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晓科 审核/王萌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的“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在建设单位资金到账后按比例支付”、“以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的核心在于“以业主支付为前提”,承包人通过这种方式将业主支付工程款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人,以达到降低资金压力和风险的目的。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中广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此进行一定的分析。

案例导入

2015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署项目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本分包工程款在建筑公司收到总承包工程款后向28个工作日内向劳务公司支付”。签约后,劳务公司进场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11月28日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后由于建筑公司一直未与总包方进行竣工结算致使劳务公司未能获得工程款,劳务公司提出诉请,要求总包方和建筑公司共同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以存在“背靠背”条款为由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不应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总包方以与劳务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审理中,经查明建筑公司因其己方原因一直未与总包方结算,导致未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在7日内向劳务公司直接支付该款项,逾期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观点

目前建筑市场处于绝对买方市场,业主为大,业主拖欠工程价款现象日趋普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总包商为转移业主支付不能的风险,而在分包合同中设置“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条款,通常称为“背靠背”条款,该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对建筑市场资金风险判断的共识,根据建筑市场众所周知的行业规则和施工习惯所作的约定,该条款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民法中自愿平等的原则,应为有效条款。

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作禁止性规定,没有禁止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附条件,未禁止付款条件与发包方付款进度相联系。“背靠背”作为双方明知的约定,不应视为违反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背对背”条款的有效性,且明确了审判观点,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于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具有举证责任。”

律师意见

“背靠背”条款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安排,自有其合理性。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在业主付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通常无力以自有资金维持工程的正常施工,更是无力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通过背靠背的支付条款抗辩分包人的支付请求,取得时间利益,降低自身资金压力,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转,故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但承包人通过“背靠背”条款所获得的时间利益应当是合理的。这个“合理”时间应当依据总包合同正常履行时业主付款的时间来确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付款条件迟迟未能成就或业主付款条件成就后,总承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的,法院可以基于分包人的请求剔除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认定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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