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十个问题(工伤认定应注意的各种细节)

写在前面

前几日,多家媒体转发报道建筑工人王建禄因热射病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女儿表示,父亲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此事件引发了热议,大家普遍关注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不过,本次事件中,大家关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其实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答案,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并证明是在下班回家的必要路线、合理时间内病逝,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招工单位需承担责任,如果对方推卸责任导致协商无果,家属可收集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十个问题(工伤认定应注意的各种细节)(1)

学长前段时间恰巧也带一名当事人去申请了工伤认定,由于没有经验,第一次去的时候只拿着自己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和认为比较完整的证据材料,结果被人社局打了回来,人家硬是不受理。那时候我还比较自信,对工作人员说,不受理你们应该出一个书面驳回的文书,我意思是日后拿着这个文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再作周旋。工作人员则对我们强调,你们是连受理的资格都没有,我给你们出什么文书嘛!当即给我了一张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清单,我这时候才意识到是我们的问题。于是,又和当事人一起跑工地、找证人、搜集其他资料,大费周折之后,第二次提交才比较顺利地被受理。经此一案,我发现工伤认定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细节,没有真正去做很难注意到,很有可能就要多跑几趟,费时费力。我将我本次实操办理工伤认定的经验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01 办理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分为“工伤认定受理资料”和“工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工伤认定受理资料”是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能准备齐全,人社局单位有权拒绝受理,就像我第一次那样。工作人员也不会开具“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结果文书,因为“工伤认定受理资料”不齐全,工伤认定机构也就根本不会受理,自然也不会有认定结果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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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填?

各地工伤认定机构都会提供一个工伤认定的规范表格——《工伤认定申请表》,我们当时拿了一个自己拟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但信息不全,很难符合工伤认定机构的要求。当然,大家也可以自己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因为内容大致都是一样的,这样可以避免第一次去哪表填完再去一次的情况。(有需要的可以私信联系我获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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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我所申请的那个案件中,当时因为用人单位不配合,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相关内容时就很苦恼。后来才明确其实没有必要,劳动者一方本就可以单独申请,问了工作人员也说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话可以仅填受伤职工一方信息,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态、签字、盖章等信息可以空置。这样,工伤认定也是可以被受理的。

03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我所办理的案件同样遇到了这个问题,只是我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了一个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所属名的单位和盖的章却是该单位所建项目的“项目工程章”。这个劳动合同就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主要的问题是人社局工作人员无法判断真正的用人单位是哪一个,总公司还是分包公司?好在最后找到每月转账的银行流水,是总公司每月打钱到当事人账户,才最终确认用人单位名称。而我们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就很难获得,而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又有可能因路途或其他原因很难拿到。这个我专门打电话咨询了工作人员,对这一项资格条件,可以直接打印、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的企业信息

从我办的这个案件中,工伤认定机构在没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承认并愿意让劳动者通过其他凭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大家就要注意收集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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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搜集证据材料?

以上是“工伤认定受理资料”,满足了受理要求,工伤认定机构是否会认定工伤还需要看申请人提供的“工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我所办的这个案件中,受伤职工是在夜间从事公司巡逻工作时,被人撞伤的。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所以其极不愿意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只说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就行了。而又因为巡逻工作场地没有监控,所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在工作只能依靠当时一起巡逻的工友和看到这个事情的门卫的证人证言。但很遗憾的是,他们均是公司员工,所以害怕作证会受到公司的钳制和为难,也是很不愿意配合,仅仅是进行了签名,而不愿意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也可以)。

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还是要求证人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因为这样才能确定证人身份。这时候就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打理好和证人的关系,告诉证人绝对保密,以消除他们的作证之忧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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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工伤“双倍”赔偿问题

就我所办的这个案件而言,受伤职工是在夜间从事公司巡逻工作时,被人撞伤的。当时,带我的律师老师已经提起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我就很疑惑为什么还要办理工伤赔偿。最后问了老师才知道,工伤赔偿是可以和交通事故赔偿一起的,并告知我这是常识,我立马羞愧起来。查了法律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并存时,赔偿权利人是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算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着根本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没有以损害为限的限制,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大家需要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私信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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