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电子诉讼送达制度(说说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知晓案情、应诉答辩等合法权益,也牵涉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传统民事诉讼送达存在送达周期长、经济成本较高、送达效果不理想等局限,并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效的瓶颈伴随区块链、VR技术、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实现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受到现代信息技术影响,以此为契机应当实现高效、便捷、智能、现代的司法送达实践中,应当坚持审判执行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以构建智慧法院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送达,实现民事诉讼“一键式”送达,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事电子诉讼送达制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事电子诉讼送达制度(说说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

民事电子诉讼送达制度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知晓案情、应诉答辩等合法权益,也牵涉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传统民事诉讼送达存在送达周期长、经济成本较高、送达效果不理想等局限,并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效的瓶颈。伴随区块链、VR技术、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实现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受到现代信息技术影响,以此为契机应当实现高效、便捷、智能、现代的司法送达。实践中,应当坚持审判执行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以构建智慧法院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送达,实现民事诉讼“一键式”送达。

一、电子送达的内涵及必要性

民事诉讼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主要内容包括传票、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等,主要功能在于实现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信息的交互。那么,电子送达有哪些内涵呢?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由此可见,电子送达是指在取得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托特定系统,实现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以及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数据交互的诉讼活动。对电子送达内涵的理解,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 受送达人同意。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思来处分权利,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原则。电子送达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受送达人同意”该怎样界定呢?

当然,受送达人可以是书面方式的明确同意。比如,王五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一旦纠纷诉至法院,王五认可法院通过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王五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版本的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以贷款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另外,也可以是非书面的明确同意。例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向被告发送了手机短信,被告向法院回电称已经收到了手机短信并点击手机短信中的链接查阅、下载了电子版本的诉讼文书,法院核实了其身份并向其释明了电子送达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没有明确拒绝的,也可视为受送达人同意。

2 . 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所依赖的特定系统,包括诉讼服务网、统一送达平台等法院内部送达系统,也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常使用的微信、邮箱、QQ等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软件。电子送达的发起、推送、诉讼文书的生成、当事人查阅和下载诉讼文书、送达报告地生成等整个过程都是在系统中闭环进行。作为电子送达收悉方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属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向法院提供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实践中,因指定管辖、约定管辖等,审判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既有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也有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作为电子送达发起方的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年龄、生活习惯、行业、地域、语言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故,电子送达系统的功能设置不能单一化,语言设置应不限于汉语和国内的少数民族语言,发送形式也应当但不局限于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满足不同受送达主体的电子送达需求。

3 . 适用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明确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让电子送达包含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有哪些证据等案件信息,有利于电子送达流程的规范化、电子送达团队的专业化,更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庭审、知晓案件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能不能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也有明文规定的。

诉讼俗称“打官司”,老百姓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想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化解纠纷、得到法定的处理结果。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作为这一处理结果的书面凭证,其对当事人双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该办法扩大了电子送达适用诉讼文书的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同样可以电子送达,但是以当事人明确同意作为前置条件,并将南京、苏州、杭州等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由此,对于试点地区的法院而言,在取得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等程序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涉及实体权利的裁判文书。

那么,为什么司法实务需要推行电子送达?必要性哪些方面呢?

首先,传统的民事诉讼送达手段制约甚至阻碍了民事诉讼效能的提升。相对电子送达而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属于传统的民事送达方式且存在不同的局限。直接送达直接将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送交给当事人,由于很多被告联系不上,该方式多适用于原告。邮寄送达是法院与中国邮政公司合作,采用法院快递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向受送达人邮寄,此类送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送达的部分局限,依托中国邮政公司也保证了送达的权威性、公正性,但由于邮寄地址与受送达人实际地址不一致、电话打不通等,邮寄送达失败的比例也是很高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后,仍不能向受送达人成功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对很多法院而言,公告送达基本是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由于所刊登报纸的阅读者大部分是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者,很多的当事人其实并不能及时知晓,公告送达的效果也是非常有限

