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有哪些 西欧的封建制度之一

常思勇 (公众号:感悟常识) 今天

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有哪些 西欧的封建制度之一(1)

西欧封建制度的由来

西欧的封建制度是这样一种政体,在这一政体中,那些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人也拥有政权。封建领主在其封土内首先明确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在王权衰落后,又逐步取得了王权在地方的权力并将其转化为同封土一并世袭的私人权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税收、铸币等权力。

封建制度出现的背景是,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日耳曼人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许多封建王国,其影响最重要的是法兰克王国,开创了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经过不断扩张,囊括了西欧的大片土地,建立了查理曼帝国。

查理曼大帝建立起疆域辽阔的庞大帝国后,缺乏维持官僚机构、法院和军队所需的资金,对于查理曼大帝而言,当时唯一可供选择的办法就是将土地作为追随者服务和贡献的报酬。

但是,这些接受查理曼大帝以土地作为报酬的追随者,即封臣们自然倾向于将封分给自己的土地当作私人领地来管理。查理曼十分强大,足以迫使他的封臣们宣誓效忠。然而在其软弱的继承者的统治时期,政权转到了封臣们手中;封臣们的领地即采邑实际上已变为私有财产。

接受了查理曼大帝封分的封臣们,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再把他们的土地分成更小的封地,分给那些依靠他们而不是依靠国王的追随者。

这样的结果形成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特点就是,众多的封建领主组成了金字塔般的等级制度。大封建主自留一部分土地,把其余的土地分封给小封建主,小封建主又照样把土地分封给更小的封建主。这样层层分封,构成封建等级。

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

在封建时代的欧洲,领主的职能有三:为他的土地及其居民提供军事保护;组织当地的农业、工业及商业;战时为其封建君主或国王效忠。

几个世纪以来,饱经迁徙、侵扰、劫掠和战争,在经济倒退到原初状态、支离破碎的情形下,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只有依靠封建领主釆邑内粮食兵源的自给自足,方能延续下来。这些能够组织防御和耕作的人,理所当然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占有和经营土地,成为财富和权力的源泉。一个属于拥有土地的贵族的时代就此起步,并一直延续到工业革命前,方告终结。

封臣通过为领主提供军事服务、个人陪护或政治支持的方式,从领主那里得到一些实际的利益或特权——通常是某块土地,连同所属农奴。作为封授的象征和仪式,封臣要在圣物或圣经面前宣誓,对领主永远效忠。领主将他扶起,亲吻他,授予他封地,并交给他麦秆、棍子、长矛或手套。从此以后,领主须给予他保护、友谊、忠诚及经济和法律援助。领主决不能侮辱封臣,或诱奸封臣的妻子或女儿。如果他这么做,封臣可以“向他扔手套”来表示对他的蔑视或向他挑战,也就是说,作为解除或放弃效忠的标志——但是不必归还他的封地。

封臣义务中最为光荣且战时必须心甘情愿提供的是军事服务。封臣必须随时准备跟随领主进行军事远征;但一年内服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天。封臣必须在战斗中捍卫自己的领主,如果领主没了马骑,封臣必须把自己的坐骑让给他;如果领主被囚禁,封臣必须把自己作为人质以换取他的获释;封臣还必须在领主及其随从的征程中款待他们。

封臣也可以“分封”部分土地给一个较低的封臣,后者与前者的关系,后者向前者承担的义务,一如封臣之于他的领主。一个人可以从若干领主那里获得封地,只须向他们“个别臣服”和提供有限的服务。

领主本人,无论他的地位有多高,都可能是另一位领主的封臣,只要他在后者的封地上拥有财产或承担义务,他甚至可能因为拥有从后者那里获得的土地,而成为另一位领主的封臣的封臣。

在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最主要的联结点是军事而非经济因素。一个人向一位领主提供或承担军事服务和个人陪护,而财产不过是他的酬劳而已。在理论上,封建制度是以道德互惠为核心的宏伟体系,它将处于扰攘动荡的社会中的人,以相互的义务、保护和忠诚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与另一个人密不可分地联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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