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撤销(从判例来看生前赠与)

基本案情:

江甲与江乙是亲兄弟,均长期在上海工作和生活。江甲终身未婚,一生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十多年前,江甲因病提前退休,并回到老家无锡宜兴养老。江甲在老家时一直与堂弟江丙一家共同生活,生活起居也由江丙夫妻照顾。2016年,江甲位于上海的承租公房被征收,共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260万元。2017年某天,江甲向江乙的女儿转账75万元,未说明用途,次日又向江丙转账180万元,同样没有说明用途。2021年4月,江甲因肺癌去世,后事由江丙一家负责办理完毕。

江乙认为其中的180万元是江甲交由江丙代为保管的款项,因为江甲一直跟江丙生活在一起,财产被控制,江甲死亡后,该笔钱款应属于遗产。致本案诉讼。

江丙表示,这180万元是堂兄为了感谢其十多年的照顾而赠与的财产。为此,江丙向法庭提供了当地村委会、邻居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照顾江甲多年的事实,并提供了一段江甲在2021年3月卧病在床时录制的视频,视频中,江甲亲口表示自己的财产和费用都由江甲负责,与其他人无关。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撤销(从判例来看生前赠与)(1)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经审理,本案涉及的180万元转账事实发生于2017年,非江甲死亡时留下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特征。江甲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其将180万元转账给江丙,结合其生活状态、实际生活的事实及江甲死亡前的视频录像,应认定为江甲生前赠与江丙的财产。因此,法院驳回原告江乙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首先审核继承人的范围及资格,一是核实继承人的继承权,二是区分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其次审核遗产范围,确定哪些属于遗产。

本案中,江甲、江乙属于民法典中的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江甲父母均先前就已去世,江甲未婚无配偶无子女,即江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因此江乙依法享有继承权。

然而,江乙诉请的180万元“遗产”,本质上已经属于江丙所有,不属于江甲的遗产。在江甲生前已经处分完毕,死亡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并非遗产,不能进行分割。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完成后,非特殊情况不得撤销。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撤销(从判例来看生前赠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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