最近几年,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几何式”增长,难度较大案件、新型案件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多。虽然法官助理、书记员为送达想尽各种办法、花费很多时间,有时候法官也不得不参与到送达中来,但是依然被“送达难”所困扰

有统计显示,每年约有10%的案件因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案件中约有10%是送达问题导致的。[2]也有统计显示,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40%左右。[3]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化,提升送达效率、审判效能,成为了民事诉讼普遍存在又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次,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普遍运用,让高效、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成为必然的趋势。京东“6.18”购物狂欢节,让社会大众通过京东客户端就可以任意选购喜欢的商品;身处不同城市的创业者,通过腾讯会议微信小程序便可以在线沟通交流;一条网线、一部电脑,很多“网红”就可以“直播带货”,并直接促进了销售、服装等产业链的延长。

人工智能、VR技术、云计算、5G技术、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最近几年发展迅猛,打破时间、空间限制,公众享受了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截止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手机网民规模达9.32亿。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化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当前重要的生活方式。那么,在“案多人少”、传统民事诉讼送达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进行深度融合,让老百姓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优质的诉讼服务,以数据多跑路换取高效、智能、多元的“一键式”送达,日益成为公众在数字时代、信息时代的新需求新期待。

再次,智慧法院的建设也让电子送达的成效日益凸显。电子送达属于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部分,是向现代信息技术要审判执行力的重要体现。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充分释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红利”,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便民性、效率性,优化了法院智慧化的构建。

通过移动微法院,诉讼当事人利用手机、电脑就可以享受到网上立案、在线阅卷、刷脸退费等诉讼服务;通过宁审通、腾讯会议,法官就可以组织原、被告在线对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为了防控疫情而实现案件“不见面”式开庭审理,做到了防控疫情、审判案件“两手抓”;通过VR技术、淘宝网,将房产、车辆、烟酒、手表等司法拍卖的物品“搬”到了网络上,实现线上看样、网上竞拍,大大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成功率,有力提升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率。

上述,是各项信息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运用,为电子送达的构建、推行提供了有益借鉴并让电子送达成效凸显。有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8月24日,山东全省法院收案141万件,发起送达任务251万件,送达率178.12%,电子送达91万件,占比36.11%。[4]有人统计,2020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电子送达文书法律文书8929件,送达裁判文书87件。[5]

二、电子送达优越性明显

那么,采取电子送达到底具备哪些优势,特别是相比原来的传统的送达手段,能够为审判工作带来哪些积极的变化?

首先,电子送达易操作,简单方便。法院的内部电子送达系统能向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发送诉讼文书,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均属于社会大众在生活或工作中日常使用的通讯方式或社交软件。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接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时,与平时接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相差无几,简单易学、操作性强。对于不同年龄段、不同行业、不同语言的人群也同样适用。

其次,高效送达,优化司法资源。邮寄送达,从投递到反馈邮寄结果,同城或本省份的大概需要三至十天,外省份的则需要半个月左右,法院的专门快递费用平均每件在20元至30元,经济成本相对比较高;公告送达自登报时开始计算,期间长达数月,且要分开庭前送达、开庭后送达。

电子送达就不一样了。只需要用手指点击鼠标就能发起电子送达,一次发起可以附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多份诉讼文书。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等设备进行接收,并能多次查阅和下载,实现了“一键式”送达。诉讼文书被查阅后,电子送达系统会生成送达凭证、送达报告书并存储于电子送达系统。从发起电子送达到送达报告书存入系统,整个过程仅仅耗时几分钟。

电子送达实现了让现代信息技术的“多跑路”,避免了重复送达和受送达人当面确认,大大缩短了送达周期。法官不用再为送达而烦恼,将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事务方面。有统计,2019年,泗阳县法院适用电子送达短信39145条,送达成功率83%以上,邮寄送达减少13000余次。[6]也有人统计,2020年1至8月,萍乡全市法院完成电子送达36142人次,其中电子送达签收时间为0.6天,较邮寄送达快5.3倍。[7]

