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保险受益人还有效吗(离婚后还能申领前夫的身故保险金吗)

上期我们分享的是《离婚时,人身保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这期继续分享保险法商婚姻、继承等方面的知识,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夫妻离婚了保险受益人还有效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夫妻离婚了保险受益人还有效吗(离婚后还能申领前夫的身故保险金吗)

夫妻离婚了保险受益人还有效吗

上期我们分享的是《离婚时,人身保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这期继续分享保险法商婚姻、继承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判例:

【案例】

2009年9月9日,原告徐某作为投保人、李某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

其中《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载明:身故受益人姓名徐某、与被保险人关系夫妻、受益方式按填写顺位,投保人徐某、被保险人李某均签字确认;

《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载明: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顺位)徐某。

二者对身故受益人的约定不一致,前者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而后者只约定了姓名,没有约定身份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徐某自2009年9月至2020年9月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

2010年12月7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2021年7月30日李某因病去世。原告因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赔付保险金。那么问题来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经离婚,她是否是合法的受益人呢?(来源于真实案例,人名已做更改。)

【分析】

首先,我们发现,《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和《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上对于受益人的约定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的规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因此,本案身故受益人应以投保单上记载的为准,姓名徐兰、与被保险人关系夫妻,应当理解为对受益人既有姓名又有身份关系的约定。

接着,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对“受益人”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徐兰与被保险人李桂富已离婚,其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换句话说,徐某并不是合法的受益人。

最后,如果属于未指定受益人,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就变成了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的规定,原告徐兰并非本案合法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李桂富的身故保险金可作为李桂富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申领。

【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发】

当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时,提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注意,如果夫妻关系发生变化时,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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