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儿吗(毕业就业季实习期)

对于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区别许多就业者并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学生,刚踏上社会容易会被这三期弄迷糊,甚至有人认为他们没什么不一样,是同一个意思然而,这三期各自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只有了解这三者间的区别,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毕业实习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儿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毕业实习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儿吗(毕业就业季实习期)

毕业实习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儿吗

对于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区别许多就业者并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学生,刚踏上社会容易会被这三期弄迷糊,甚至有人认为他们没什么不一样,是同一个意思。然而,这三期各自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只有了解这三者间的区别,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实习期

原劳动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习期就是根据该规定衍伸出的一个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适用这条规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的工作。其中的业余时间属于积极构成要件。若学生并非利用业余时间而是以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参与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中去,则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那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在校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后就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要件,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亦不符合《意见》第12条规定的情形下,那在校学生就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未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消极构成要件。这意味着其包含了两层含义,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既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换而言之,只有在未满足前述两项的前提下,才可能认定在校生系勤工助学,双方订立的是实习协议,所约定的是实习期,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这就是说,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不禁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属于意思表示要件。这就意味着在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审查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在校生的意思表示。用另一句话来说是指在校生以学习知识为主要目的而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视为勤工助学。若有证据证明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达成合意,则不能视为勤工助学,而应当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现有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要认定在校生系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而订立实习期的,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若有一个要件不足满,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因此关于实习期,有以下几个事项需要注意以及明确: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习期的长短,双方可以根据情况以及实际需要自行协商。

2.实习期不属于劳动关系。企业不会为实习生缴纳社保与公积金,不用履行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以实习补贴的形式发放工资。

4.福利和加班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习生的贡献,适当给与

5.拿到毕业证后,不能再用实习生的身份继续工作,需要签订新的就业合同。

二、试用期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受劳动法保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更不是“白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可以说是一种双向选择。

1.试用期属于法律强制规定,订立试用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常意义的试工亦属于试用期的范畴,试工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不存在。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见习期

就业创业见习是当地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为了鼓励就业创业青年成长而建立的一项举措,对未登记就业、失业的青年进行在岗培训、在岗教育,从而激发青年的就业动力创业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就业创业见习的具体含义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法条由于在见习期,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劳动者在离职时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由于每个城市的规定和政策皆有不同,以下我以上海的政策为例进行介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青年(以下简称“未就业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见习学校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非上海户籍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4.每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写到这里,希望就业创业的在校生们、大学生们,或许想知道每个当地政府的见习期如何申请吧?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拨打12333咨询热线,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申请。

以上。 如果不是的话,那就要留心注意了!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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