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故事(人生事之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故事(人生事之工伤保险)(1)

确认为工伤后,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即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注: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伤残待遇:(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津贴。

工亡待遇:(全部由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确认为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伤残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如何规定?

(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2)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不等同于本人实际工资,是按本人参保缴费工资为标准来计的。若单位已为员工参保,但未按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为此单位与员工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

一是强制性,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是互助共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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