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a和ufc谁更猛(早期MMA和UFC竟然有这么多冷门小故事)

从曾经的地下拳赛和道馆切磋,到如今综合格斗的繁荣旺盛;MMA作为全世界发展最快的体育运动(或许没有之一),也已经在之前的几十年里拥有了自己的历史。这其中的大多故事都可以轻易地在网络和杂志上查到,很多老粉丝们也都对MMA早期的发展有所了解。

但是有一些小故事小事实,却并没有那么众所周知。根据一些比较可靠的来源,我将为大家讲述关于早期综合格斗的那些往事。它们或许并不那么轰动,也看似微小,但其中有些改变了选手的一生,有些改变了整个MMA界。

mma和ufc谁更猛(早期MMA和UFC竟然有这么多冷门小故事)(1)

早在UFC仍未被创立前,体育出品人亚特-戴维就开始与赫隆-格雷西合作,帮助格雷西家族推广他们的巴西柔术。随着“格雷西挑战”渐渐吸引起了美国格斗界的注意,格雷西柔术教学的光盘也开始大卖。当时,亚特-戴维就与赫隆-格雷西商议,要创办一种格斗术对阵格斗术的正式比赛。

他们最早想出的赛事名字并不是“终极格斗冠军赛(Ultimate Fighting Championship)”,而是“世界之战(The War of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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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西家族派出了霍伊斯-格雷西参加UFC比赛,而霍伊斯也连续多次获得了锦标赛的冠军,主宰了那些看似比他强大的对手。霍伊斯曾多次说过:“我哥哥雷克森比我厉害十倍……如果我今天去道馆里训练,我哥哥(雷克森)能降服我一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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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当时格雷西家族派出了霍伊斯,而并没有让同样年轻气盛,且更加强大的雷克森参战呢?比较流行的传言,是赫隆-格雷西想派一个像霍伊斯这样看起来不那么健壮的人去参赛,这样才能突出证明柔术的实用性。但事实上,雷克森当时虽然比霍伊斯强壮,但两人体重只差了十磅,且雷克森更矮。再者,比赛时霍伊斯穿着道服上场,如果换成雷克森同样穿着道服,体型看起来根本就差不多。

其实真实的情况比我们想象得要黑暗一些。在UFC成立之前,雷克森-格雷西就通过自己强大的格斗水平而在美国加州一片成名。他开起了自己的道馆,与其他格雷西的家族道馆分开运营。赫隆-格雷西想派出一个可以代表自己道馆的人去参赛,因此就选择了霍伊斯,而不是自行开馆的雷克森。

当然,这并没有影响到格雷西家族的亲情,且雷克森也在之后参加了世界级职业MMA的比赛,成就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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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三届的UFC锦标赛结束后,人们当然都把目光看向了摔跤和柔术,而那些原本把自己吹得很强的格斗门派也被挫伤了锐气。因此,一些格斗门派开始抱怨说,这种比赛不能打裆,而自己的格斗术太过危险,所以不善参赛。

于是,UFC 4成为了第一场也是最后一场允许击打裆部的赛事;之前的三场中,都是只禁掉了咬人、打裆和挖眼。UFC 4的四分之一决赛中,基斯-汉克尼就是用连续的地面击裆TKO了来自韩国的乔-孙。但有趣的是,尽管UFC 4允许的击裆,大多数选手还是很少刻意地寻找攻击对手裆部的机会;而那场赛事也还是由霍伊斯-格雷西拿到了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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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初UFC 12的赛事中,来自巴西的选手维托-贝尔福特首次在UFC中亮相。由于贝尔福特是来自于巴西柔术背景,且是由著名的卡洛斯-格雷西亲手培养,于是卡洛斯便让维托在参赛时用了“维克多-格雷西(Victor Gracie)”这个名字。

维托在当时的重量级里叱咤风云,但却因为这个名字而被赫隆-格雷西找麻烦。赫隆觉得维托滥用格雷西家族的姓氏来吸引注意力,因此还准备将他告下来。维托无奈,只好又立马改回了自己的本名,并在之后的几年里让维托-贝尔福特这个名字成为了MMA界的一个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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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都知道,综合格斗是由从英文“Mixed Martial Arts”翻译而来,因此也缩写为MMA。但是,MMA这个词是怎么来的呢?这个概念的起源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是MMA界标志性场上裁判“大约翰”麦卡锡在UFC早期为该组织工作时,需要先从警察局请假--直到最后辞去警员工作。请假和辞职的理由麦卡锡着实不知道该怎么写。因为在当时,“笼斗”这个概念还很新鲜,也不算是一项正式的运动,很多人对这种“两个壮汉光着身子在笼子里滚来滚去(这是一位抨击MMA的“拳击专家”的原话)”的娱乐项目很有成见。UFC名牌解说乔-罗根也说过,自己最早开始解说UFC时,都无法向周围的人介绍自己的工作。在那个时候,去为笼斗赛事工作几乎与去拍小电影无异。

无奈的麦卡锡只能说自己是去给一项“格斗赛事”做场裁,而别人就会追问:“是什么样的格斗呢?”麦卡锡当时急中生智,便答道:“是混合(综合)型的格斗。”从此,综合格斗(Mixed Martial Arts)这个词便开始盛行起来。

还有一种说法是,在麦卡锡之前就有一个并不知名的作者在一本格斗杂志上用到了MMA这个词,但当时没引起什么注意,麦卡锡个人也没读过那篇文章。

如今的MMA规则全面;除了在日本的一些赛事外,基本全球所有综合格斗赛事都用的是同一套规则--也就是以UFC为准的规则。

而UFC的规则也是经过了不少波折和改动,并且仍然需要一些完善,个别规则也存在着争议。

比如最经典的12-6肘击,也就是在地面打击时垂直从12点位置到6点位置的肘击。根据“大约翰”麦卡锡,当时的体育委员会在电视上看到了那些空手道的表演--用垂直肘击打破砖瓦冰块,因此觉得这个技术实在太过危险不能使用,会打死人的!

目前有多个科学测试也表明,这个肘击并不能带来更大的力量/伤害,其实不过是来自另一种角度的肘击而已。那些允许12-6肘击的赛事也不曾见到过因为这个技术而打死人或是造成巨大伤害的--话又说回来,难道垂直肘击还能比一个旋转后摆踢头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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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争议相对较小的规则就是对于头槌的禁用。在UFC早期,头槌是被允许的;事实上,很多摔跤和柔术型选手(包括霍伊斯-格雷西)都会在地面缠斗中使用上位的头槌来作为主要进攻手段,效果显著。

但由于大众的一些观念,为MMA合法化拼搏的“大约翰”麦卡锡不得不妥协,禁掉了比赛中头槌的使用。当时处于巅峰的重量级斗士马克-科尔曼就是用抱摔加头槌击败了不少对手,而科尔曼也因为麦卡锡对头槌的禁用而讨厌了后者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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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卡锡也承认说,自己很喜欢,也支持头槌这个技术,但无奈世俗难当,有些事身不由己。他也提到,包括为什么综合格斗必须有拳套,也是因为在大众观念里,只要是需要用拳法的格斗竞技中都应该有拳套或护手的存在。而事实上,拳套并不能让一位选手的拳头伤害减轻,反而会增加拳法的危险性。因为拳套(尤其是小拳套)的根本作用是保护拳头,让选手们可以随意地打出无限数量无限力度的进攻,而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样,用来保护对手。如果硬要说对方戴拳套对你有什么好处,那就是拳头打在你脸上时,开口子的可能性减少了。(晋浩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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