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超过20年(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最长50年)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原告承包了被告的一块荒地,承包面积为7.3亩,四至为以老路基边为基点至西90米处为中点,东至飞马广场界,南至公路界,北至铁路界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65年10月1日承包金额292,000.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书面表决同意该地块对外发包原告也将相关款项向被告时任村主任范某某支付,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超过20年?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超过20年(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最长50年)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超过20年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原告承包了被告的一块荒地,承包面积为7.3亩,四至为以老路基边为基点至西90米处为中点,东至飞马广场界,南至公路界,北至铁路界。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65年10月1日。承包金额292,000.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书面表决同意该地块对外发包。原告也将相关款项向被告时任村主任范某某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智能公交化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边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河边村民委员会也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予以表决,相关款项也已经向村中支付,在签订合同书之后原告向时任村主任范某某支付相关款项可以认为是向村中支付,且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认定相关款项用于村中基础设施建设,被告未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故原告智能公交化客运有限公司要求确认的合同书有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智能公交化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边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书有效。

一审判决后,被告河边村民委员会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河边村与智能客运签订一份《合同书》,河边村是甲方,智能客运是乙方。《合同书》下方分别由河边村时任村主任范某某和智能客运时任法定代表人邬某某签订确认。一审卷宗25页两委班子会议记录记载“大坑地对外发包,长期50年,每亩40000元,7.3亩,邬某某”。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认为,案涉土地系废弃大坑(荒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指出“‘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案涉荒地承包年限为50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被告河边村称案涉合同目的违法,但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智能客运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永久性建筑及商业开发”,故其该项诉称无事实依据。

被告认可其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案涉土地对外发包,且一审卷宗25页会议记录记载“大坑地对外发包,长期50年,每亩40000元,7.3亩,邬某某”。经查,邬某某系原告智能客运时任法定代表人,故案涉合同的签订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范某某系被告河边村时任村主任,范某某以被告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受。范某某签署《合同书》、收取承包费等民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被告认为范某某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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