公共场所受伤后怎么处理(公共场所意外受伤)

公共场所受伤后怎么处理(公共场所意外受伤)(1)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随之在公共场所受伤害、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遇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受关注。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相关案件,法官通过案件解析,以案说法,提醒更多群众学会保护自己,经营场所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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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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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2月20日晚,年幼的孙某在自家小区门外嬉戏时不慎摔倒,磕碰到公共设施台座上,导致前额被划裂。据了解,磕碰到的公共设施原为象棋台,台面损坏后,小区物业对该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然而在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物业方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消除安全隐患,放任不管,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较大过错。孙某受伤后花费了一定的治疗费,且面部留有伤疤,对其健康和成长造成巨大打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二

无独有偶,当事人赵某在前往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的某健康管理中心接孩子时,因为公司前台地面异常湿滑,导致其滑倒,最终致韧带断裂,无法正常工作,只好在家休养,经医院检查,需手术治疗。赵某认为该公司在其公开经营的营业场所内,明知地面湿滑会对消费者、路人产生重大滑倒摔伤风险的情况下,不予处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根本原因,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并承担后续治疗、康复、误工费用。

案例三

与赵某有相似经历的还有刘某。2020年12月29日,刘某来到合肥某汽车客运站,准备买票乘车。当日,该站售票厅门口处路面积雪结冰,刘某经过时因路滑摔倒受伤,自己立即打电话报警,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中上段及右腓骨上段骨折。刘某认为,合肥市某客运站有限公司作为车站管理者、经营者,应尽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发后,该公司未进行任何赔偿。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上述3起案件最终均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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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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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表示,上述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组织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也可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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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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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具体内容包括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提示等预防义务,以及发生危险时有效控制和及时救助的义务。

经营场所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瑶海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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