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却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们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有户口不一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为户口是户籍制度的产物,户口只能证明你是农民,是和市民相对立的概念。

而村集体成员,顾名思义,是成员的意思,应该和村集体组织有密切的联系。所以你是农村户口也不一定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但是你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就一定是农村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却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

所以全国各地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主要分为三类。

一、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唯一标准

这个就是说如果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农民,就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户口迁出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随之终止。实践中安徽省采用了单一的户籍标准。

二、户籍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复合标准是以户口标准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是否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居住或长期生产生活等其他因素。比如新疆自治区采取了户籍和实际居住相结合的复合标准,湖北省采取了户籍和年龄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这样也不太好,这样会降低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却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三、 权利义务关系标准

权利义务关系标准是户籍标准的发展,主要是依据农民个体是否与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关系来判定其是否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从实践看,由于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对是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没有具体的参照,致使此种标准变得极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尤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义务工、交农业税等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已经不复存在了,所以该认定标准也失去了意义。

不过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是主要以户籍为主要认定标准的!

为什么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呢,因为现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经常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情况,导致的这样结果的原因,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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