再次,提升参与度,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体系。电子送达以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和当事人日常使用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微信账号等为着力点,实现了从电子送达发起到送达报告书存卷整个过程的“留痕”,每个节点都可以在系统中查询,送达流程更加规范、透明、开放。以手机短信电子送达为例。送达人员会电话联系受送达人,征询其意见、释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并同步录音、形成电话送达记录。电子送达短信发出后,系统同步生成电子送达截图。受送达人可以随时随地点击手机短信中的链接并凭借查询验证码查阅、下载电子化的诉讼文书。

随后,电子送达系统会生成载有案由、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结果、送达情况等内容的送达报告书并存入系统。这种“不见面”无线畅通的送达方式,实现了当事人“少跑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局限,有利于促进公开、透明、开放司法体系的构建。

三、电子送达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措施,关系到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也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是电子送达方式单一问题。传统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等。就司法实践来看,原告虽将案件诉讼到法院,但是大多仅能提供对方手机号码、住址。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后发现,停机、打不通、号码错误的比例很高,住址也没有对方当事人的影子,这就给电子送达带来一定困扰。

当今社会,信息通讯技术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账号、电商平台账号等都被社会大众所普遍使用,受众群体在数量、行业、年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也存在着地域、语言、年龄、行业等方面的差异,其送达方面的需求以及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也就存在差异。电子送达与之前的送达方式均不同,其以区块链、大数据、5G、中间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并不完全存在于现实环境中。如何利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将法院电子送达系统打造成能够兼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多元化的系统,避免电子送达方式单一化,以满足众多当事人的不同送达需求,是一个需要兼顾和关注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电子送达收悉标准确认问题。送达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电子送达收悉标准的确认,既直接涉及当事人答辩、管辖异议等合法权益,也与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效息息相关。如何确认电子送达收悉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电子送达地址或主动提供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受送达人在几分钟内就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等设备查阅、下载诉讼文书,可以说是“点即达”。另外,法院电子送达系统会显示成功发送与否,并在当事人查阅、下载后生成电子送达凭证,该凭证会载明送达日期、送达的结果、送达方式等,相当于送达回证。根据电子送达凭证便可以来确认当事人是否收悉。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或没有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特别是在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找不到的情况下,若发现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年之内有其他诉讼并提供了电子送达地址的或者在多个诉讼中提供了同一电子送达地址的,则应当将该地址认定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法院根据上述电子送达地址进行了电子送达,是有效的。但是,受送达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未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发送的相关诉讼文书,则不能认定电子送达已经成功,电子送达凭证上的日期也就不能作为电子送达的日期。

三是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电子送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送达,整个流程均在“线上”进行,对于很多当事人而言相对比较陌生。电子送达成功与否如何认定、电子送达失败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救济等都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诉讼法》对电子送达地启动条件进行了限制,即受送达人同意,没有取得受送达人同意的电子送达是没有效力的。

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在法院发起电子送达后长时间未进行任何反馈的,该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下,法院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就可以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益在电子送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预判。法院根据其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后,长时间没有得到任何反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并未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四、电子送达的优化构想和建议

电子送达的目标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与民事审判执行的深度融合,实现民事诉讼送达的高效、多元、便捷,以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困扰。就电子送送制度的推行和完善,笔者试着提出如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权益优先保障。

电子送达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知晓案件信息、参与庭审等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诉讼程序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其实方式有很多。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电子送达的,法院直接适用。没有约定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愿并普及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对于表示愿意电子送达的当事人,应指导当事人填写姓名、住址、电子送达地址、工作单位等必要信息。虽然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但若提出需要纸质诉讼文书,法院仍应当将纸质诉讼文书及时进行送达。

其次,树立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理念,增强适用电子送达的主动性。

在信息化、现代化飞速发展的今天,仅仅依靠加班加点、加派人手并不能保障案件审理的效率。树立万物互联的互联网思维、科技赋能的信息化理念,不断增强电子送达的主动性才是“硬道理”。

