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逃税会受到什么样的后果(关于逃税罪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近日,“公众人物崔永元微博手撕明星”事件持续霸屏热搜,此轮事件爆出的明星“阴阳合同”问题引发全社会关注,甚至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介入,而相关事件随着崔永元专访等内容的接连曝出,热度也不断升级。在大家关注热点事件的同时,小编也请教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发现其实不仅是自然人,实践中有很多法人也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这样的行为。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学习成果~
问题一:偷税or逃税?傻傻分不清楚
1979年,我国刑法第121条即对偷税漏税行为做作了规定,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对罪状作出了如下修改:列举了偷税的行为方式,细化了量刑幅度,提高了法定刑,并增设了单位犯罪和罚金刑。刑法基本保留了补充规定的内容。最高法《罪名规定》、最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本条作了如下这几个方面的修改:(1)修正了第1款罪状;(2)修改了第2款的构罪标准;(3)增设了第4款内容。“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将其解释为: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小编学习心得: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有逃税罪,没有偷税罪的罪名。
法条链接:
《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问题二:什么样的行为算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呢?
逃税罪客观上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小编学习心得:崔永元曝出的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存在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蕴含着风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演员酬劳完全由市场定价,但通过“阴阳合同”加以掩盖,只申报酬劳中的小部分,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逃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问题三:目前法院审理逃税罪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从北京市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上看,近年来逃税罪的案例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当一部分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的初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学习心得:并非存在逃税行为就一定会被追究受到刑事处罚。五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只要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会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问题四:逃税罪可能会面临什么程度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小编学习心得:也就是说,构成逃税罪要同时满足税数额较大和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比例两项条件。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逃税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
问题五:法人和自然人逃税有差别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逃税行为多发生在企业经营中。具体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设立虚假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等方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另一类是营业中的法人不进行纳税登记或者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当然,逃税罪主体除了法人之外,也可能也有自然人,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实践中有过这样的案件:房屋中介人员为帮助购房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费,向税务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原房产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等,逃避税收征缴。该中介人员因为行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逃避了税负的购房人,也依法补缴了税款。
小编学习心得:其实,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负有纳税义务,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着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后果。希望作为纳税主体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缴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附案例三则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商贸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一处整层房产。后被告人陈某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将上述房屋租给其他商户用于经营服装,陈某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共收取商户租金人民币309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等税款。2013年9月2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商贸公司下发税收缴款书,限其于2013年10月16日前缴纳所欠税款,陈某到期未缴纳所欠营业税税款154955.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846.90元,共计逃避缴纳税款165802.43元,占应纳税额的77.42%。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何某等人投资成立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何某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采用开具虚假发票、部分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逃避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人民币122552.08元,其中2006年逃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40.43%,2007年逃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9.57%。被告人何某后被查获归案。2011年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的亲友帮助补缴了公司全部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人民币804090.01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某系房产中介人员,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请托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帮助其在经手办理二手房交易的两套房产的转让过程中,通过伪造原房产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等方式逃避税收征缴。为此,陈某某先后给予刘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江伟 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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