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研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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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研究十二)(1)

案例简介:2018年3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产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A公司所生产的干香菇粉固体饮料系列产品独家营销管理,B公司应确保每个季度的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第一个年度的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第二个年度开始每年递增20%,确保A公司每个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否则,B公司应赔偿A公司营业损失。到2019年4月,B公司只完成了1千万的销售额,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B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赔偿未完成的1千万元损失。

同时,B公司提出反诉,理由是A公司生产的干香菇粉属于非法辐照食品,且未依法标注,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A公司违约在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B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履行代理合同的合理支出。

一、什么是辐照食品?辐照食品对人体有害吗?

《GB185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是这样定义的:“2.1 食品辐照 利用电离辐射在食品中产生的辐射化学与辐射微生物学效应而达到抑制发芽、延迟或促进成熟、 杀虫、杀菌、灭菌和防腐等目的的辐照过程”。

辐照,是一种利用放射性元素的辐射杀菌技术。科学家们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验证明:食品在规定剂量和批准条件下辐照,对人体不会有危害。首先,辐照是一种物理加工过程,属于冷加工,低能耗,不需添加化学药物,不存在药物残留问题;其次,接受辐照的食品本身不会带有放射性,就像人在接受X射线照射后也不带放射性一样;再次,辐照可能会让食品产生一些致癌物质,但数量非常小,许多天然食品本身带有的致癌物质数量比它多得多。所以,只要在进行辐照处理时控制辐照的剂量,辐照食品对人体就是安全的。

虽然辐照技术杀菌效果很好,但是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改变食物的分子机构和营养成分,也可能存在目前的科学水平认知不到的危害。为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标准,严格按照此剂量进行辐照,并且要求在辐照食品包装上要注明辐照字样。

而且,允许辐照的食品是有限的,GB18524-2016规定:“3.5 辐照食品种类应在GB14891规定的范围内, 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GB14891不是一个标准,而是多个:《GB14891.1-1997 辐照熟畜肉类卫生标准》《GB14891.2-1994 辐照花粉卫生标准》《GB14891.3-1997 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GB14891.4-1997 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GB14891.5-1997 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GB14891.6-1994 辐照猪肉卫生标准》《GB14891.7-1997 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GB14891.8-1997 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干香菇不在现行的GB14891允许辐照的食品类别中,因此A公司生产的干香菇粉属于非法辐照的食品。

另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A公司也未在食品名称附件标注“辐照食品”,违反了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允许干香菇辐照,和强制性标准矛盾吗?

A公司认为,其对干香菇辐照并不违法,仅仅是未标注“辐照食品”,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为了证明其观点,向法院提交了农业部提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起草的《GB\T18525.5-2001 干香菇辐射杀虫防霉工艺》,该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显示可以对干香菇使用辐照的方式进行杀虫防霉。

问题来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是矛盾的,以哪个为准?《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就是说推荐性国家标准应该比强制性国家标准更严格,强制性标准不允许的,推荐性标准也应该不允许。

2017年7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697号),附件4《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名单》第294项就是《GB\T18525.5-2001 干香菇辐射杀虫防霉工艺》。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如何理解?这些标准废了吗?好像并没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食品产品标准清理情况》中说:“对于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747项标准中,包括39项强制性国家质量标准,67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64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基本引用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基础标准指标。”

也就是说,这747项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指标都是来自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所以它们不是食品安全标准,而是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判断某种食品是否安全,无需根据这747项标准,而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

所以,本案中,对干香菇辐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当以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为准。而干香菇不在《GB185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允许辐照的食品类别中,因此A公司生产的干香菇粉属于非法辐照的食品。

三、法律不应支持人们做违法的事情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干香菇既然不在GB18524-2016允许辐照的食品类别中,对禁止辐照工艺加工的干香菇加工后作为食品进行代理推广经营,将影响食品安全,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故双方签订的《产品总代理合同书》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以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履行合同,B公司取得了案涉产品,A取得了部分货款,应当返还给对方。且A公司对生产非法辐照的食品有过错,应对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后记

这个案例来自一个朋友的真实案件,真实案件远比这复杂的多。朋友是B公司一方,一审竟然败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销售代理合同,A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产品及真实的宣传资料,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建立完善的营销体系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量,B公司未完成销售任务属实,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A公司的营业损失,但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均存在违约情形。A生产的食品品不合格虽属实,但B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食品不合格对其销售任务造成的具体影响。最后判决合同解除(未确认合同无效),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300万元。

幸好,二审法院作了纠正。二审法院确认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认为双方都有过错,A公司作为食品的提供者,B公司作为食品的销售、推广、经营者而非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均亦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代理销售禁止辐照加工的干香菇粉,都存在过错,对履行合同中双方各自的损失亦分别应承担相应责任,互不付返还义务,也互不付赔偿义务。

二审判决,对朋友来说算是胜了一半,但朋友已十分满足,终于不用赔偿对方了,自己的损失也只能自己承担,而且一审、二审历时两年多,朋友早已身心俱疲,正常生活被官司搅的一团糟,如今尘埃落地,恍若大梦一场,终于无官司一身轻了,至于自己搭进去的人力、物力、财力,就当是花钱买个教训,要怪就怪自己当初不懂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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