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第十三章(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实务第十三章(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

1【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2.【特征】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的表示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表示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法律实务第十三章(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2)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时,表示人所采用的方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方式:

1.【口头形式】只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的交谈,电话交谈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没有文字根据,一旦发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因此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者及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见证、审核、登记等)

3.【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式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默示的形式包括两种:作为的模式和不作为的模式。

1)作为的模式。行为人进行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如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关系。

2)不作为的模式。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例如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又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后在规定时间内对产品的数量、质量没有提出异议,就可以认定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法律实务第十三章(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3)

意思表示的生效根据有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区别: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非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法律实务第十三章(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4)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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