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必知的劳动法十大常识(这几件事需注意)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还是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法制意识、社会责任淡化,为节约用工成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些劳动者为了工作的生活压力,也只有委曲求全。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入职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员工必知的劳动法十大常识(这几件事需注意)(1)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是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最好的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说明公司有意不愿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如果劳动者入职,那么劳动者应在一个月内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了明确:一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四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是劳动报酬;七是社会保险;八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必知的劳动法十大常识(这几件事需注意)(2)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法定责任和应尽义务,并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难、社会异常事件等。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主动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相关部门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里应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如果用人单位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购买社保,那么劳动者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需要做。

如果用人单位既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且劳动者暂时也不愿失去这份工作,那么劳动者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需要做。

什么重要的事情要做呢?那就是收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

想想看,如果你都无法证明你是单位的职工,那么你要求用人单位为你提供待遇保障,凭的是什么呢?法律可是讲证据的。

员工必知的劳动法十大常识(这几件事需注意)(3)

如果你收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充分了,那么你就有了主动权。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也可以主动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也可以向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处理。只要你证据充分,社会保险是一定会为你缴纳的。

至于如何收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以及需要收集哪些佐证材料,在我的维权行动的文章中有详细介绍,大家可看看我的相关文章。

在这里,建议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要大胆依法维权。从一定层面上来讲,用人单位既然敢不与你签合同,也不为你购买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不会怕你投诉维权,只要你证据充分,你维权的胜算就会很大。知道是为什么吗?在以后的文章中我会为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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