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r机器人专利侵权(UMAX多面投影系统被控侵权案一审宣判)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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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三维立体影院屏幕的专利案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UMAX投影系统侵犯了韩国CJ CGV 株式会社“一种多面投影系统”的发明专利权,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裁量性地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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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庞大消费群体的形成,影视行业取得了飞速发展。电影制作放映技术从最初的胶片、默片时代到如今2D、3D乃至4D数字时代,就连电影屏幕也从平面升级到了三维立体。本案涉及的影厅多面投影专利技术就是对影院固有中央大屏幕放映的一次突破,可以为受众带来更为独特的沉浸式观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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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CJ CGV 株式会社,原告认为分众晶视公司在全国发布的UMAX投影系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分众晶视公司、央视三维公司和分众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被告一发布的UMAX投影系统借助影厅两侧各加装的3台专业投影机,可使播放的视频呈现出相当于单一银幕三倍的动画效果,使三面银幕整合并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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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共同答辩称:被告央视三维公司、分众信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还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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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合议庭曾就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多次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前往电影院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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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权利要求“考虑投射面的相对性质,上述管理装置对上述多个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进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传送至上述多个投射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中的“考虑相对性质”指的是管理装置根据投射面的相对性质对影像进行修正,且被控侵权产品中至少存在投射面的相对材料差异、相对反射率差异和相对色彩差异之一,为了消除上述因投射面的相对性质造成的差异从而需要进行修正。三被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当地限缩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二在于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原告CJ CGV 株式会社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99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参照双方曾经商业洽谈中提及的许可费2倍计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许可费仅为商务洽谈出价,并非实际价格,影厅数量也系推算,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无法准确确定相关数额,但是综合考虑洽谈价格、案外人购买类似产品的价格、许可使用与购买价格的对比等因素可知,已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且被告分众晶视公司先洽谈许可而后即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因而可突破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亦不应当远高于该上限。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裁量性地确定分众晶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分众信息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行为,与分众晶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CJ CGV 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但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央视三维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如双方当事人就本判决提起上诉,将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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