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新养犬管理条例(重庆文明养犬将立法)

文明养犬,养犬文明6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发布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首次对个人养犬条件、犬只收留救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等行为作出处罚此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被列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初次审议将于2022年7月施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重庆市最新养犬管理条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重庆市最新养犬管理条例(重庆文明养犬将立法)

重庆市最新养犬管理条例

文明养犬,养犬文明。6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发布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首次对个人养犬条件、犬只收留救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等行为作出处罚。此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被列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初次审议将于2022年7月施行。

禁止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等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条例》与此前重庆市在养犬管理方面实行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增了对个人养犬条件的规定: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条例》规定:对于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与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不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在住宅区内设置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和从事犬只出售、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活动等行为,一并被列入“禁止行为”。违者拟被罚款。

养犬人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犬只正在伤人,不能控制的可就地扑杀

在个人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犬只正在伤人的,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不能控制的,可以就地扑杀。

在犬只登记方面,重庆市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便捷服务,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识别、追溯等管理信息共享,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为办理养犬登记、免疫等提供便利。

重庆市建立养犬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将记录和载明养犬人身份信息或者单位名称、养犬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等内容。

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与《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条例》首次对“犬只收留救助”方面进行了规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公安机关或者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负责接收和依法处理流浪犬、弃养犬等犬只。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留救助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对收留救助的流浪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应当及时核查养犬人的信息,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取。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领取犬只,并承担犬只饲养、医疗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取或者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养犬人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犬只收留救助场所的,应当书面申明弃养,其弃养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对犬只收留救助场所的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认养。

上游新闻记者 宋剑 刘波

来源: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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