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带货范围(仿冒假借李佳琦带货)

现在直播带货是一大热潮要请当红主播介绍自家的产品并不容易,有些商家就想出了歪点子,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李佳琦带货范围?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李佳琦带货范围(仿冒假借李佳琦带货)

李佳琦带货范围

现在直播带货是一大热潮。要请当红主播介绍自家的产品并不容易,有些商家就想出了歪点子。

“大熊制药点斑笔”经过邓紫棋和李佳琦等明星的网络推荐,在美妆消费者中有了一定的名气。有不法企业看到了造假仿冒的“搭便车”契机,使用相似的产品外观并嫁接到明星的宣传视频上,试图谋取非法利益。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这起仿冒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仿冒产品借李佳琦视频宣传

2018年10月,韩国帝某公司将其生产的“怡婷美美白乳/ESTHEMED C Laser White”产品的知识产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了北京某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独占许可使用。从2018年11月起,A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中陆续从韩国进口了超过50万瓶的产品,并在国内通过多种渠道销售,该产品在国内又被称为“大熊制药点斑笔”。

为扩大产品知名度,A公司邀请了邓紫棋、李佳琦等明星,和一些网络美妆达人,在小红书、抖音、微博、淘宝等平台以直播、录制视频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积累了大量曝光度和获赞数。

后来,上海、北京等地的几家贸易公司分别委托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生产一种叫“幽爽臻白祛斑乳霜”的产品,产品瓶体颜色、形状及按压式的笔头出口与A公司经销的产品相似,且使用了与A公司产品一样的韩文内容。

经查,2019年8月,这几家贸易公司通过淘宝店铺共销售该产品30余万件,在抖音平台视频推广时还使用了知名带货主播李佳琦为A公司产品进行宣传的内容及“李佳琦推荐”的字样。多位消费者在店铺购买评论中留言称,自己混淆了正品和仿品。

因此,A公司认为,这几家贸易公司擅自在产品瓶身上使用与A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相同的标识,并销售了仿冒产品,其行为给A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A公司把这几家贸易公司(下文简称“被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以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670万元。

被告公司质疑原告权利

庭审中,被告公司提出了几点反驳意见。

第一,韩国帝某公司并未取得涉案产品的商标、专利、作品登记证书,不符合独占许可的授权条件,因此A公司也不具有独占许可的使用权和起诉索赔的权利。

第二,双方产品在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

第三,被告公司已将涉案产品全部下架、销毁,不再销售,网上显示的销售数据、价格是虚假的,存在刷单、通过淘客销售产品、赠送产品等情况,真正的成交量很少,交易金额很低。

第四,A公司产品上市时间短、销售时间短,没有知名度,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元

上海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经韩国帝某公司授权,独占享有在中国境内使用“怡婷美美白乳”知识产权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原告主张保护的产品瓶体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瓶身上各元素的组合使用体现了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该包装装潢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通过邀请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网络用户在小红书、抖音、微博、淘宝等平台以直播、录制视频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宣传,精确覆盖了对相关产品有需求、有兴趣的消费者,在目标群体中获得了足够的影响力。该产品经过网络宣传已被大量网络用户所知晓、产品销售数量也较为可观。因此,该包装装潢能起到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功能,构成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被告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涉案产品能达到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程度,且两款产品均为美白、祛斑类型的化妆品,均主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相似的包装装潢极易使两种商品产生视觉混淆,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或其关联企业存在特定联系。被告作为与原告同行业的经营者,在应知权利产品在先影响力的情况下,仍选择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的瓶体包装装潢,且在生产者、销售者均无韩资背景的情况下在产品上使用韩文,对所使用的韩文、英文也无法进行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可以证明被告在试图模糊原、被告产品之间的关系,其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均应立即停止侵权。

在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侵权获利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产品装潢的知名度、销售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公司总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万元,综合考虑原告委托代理人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及费用支出必要性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共300万元。

理财金手指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存在混淆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本文源自理财周刊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