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考核(解释的出台是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

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使命担当。森林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党和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纠纷涉及诸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与新类型问题交织。尤其在《民法典》颁布施行、《环境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相继修订后,出现了大量亟待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解释》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益实践,有效解决了“民行交叉”、重复处分的确权顺位、合同终止后的林木处理、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等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可行的诉讼指引,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细致丰富的裁判依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

二是体现了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和尊重习惯的基本原则。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推进等背景下,森林、林地、林木等资源的交易和保护需要依法规范。但鉴于我国山林权属政策历经多次变革调整,有关纠纷的处理既要回应现实,亦要观照历史;既要立足现行法律法规,也要尊重历史和习惯。鉴于此,《解释》通过在审判原则、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具体规定中,融入科学保护、村规民约、乡土文化等内容,实现了成文法与习惯法的沟通协调,推动了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充分体现了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对历史问题的直面和对地方习惯的尊重。

三是体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作为公共产品的森林资源具备多重价值,兼具公益与私益双重属性,应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释》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和第17条等规定,从鼓励交易、避免浪费、促进流转、保护善意第三人和加强修复的角度出发,对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进行了合理规范,妥善解决了开发与保护、使用与修复的难题,统筹推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是体现了司法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的崭新路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党和国家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在目前立法进程相对缓慢、行政手段相对单一的背景下,寻求有效的司法应对措施成为必要。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通过司法手段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固碳降碳作用,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途径。《解释》立足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挖掘法律法规依据,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依法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与抵押、鼓励林业碳汇交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修复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方向与路径,有效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秦天宝 (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编辑: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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