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考虑婚姻闪婚闪离无一益处(一年半内4次闪婚闪离)

婚姻,对每个人来说都应该是神圣而严肃的“终身大事”。可偏偏有些人却把婚姻当儿戏,甚至当成谋利的工具。

近日,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王某和“结婚黄牛”丁某一同被法院建议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理性考虑婚姻闪婚闪离无一益处(一年半内4次闪婚闪离)(1)

漫画:高岳

据媒体报道,丁某为帮人购房,在1年半时间内先后与4名女性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4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最长7天,最短只有2天。

王某在与丁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当日,就以家庭名义向江苏省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并在某区购置房屋一套,随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实,这种假结婚的现象并非个案,现实中有人为获得购房指标或者降低贷款、购房或售房等的成本;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或取得生育指标;为解决子女户口问题;为逃避债务;为办理出国手续简便等,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因为这些原因而假结婚,看似抄到了便捷的“近路”,但未必真能从中得到好处。君不见,有人因耽于眼前利益“假结假离”真扯证,最终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君不知,有人“假离婚”变真离婚,捶胸顿足,悔不当初。还有可能像新闻中这两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假结婚虽然只是针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意思表示的“假”,但一旦登记结婚,就是法律上推定的合法婚姻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的建立会带来众多法律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可以说“假结婚”“假离婚”都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甚至不良后果。具体都有哪些?在此,法报君邀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张科为大家仔细梳理。

假结婚会有哪些

法律风险和不良后果?

1. 人身权益风险

虽然假结婚只是为了特殊利益而结婚,但只要自愿合法领了证,就不存在“假结婚”一说。一旦结婚,如果一方不遵守约定,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必然会对自身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的困扰和影响。

假结婚还可能导致犯罪。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急于获取某种利益,在尚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伪造离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涉嫌构成重婚罪;有的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无法通过缔结婚姻关系为他人获取某种利益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骗取巨额钱款,构成诈骗罪;而如果多次利用制度漏洞,闪婚闪离,获取非法利益,还可能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 财产权益风险

财产混同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假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一定财产,就会导致财产混同风险。

债务风险:夫妻作为家庭的主角,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债务纠纷,而债权人往往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债务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或者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继承财产风险:结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配偶之间具有互相继承权,除非另有遗嘱规定,否则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假结婚的一方如遭遇意外,那么另一方便取得对方所有财产的部分继承权。

除此之外,对于社会来说,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婚姻登记公信力的信任与配偶一方所产生的经济往来也可能因为假结婚而遭到破坏,从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

假离婚的风险

和不良后果有哪些?

和假结婚一样,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就不具有夫妻关系,也就是不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处理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

离婚后即使双方仍然共同居住生活,但也不具备夫妻名义,不具有夫妻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再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双方还可以不受约束地与第三人缔结婚姻关系。非法同居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共同购买的不动产、动产,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也不是共同共有。

哪些行为会被列入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2018年2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3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包括: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等等。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

联合惩戒措施具体有哪些?

主要有14种: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婚姻并不能因此成为某些人谋利、投机取巧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假结婚、假离婚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且破坏公共利益,更亵渎了法律。结婚和离婚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对待婚姻应严肃认真。

希望这起案件能够给妄图“钻空子”“抄近道”的人敲响警钟:婚姻不是工具,藐视法律注定没有好结局。

林楠特 刘紫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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