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费用管理办法(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与实务处理工作清单)

01价外费用在税法中是一个增值税概念,同所得税无关换言之,只有判断为价外费用才缴纳增值税,但无论是否是价外费用,只要是收入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本级费用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本级费用管理办法(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与实务处理工作清单)

本级费用管理办法

01

价外费用在税法中是一个增值税概念,同所得税无关。换言之,只有判断为价外费用才缴纳增值税,但无论是否是价外费用,只要是收入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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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增值税角度,价外费用是纳税主体在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曾经做过一些列举: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但并不限于列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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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判断标准有两个关键点:

(1)合同正常履行,交易正常发生,主价款存在;

(2)是价外费用支付方向同主价款一致,从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或从劳务接收方向劳务提供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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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常出现履行了一部分的合同被终止或解除,如租赁合同三年只履行一年的情况,可能向对方收取违约金,由于存在一年的主价款,虽然合同最终解除,也应被理解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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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应跟随主价款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收取方为一般纳税人,也可向支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正常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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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应根据其性质进行会计处理,可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那么对应的支付方也可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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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有两个重要的例外原则需要特别注意:

(1)是代为收取并符合增值税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上批准设立的)

(2)是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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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原则的最重要判断是代收费用,只要属于代收,且企业代为转交票据(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委托方开具发票),就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计入往来冲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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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外费用关系最密切的收入是违约金收入,有些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有些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那么处理就很简单,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必须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提供收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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