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当防卫超出不必要伤害(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 条文属性

特殊正当防卫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要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例如,要符合时间上的适时性、手段上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等。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由此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第20条第3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不能认为,只要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就可以杀死侵害人。该款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第二,由于该款是注意规定,不是特事特办,因此不能认为:只有针对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防卫导致死亡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针对其他不法侵害,防卫导致死亡就必然构成防卫过当。针对其他不法侵害的防卫,只要符合限度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二) 具体解释

1.行凶。这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1)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抢劫”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绑架”包括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2)这四项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或投毒杀人,对母亲、投毒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或死亡。又如,用麻醉方法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拟制的抢劫(只对物暴力),对抢劫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死亡。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例如,抢劫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对这些犯罪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超出不必要伤害(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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