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买车逾期3个月(壹现场零首付购车成变相租车)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市场的蓬勃发展,机动车销售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就可以喜提新车,这种被称作“融资租赁”的模式得到了缺少现金流的购车族青睐,同时也打开了尚未被开发的低线城市、农村的机动车消费市场然而此模式背后却暗藏风险:不仅车辆不在自己名下,且购车成本更高一旦逾期交款,还会被暴力收车,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零首付买车逾期3个月?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零首付买车逾期3个月(壹现场零首付购车成变相租车)

零首付买车逾期3个月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市场的蓬勃发展,机动车销售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就可以喜提新车,这种被称作“融资租赁”的模式得到了缺少现金流的购车族青睐,同时也打开了尚未被开发的低线城市、农村的机动车消费市场。然而此模式背后却暗藏风险:不仅车辆不在自己名下,且购车成本更高。一旦逾期交款,还会被暴力收车。

通过贷款和保险公司能低首付购车?

罗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公司合作推出低首付用车模式,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了签约。罗先生称,此后他从贷款公司贷款用于支付首付款,按月向贷款公司还款,同时到融资租赁公司线下门店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提车使用,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罗先生因未按期还款产生纠纷,但此时罗先生通过电商平台已无法看到当时所签订的合同,而且签订的线下合同因融资租赁公司拒绝提供,所以也没有留存。

何为融资租赁?北京东城法院法官古悦介绍,机动车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为融资租赁公司向卖方购买车辆并交付给消费者使用,消费者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的较低成本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承租权),待合同期内按期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后方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传统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即消费者、出卖人即汽车销售公司,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融资”和“融物”的功能,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现在一些交易模式中又将“融资”和“融物”分开,引入贷款公司,由贷款公司提供购车资金支持,消费者从贷款公司贷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及租金,后期还贷则按月向贷款公司支付。

还有一些交易模式中引入了保险公司,由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融资租赁公司,在消费者未按时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后保险公司再向消费者进行追偿。

分期付车款为何变成了融资租赁?

北京东城法院天坛人民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机动车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对交易各方存在风险。

古悦指出,部分消费者在前期购车时往往有“喜提新车、万事大吉”的心理,高兴之余未能妥善留存与交易相关的合同文本、支付凭证等证据,一旦将来发生纠纷,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从而将加大维权难度。

“合同是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诉讼维权中的重要证据,无法提供将增加案件事实查明的难度,导致极高的诉讼风险。” 古悦介绍,合同中通常约定一旦客户出现违约,公司可以收回车辆并及时处置。然而调研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客户逾期时,未经过提前沟通直接收车,收车时工作人员未表明身份且存在语言或肢体威胁等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在消费者逾期后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走。对此,消费者会采用拆除车辆上定位装置等方式进行“反向维权”,然而此举易使双方矛盾被进一步激化,纠纷难以妥善解决。

法院经调研发现,在广告宣传及签订合同时,业务人员还存在片面使用“分期”“月供”等词汇,易使消费者混淆概念。部分消费者表示,业务人员在介绍时并未详细解释具体交易模式,只是告知分期付款,而消费者的本意是以分期还款的“车辆抵押贷款”方式购车而并非融资租赁。当消费者后续发现车辆并不在自己名下,且购车成本远高于“车辆抵押贷款”模式后,严重影响其继续履约的意愿。

可能因涉及“名租实贷”而被认定无效

在东城法院审理的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汪某等系列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与汪某等人签订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将标的车辆交付汪某等消费者使用。但此后,汪某等人发现实际上案涉车辆并未登记至其本人名下、其所签订的合同实为融资租赁合同、每月分期支付的月供实为租金,汪某等人认为合同实际情况与业务人员推介情况不一致,因而拒绝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且提出融资租赁公司涉嫌欺诈。

古悦介绍,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在审理的部分案件中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未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展业,涉案车辆仍登记在卖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下,若消费者逾期还款,车辆被收回后又直接另行出售他人或转入其他关联公司名下。此种行为可能因涉及“名租实贷”而被认定无效。

针对上述问题,古悦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展业,杜绝为了短期利益开展影子银行业务,降低经营风险。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不能仅为了达成更多交易,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作不真实、不全面的陈述,更不应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融资租赁公司在收车阶段也要尽到告知义务,必要时可以在公安部门协助下依法控制车辆,杜绝使用暴力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避免被商家的“花哨”宣传蒙蔽双眼,如确实存在资金需求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正规贷款业务,切勿因一时利益掉入消费陷阱,最终“车财两空”。

通讯员 赵思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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