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收礼金算受贿吗(逢年过节收受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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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收礼金算受贿吗(逢年过节收受红包)(1)

受贿可能发生在任何的时间与场合,但是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每至逢年过节或者红白喜事时,都可能基于人情往来收送红包。对此,不能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受贿款,而是应结合送礼的时间、背景、名义、对象和资金来源等因素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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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高红(化名)系A房地产公司的高管,A公司和B公司共同开发某项目工程,由高红具体负责此事。在工程期间,B公司董事长王某每年都会邀请双方项目人员参与春节前聚餐,并向每人发放了2千元红包,共计1万元。此后,高红因其他受贿问题而案发。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节日红包系高红受贿所得,B公司董事长王某具有概括的请托事项,高红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了利益,其收受王某1万元与其为王某谋利过程同步,与其收受王某请托贿赂的性质一致,应加入受贿总额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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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前述事实表明:第一,涉案1万元发生的时间特殊,即发生于合作期间每年春节前夕。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单位不论大小,都有吃年饭和发过节费的传统风俗习惯。在合作期间每年春节前夕,王某请合作对方人员吃年饭,并给每人2000元的拜年红包,可将其解释为传统风俗陋习,但不宜将其定性为贿赂。

第二,涉案1万元发生的背景特殊,即发生于两家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期间。两家系平等合作关系,具有共同的商业利益,不存在行贿动机和事由;高红旗与王某并非上下级关系,也不具有所谓概括请托事项的前提基础。

第三,涉案1万元的资金来源于项目部,并非来自王某本人或其所在公司。虽然项目部由两家公司派人组成,但由于A房地产公司将项目部业务工作全权委托给王某负责管理,所以才存在王某以项目部的名义请人吃年饭并送礼金的问题。

第四,涉案1万元涉及的对象并非高红一人,包括房产公司领导、财务人员及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由此进一步说明了王某送给高红旗涉案1万元不存在特定的行贿动机和事由。

综上,高红旗收受王某以项目部名义所送1万元性质上属于违纪,但不应以犯罪论处,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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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恒说法:

“人情往来”是受贿犯罪中比较常见的辩护点,但并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正如本文所述,受财时间只是用来区分人情往来和受贿的一个因素,并不是说特殊时间收受财物都能被认定为传统习俗,进而否定受贿的本质。相比于存在金钱馈赠的人情往来,行、受贿实质上就是权钱交易,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具体来说,财物的价值是否合理、双方之间的交往程度、是否互有往来等都要予以考量。人情往来,正如字面含义,只有存在感情基础,不存在利益交换关系时,才能被认定为传统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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