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属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毁财伤人危害公共安全)

文明驾驶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原则,喝酒不开车是每个司机应有的觉悟,可总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漠视法律底线,最终造成众多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案件受理后,主办检察官审阅了案卷,反复观看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并核实了相关证据。经审查认定,2022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同事聚餐饮酒,在明知饮酒后不能开车上路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沿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云观附近时,与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因害怕酒驾被他人举报,以将车挪至路边协商为由,驾车逃逸,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雷坛河桥面附近时,与前方正在等待红灯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五车受损、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驾属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毁财伤人危害公共安全)(1)

醉酒驾驶为大忌,醉驾早已入刑,并非是简单的治安问题。一个醉酒状态下的司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自身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财产和人员损伤,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因此,本院依法对李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醉驾属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毁财伤人危害公共安全)(2)

本案中,李某明知处于醉酒状态,仍驾车上路,不顾周围车辆与行人的安全,并且其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仍不悔改,没有及时止损,而是继续驾车横冲直撞,直至造成第二起严重事故。虽然李某主观上对两起事故都是不愿看到的,也在事故发生后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但他本应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却未有效防止,而是听之任之。因此其这种对危害结果的放任与无视是法律要惩治的核心所在。

目前,此案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中。

醉驾属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毁财伤人危害公共安全)(3)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呼吁广大社会民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让酒驾不再是一项人为的“天灾人祸”,让我们自觉、自律、自尊、自省,为我们的社会创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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