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公司起诉代位求偿纠纷咋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研究)

作者:李鑫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与经济犯罪辩护。

前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纠纷。涉及三方主体以及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等法律问题,本文就此做一简单整理分析。

01

诉讼指南

1、诉讼主体方面:

(1)原告。已履行完毕保险义务、支付完毕保险金的保险人。

(2)被告。与被保险人具有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的实施了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损害了保险标的的第三人。

2、 管辖法院方面:

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为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

3、诉讼时效:三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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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司法案例

1、责任竞合情形下,侵权诉讼中不能排除对方依据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案号:(2017)沪02民终691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同一损害,当事人双方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选择侵权赔偿,并基于该选择排除对方基于生效合同享有的抗辩权,不仅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形同虚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处理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因此,无论一方以何种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均不能排除对方依据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2、违约损害赔偿的要件明确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

案号:(2019)沪0116民初1333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基本排除了因涉案装置之外的特殊原因导致的火灾,火灾原因与涉案装置本身有关,本院认为被告违反指导、协助义务致使涉案装置存在隐患,应当就损失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富士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生产公司,理应具有一定的安全常识,况且被告在交付涉案装置时也告知了相关部件的维护保养周期,在火灾前一天维修时也履行了一定的指导义务。

故,以一个谨慎的专业公司所应做到的标准来判断,富士通公司是自身火灾损失的主要承担方。考虑到被告在履行指导、协助义务时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被告应当对火灾损失承担适当、次要的责任。

3、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可否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号:(2016)粤01民终19279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权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即原权利人所享有的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边界。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可否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需要考虑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的弃权行为是否有效,即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是否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的无效情形。

如果约定无效,那么弃权行为无效,不存在约束保险人的情形。如果约定有效,则保险人因代位取得的基础权利存在瑕疵而受限不得行权。除非第三人自愿负担义务,否则即使被保险人单方同意保险人行权,因单方意思表示无法变更双方合同约定,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仍然受限。

4、被保险人合法放弃对第三者索赔权利,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及于保险人。

案号:(2008)苏民三终字第8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享有对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被保险人部分放弃了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就其放弃部分也就不存在侵权之债,此时再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显然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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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链接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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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总结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涉及三方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

01.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02. 被保险人: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一方,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受让保险权益等行为而成为被保险人的,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被保险人。

03. 第三人:保险事故系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第三人承担责任系基于侵权或者违约,而该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已确定。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的权利的放弃。

01. 需注意《保险法》第61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求偿的权利的时间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

02. 在被保险人已对第三人放弃求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仍予以赔偿的,不得据此行使追偿权。《保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下简称弃权)的,该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的被保险人弃权行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合法弃权的部分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而保险人不知情仍然对被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03. 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可否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需要考虑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的弃权行为是否有效,即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是否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的无效情形。

此时应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利益,应当考察投保时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询问下未如实告知合法弃权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人民法院应支持保险人返还保险金的请求;但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仍同意承保,则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可及于保险人。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情形。

01. 委托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除代理人(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保险人亦不得对代理人(受托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02.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除履行职务的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保险人不得追偿。

03.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同利益,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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