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曝光防晒霜(DHC关联公司违反广告法遭罚35万元)

中国网财经8月31日讯(记者钟文鑫)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对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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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DHC“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 PA ”商品网页上发布了“SPF50 PA ”、“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经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 PA ”产品的浴后SPF值为30。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上发布的“SPF50 ”表示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DHC“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经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产品的浴后SPF值为14,不具备防水性能。当事人发布的上述“SPF50 ”、“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湿也不易渗透,保护防晒成分”、“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决定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眼查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为日本化妆品“DHC”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吉田嘉明,注册资本是1000万人民币。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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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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