电子送达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高度融合的有益实践,有助于民事诉讼送达工作步入“快车道”。法院电子送达系统“管不管用”关键在于法院干警“想不想用”。对电子送达稳定性、效率性不了解,对电子送达操作步骤、送达内容不“了然于心”,是导致很多法院干警对电子送达信心不足、“不愿意用”的重要原因。对电子送达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技巧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干警到互联网企业参观学习,真正了解电子送达、互联网,由“不想用”向“主动用”转变,不断增强互联网思维、信息化理念。建立电子送达微信群,及时反馈电子送达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分析,及时升级电子送达系统,不断提升电子送达的专业化、职业化。

电子送达不是法院的“独角戏”,能否普遍适用的重点,在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愿不愿意用”以及社会大众对电子送达的认知度。

在法院的公共区域视野开阔处,可以设置显示屏,以视频或图片的形式宣传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好处和风险,让更多的人真正了解电子送达的高效便捷并逐渐愿意主动适用电子送达。发挥好法院“开放日”、“参观日”的功能,积极组织律师团体、高校师生进法院参观、了解电子送达,设置操作体验环节,增强电子送达的体验感。让万物互联的互联网思维、科技赋能的信息化理念在当事人以及更多的人心中中“生根、发芽”,不断扩大电子送达的“朋友圈”。

再次,多措并举,不断完善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其本质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来破解传统民事诉讼送达的弊端,实现送达的高效化、智能化、信息化。但电子送达不是空中楼阁,必须依赖于良好的“基础”并多元化进行。

1 . 公示法院电子送达信息。法院属于司法审判机关,在审判执行方面具有权威性和公信性。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自身电子送达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联系方式,以增强电子送达的权威性和公信性。

2 . 多方合作,建立大数据库。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子送达地址或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无效,法院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及自身的职能,以保障诉讼有序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工商部门是公司等非自然人的行政登记机关,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运营商的客户有几亿之多,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等电商平台拥有网购用户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海量数据,腾讯、新浪等公司的微信用户、QQ用户、微博用户更是不胜其数。

法院可与上述部门或公司加强合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架信息互通桥梁,建立多方参与的大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实现海量电子送达地址的智能检索、比对筛查,确定最优的电子送达方式,高效匹配妥投地址、诉讼活动地址,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电子送达成功率,充分释放电子送达的“红利”。

3 . 成立集约化送达中心。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民事诉讼依然需要电子送达之外的送达方式。邮政公司与法院存在邮寄送达的业务往来,其具有全面的投递网络和专业投递员队伍,在线下投递、线下送达方面具有更加独特的优势。

法院应成立涵盖邮政公司参与的集约化送达中心。各民事审判部门在网上将送达的诉讼文书推送给集约化送达中心,再由集约化送达中心集中进行电子送达的后续操作。对于不能进行电子送达的,由集约化送达中心根据不同情形转为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

4 . 完善电子送达救济制度。当事人在诉讼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但是救济申请地提出必须在诉讼时限之内,并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证明非其过错导致电子送达失败的责任。不然,不得对电子送达提出救济申请。

结语

电子送达,以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抓手,以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目标,是信息时代、数字时代建设智慧法院的积极探索和有益举措,能够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的深度融合,促进民事诉讼送达智能化、现代化,能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民事诉讼效能,也能够使司法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1]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9页。

[2]范贞:“广东统一推行诉讼电子文书送达”,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5日。

[3]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2页。

[4]参见“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这样催生‘化学反应’”,载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2020年9月4日。

[5]参见“智慧司法微创新|‘隔空’送达,即送秒达”,载微信公众号《深圳宝安法院》2020年4月28日。

[6]参见“泗阳电子送达,办案上‘高速’”,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4日。

[7]胡宜波、易乔羽:“{成果巡礼}江西萍乡两级法院:大场面,小意思,看我的!”,载微信公众号《智慧法院进行时》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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