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拆封棉花糖过期一年(一包过期的棉花糖)

一、过期棉花糖的故事

姐姐问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店家索赔多少钱?我说要不算了,就一包过期棉花糖而已,就那10多块钱的损失。

未拆封棉花糖过期一年(一包过期的棉花糖)(1)

姐姐听完后坚决告诉我,这肯定不行,我可是在你身边耳濡目染下多多少少也学习到了点法律知识,我还是坚决要维权

而且维权的原因不是因为店家延迟了我做雪花酥的进程,这还是小事,让店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是重要事

一开始,我假装让姐姐不要找店家理论那是在试探她,我就想看看姐姐现在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会想要怎么解决,毕竟她可是在我身边跟我一起学了不少法律知识呢,我要检验她的成果。

我看到姐姐心意已决,便开展收集证据的工作。我把棉花糖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以及过期棉花糖的保质期信息统统都发给了店家。

未拆封棉花糖过期一年(一包过期的棉花糖)(2)

店家一开始看到后就一直在敷衍我,说需要转向另一位服务人员与我沟通,可当我静心等待了两天后,还是没有人与我对接处理这个事情。

我依旧坚持继续“骚扰”工作人员,毕竟我知道维权的道路上是需要付出很多努力的。但我努力了,这一次工作人员还是同样的套路,不过最后还是被我拆穿了,以及说出再不理会则走投诉路线时,她们不得不马上回答我的问题。

当我把我的问题,以及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向店家解释一遍时,店家先是为他们的行为道歉,然后告诉我添加他们的另一个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会对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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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经过协商讨论,约定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店家除了赔偿我姐姐买棉花糖的费用(一般就是退款),还接受惩罚性赔偿1000元

二、法律关于这部分的规定

其实,这样的操作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店家已在聊天记录中承认寄过来过期的棉花糖是他们的责任,说明店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存在的。而作为消费者的我,自然可以主张店家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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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经营者的店家明知棉花糖已过期仍然销售,那就落入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范畴内。

作为消费者的我,除了要求店家赔偿我因这一包过期棉花糖支出的费用外,还可以向其主张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希望无论作为生产者还是经营者,他们都应该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对每一位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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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了食品过期外,我们需要学习的其他延伸知识

我姐姐买到过期棉花糖这个问题,幸好我姐姐及时发现并没有食用,所以没有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但如果,这里只是假设,假设我姐姐服用后出现拉肚子或者其他身体不适的状况,那么我姐姐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

A: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第49条的损失,也就是因为身体出现不适可能导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可能包括误工减少的损失等合理费用。

所以当我们出现因误食了过期食品而出现身体不适就医或者其他情况,我们应该收集好各项费用的支付凭证,然后向经营者索赔综合损失。只要是我们因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合理费用,我们都可以向对方主张,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了这些损失之外,法律也规定了经营者需要给予受害者索赔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B:

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里有一个值得大家注意的点,就是大家可以择一选择价值高的去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当然这是理想的状态,实践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支持了比较低数额的情况)。

不过,这种情况也必须满足赔偿的金额已经超过1000元,如果赔偿的金额确实超过1000元,那么消费者可以去衡量是要选择价款的10倍还是损失的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

我们不难发现,涉及到消费者身体状况因产品安全问题出现损害时,都会有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现,毕竟生命是非常可贵的,这也是立法的本意

未拆封棉花糖过期一年(一包过期的棉花糖)(6)

C:

假设经营者事先向我姐承诺本次的商品保证不过期,最后到手的却是过期的食品,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退一赔三”,经营者第一要退还我们所支付的过期食品的费用,第二还需赔偿我们所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

法律之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些惩罚性赔款,也是希望起到震慑性作用,让生产者和经营者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安全可靠的

当然,立法也在不断进步,对于逐渐出现的千变万化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会越来越完善。

也希望每一位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能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购买到质量有保证的商品,而不是出现在315曝光的名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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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没有感情的情感,喜欢洞察世界,喜欢看剧,喜欢研究案例的法律人!当然,更喜欢你们喜欢我的文章,希望我们早日在文字及法律的世界早点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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