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需要单位和税号么(填写税号才能报销)

众所周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俗称“税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而在实务工作中,对于发票填写“税号”一事,其实还是有些误区,下面一一进行解读。

报销需要单位和税号么(填写税号才能报销)(1)

误区一:7月1日之前取得没有“税号”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这个只能说如果税务机关不较真地话,可以这么认为。但若严格来按照法规追究,恐怕也是不行。因为“16号公告”只是针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填写“税号”进行了强调,但也并非是新的规定。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既然早有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则此“项目”当然也包括“税号”一项。

误区二:发票上“税号”必须填写,其他项目未做要求

正如上面所说,发票上包括“税号”在内的任何一项,都是要求必须填写的(除非另有特殊规定,下面会提到),否则属于不合规凭证,不能用作税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六、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八、(二)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误区三:个人消费必须提供身份证号

小张去饭店吃饭,结账时要求开具发票。营业员要求提供身份证,并说这是税务局最新规定,否则不给开具。其实,这要么是营业员故意刁难不给开具,要么是营业员或者当地税务机关真的没有掌握清楚规定。如果给个人开具发票,是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信息的。因为另有一些规定可以说明。

首先,“16号公告”仅仅针对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并未包括个人。(同样道理,该公告适用范围也不包括机关、事业等非企业单位。)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误区四:所有开给企业的发票都必须有“税号”

其实并非如此绝对。《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明确了这个问题:“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误区五:未填写“税号”的发票虽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许多人总是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来支持上述观点:“企业所得税法级次明显很高,税法并未要求必须取得发票,只要能够证明实际发生,就可以税前扣除。”

其实严格来讲,这种观点甚至不是一个税收问题,而是一个语文问题;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是关于“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以此推定实际发生就可以扣除而不需要取得发票,那么“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节基本上可以全删掉了: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了,据实扣除就行;广告费实际发生了,不能限制比例;捐赠实际发生了,全额扣除。所以很容易推定,“实际发生”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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