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抄袭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再创作)

如今在网络上可以看到风格各异的作品

不少网友甚至直接拿来使用

可能构成侵权

但如果以他人的作品为原型进行创作

是否构成侵权呢?

书法爱好者从网络寻找创作灵感

王先生是一位书法爱好者,他喜欢从各种网络平台中寻找创作灵感。一天,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将一些成语或俗语中的汉字笔画在书写时相连接,从而形成具有一气呵成式独特艺术美感的“连体字”作品。王先生深受启发,开始创作“连体字”书法作品。

怎样算抄袭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再创作)(1)

其中一幅“前程似锦”的作品令王先生颇为满意,为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王先生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作品被人擅用,诉至法院

某日一位朋友告诉王先生,在某汽车用品专营店的网店中看到了王先生的书法作品,该网店将王先生“前程似锦”的作品作为汽车个性文字贴纸对外出售。王先生大为不满,该网店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书法作品,侵害了自身的著作权。

王先生将该汽车用品网店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后,遂将该网店及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汽车用品网店赔偿自身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要求电商平台删除侵权商品的链接,下架该商品。

网店答辩,王先生作品是“抄袭”

某汽车用品网店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网店答辩理由主要有两点:

怎样算抄袭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再创作)(2)

1.王先生“前程似锦”作品是“抄袭”作品,网络上早已有类似的“连体字”作品。“连体字”最大的观赏性就在于字和字之间用笔画相连,王先生的作品仅仅是在他人作品上进行修改,不具有“独创性”,其本身是抄袭行为,不具有著作权。

2.汽车网店使用该“前程似锦”作品是从其他汽车用品店铺中接触,并不知道该作品系王先生创作,且“前程似锦”四个汉字是成语,属于公共领域范畴,不应享有著作权保护。

法院判决

“抄袭”和“再创作”如何区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书法作为美术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智力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一、该智力成果是作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的;二、该智力成果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原作品与新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3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本案中,王先生的“前程似锦”作品即属于第二种情况。王先生借鉴他人的作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书法作为美术作品之中的独创性表达,除了字体连接等因素外,文字书写方法以及字体同样是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先生的“前程似锦”作品与被告汽车网店列举的其他作品在文字的书写方式上明显不同,相比其他“前程似锦”的书写方式具有独特美学观感。

鉴于王先生的作品与其他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较为明显的差异,法院据此认定该差异部分即符合独创性要求,此外王先生也将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提交。综上,王先生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汽车网店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未经原告王先生许可使用其作品,作为汽车定制个性文字贴纸进行销售。被告汽车网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先生的著作权,应当对原告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予以赔偿。

怎样算抄袭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再创作)(3)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非要求该作品前所未有,或必须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作者们合理借鉴他人已有作品,加上自身的智力成果,创作出与原作品存在客观识别差异的作品,仍然符合“独”的要求。当然,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劳动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过于相似,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那么相应的劳动过程只能是“复制”而非“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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