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档案审查记录(竣工资料一次性移交档案馆的16个细节)

竣工资料组卷归档细节把握!

一、文件完成装订整理后发现有重(漏)号的如何处理?

答:文字资料卷中每卷重号、漏号累计不超过5页(含5页)的,以前正确页号加“-1”“-2”等的方式改正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重号、漏号超过5页的应重新编号,错码应工整地杠改。竣工图卷不允许出现重号、漏号。

二、印刷成册且已编页号的文字材料如何组卷?

答:编写页码可选用以下任一方式:

1、用打号机以黑色印油打号,页号从“1”开始,从封面开始打号直至本案卷最后一页。

2、印刷成册、已编页号的文件单独组卷时可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但封面、封一、序、前言、目录、附图、后记等未与正文统一编写页号的,本卷页号应作调整。具体为,封面页从“1”开始,封一、序、前言、目录等正文前各份文件以及正文第1页按文件在册中的顺序加“1-1”“1-2”等直至正文第2页;册中未编号的附图等文件以前页页号加“-1”“-2”等直至下一页号;后记、编后语、封底等按文件在册中的顺序接正文最后一页编写页号。

三、多个合同工程既有总包单位又有分包单位时,其文件材料应当如何组卷?

答: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应当按合同工程组卷,在遵循一个合同工程文件材料组卷原则的前提下,如一个总包合同及一个(或多个)分包合同工程文件材料组卷时,组卷顺序如下:总包施工管理文件→总包施工技术文件→分包①施工管理文件→分包①施工技术文件→分包②施工管理文件→分包②施工技术文件……→总包竣工图→分包①竣工图→分包②竣工图……

四、案卷封面“案卷题名”等栏目填写可打印后粘贴吗?

答:卷皮、卷盒应填写的各栏均不能用打印或手写的字条粘贴。可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使用耐久的碳素墨水笔或蓝黑墨水笔工整填写;

2、将需填写的内容刻成长条章后用黑色印油加盖上去;

3、卷皮或卷盒需填写的内容可整体打印或印刷。

五、归档章如何使用?

答:文字资料、卷皮及卷盒均无需使用归档章,竣工图在整理时由于不装订,须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应使用黑色印油,加盖在每张折叠好(竖向手风琴式)的竣工图右上角空白处。

六、案卷封面填写时若填写有误,可以用笔划掉或用涂改液涂改后再填写吗?

答:不可以。案卷封面填写有误后,应用小刀轻轻刮掉后在原位置重新填写。

七、案卷装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文字材料卷每卷厚度原则上不超过20mm,必须剔除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修复,采用三孔双棉线左侧装订。竣工图不需要装订,采用竖向手风琴式折叠(折叠方法按照第8条答疑处理),折叠后的大小为4号图幅,各份图纸应在竣工图卷内目录上逐份揭示。文字材料以一本为一卷(一盒可装多卷文字资料),竣工图以一盒为一卷。可根据案卷材料厚度选择适当厚度的卷盒。

八、案卷封面上案卷题名应如何填写?

答:应当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专业名称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名称和工程文件的主要内容。归档外文资料的题名应当译成中文。

九、案卷目录如何编制?

所有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具体如下:

1、序号:填写本项目案卷的流水顺序号,每个项目从“1”开始依次编写。

2、“档号”“案卷题名”的填写同上。

3、页数:填写本卷卷内文件的总页数。

4、“保管期限”可不填。

5、备注:可根据管理需要填写案卷的密级、互见号等信息。

竣工档案审查记录(竣工资料一次性移交档案馆的16个细节)(1)

十、案卷目录是否需要盖章?

答:需要。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一式两套的《案卷目录》,每页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十一、案卷能否用订书机装订?

答:不能。文字材料必须剔除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修复,采用三孔双棉线左侧装订。

十二、当工程发生停建、缓建时,建设工程档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1、对停建、缓建的工程,其建设工程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2、若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竣工,但已建成部分已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并作出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建设单位可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汇总、整理、检查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十三、竣工图章中的编制人能不能由资料员签名?

答:竣工图章中的编制人与技术负责人应由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签名。

十四、电梯专业的竣工图归档时可否使用打印白图?

答:电梯工程竣工图可以为打印白图,图签栏及竣工图章应签署完备。

十五、项目桩基施工是业主单独招标的,并且办理独立的施工许可证,目前桩基完工了,请问资料可以直接移交档案馆吗?

答:城建档案馆按项目整体接收竣工档案,桩基工程作为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一个合同工程,其竣工档案应在工程完工后移交建设单位。该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桩基、主体资料等按有关要求汇总检查后,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十六、竣工验收和备案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准许使用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住宅工程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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