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惊醒梦中人是什么预兆?一语点醒梦中人

近日,一名到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上访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经过该院副检察长吴银桥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当场表示息诉罢访当事人宜昌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事后说:“上访六年,没想到检察院‘一语点醒梦中人’啊!”,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一语惊醒梦中人是什么预兆一语点醒梦中人?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语惊醒梦中人是什么预兆?一语点醒梦中人

一语惊醒梦中人是什么预兆一语点醒梦中人

近日,一名到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上访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经过该院副检察长吴银桥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当场表示息诉罢访。当事人宜昌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事后说:“上访六年,没想到检察院‘一语点醒梦中人’啊!”

罗某于1998年12月1日获得宜昌城区71个公共汽车便民服务站20年的站台管理及广告位使用权,并有权对广告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拍卖。此后,罗某与陈某签订《偿还债务合同书》,先后将其管理的24个公共汽车便民服务站及广告位使用权用于偿还陈某债务,陈某又将其中一处转让给苏某。在此后的几年中,罗某先后与陈某、苏某因便民站经营权归属及拆迁补偿等事由发生纠纷。因不服法院判决,罗某多次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驳回。2013年9月,罗某曾向宜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但未获支持,从此罗某开始不断上访。

“你与苏某的公汽便民站经营权归属纠纷并不复杂。经审查,你与陈某签订的《偿还债务合同书》,以及陈某向苏某转让的服务站经营权均有效,据此我们认为宜昌中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上访六年,花费这么多精力,难道只因一个公共汽车站的广告位使用权?”负责接待罗某来访的吴银桥问道。

“吴检,市检察院作出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六年前就给我讲过了。但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我与陈某的官司明明胜诉了,可法官为啥不确认我们之间的《偿还债务合同书》无效?”罗某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陈某曾以罗某未履行合同为由,向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希望法院判决自己享有涉案站台16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法院虽判决驳回了陈某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获得拆迁补偿的诉讼请求,但对《偿还债务合同书》的效力问题并未作出认定。

问题的症结找到了。罗某的心结在于他认为自己既然已经胜诉,那么《偿还债务合同书》就应当无效,法院为何还判决自己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他的诉求均和你们签订的《偿还债务合同书》相违背,这说明法院始终认同《偿还债务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之所以在判项中没有提及《偿还债务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是因为诉讼请求中从来都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你们都没有提到此问题,法院自然不会把这个问题列进判决。”吴银桥进一步解释道。

“那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主张了吗?按陈某的说法,我24个广告位13年经营权才能抵70多万元的债,这明显不合理啊。”

“既然《偿还债务合同书》有效,你就应该依据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中不是约定合同届满后,陈某以实际收益与你公司进行结算抵扣债务吗?合同现在已经到期,你可以要求陈某与你公司进行收益清算,如果你认为清算结果显失公平,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来如此!以前都怪我总是纠缠于我胜诉了却吃了亏,要抗诉,是我态度不好,听不进检察官的解释。这下好了,我明白接下来该怎么办了。感谢您的耐心解释!”

一起上访六年的案件,在吴银桥的释法说理中圆满解决。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