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法律规定30天之内(有如下与异性同居行为)

案例回顾

2015年王刚与王丽在农村相识,但由于当时条件艰苦,并办理结婚登记,2年后,王丽给王刚生了一个孩子王小刚,后王刚到城市打工,在打工时结识一起打工的美惠,由于日久生情,很快与美惠在一起并同居,但王刚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在外人看来王刚和美惠才是夫妻,后王丽带着孩子到城市找王刚,并发现王刚再婚,一气之下状告王刚重婚,法院结合证据认定王刚重婚罪成立。并判王刚赔偿王丽,并把孩子抚养权判给王丽,王刚需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等。(因涉及隐私,对人名进行杜撰)

同居的法律规定30天之内(有如下与异性同居行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如果登记结婚后又与其他异性同居,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相婚者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与之登记结婚;

第二,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同居的法律规定30天之内(有如下与异性同居行为)(2)

事实婚姻定义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的界定意见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指出: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丈夫或妻子名义同居的,仍须被判重婚罪。”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刑法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是一致的。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公开同居,这是公然挑战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也是严重破坏社会风气的。

同居的法律规定30天之内(有如下与异性同居行为)(3)

同居生活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总结:

如果自己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我们都需要洁身自好,不能再与其它异性同居,甚至是婚内出轨,如果事情败露,东窗事发,轻则会被道德所谴责,法院也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满足对方索赔的请求,重则自己还会锒铛入狱,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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