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非全新卖家被判退一赔三(买手机店家承诺假一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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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非全新卖家被判退一赔三(买手机店家承诺假一赔万)

网购手机非全新卖家被判退一赔三

原标题:买手机店家承诺假一赔万

不认账法院果真判赔一万

中国甘肃网11月2日讯 据西部商报道 (记者 焦太霞)专营手机的通讯店许诺“假一赔万”,消费者冯某在此购买手机后,结果发现该手机外观与该型号手机进网样品不符,遂诉至法院。2016年11月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理结果,判决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关金达店赔偿冯某10000元。

2014年9月3日,原告冯某在第一被告大雁金达店购买价值399元的“聆韵”D9000款手机一部,第一被告在发票背面手写了“假一赔万”的承诺并盖章确认。原告购买该手机后进行了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外观与该型号手机进网样品不符,为冒用进网许可标志。后原告就该问题向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了终止调解告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第一被告大雁金达店系第二被告大雁公司下设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城关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向第一被告购买手机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一被告作为涉案手机的销售者,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冒用质量标志的商品,依法应承担退货及赔偿的民事责任,原告应退回涉案的手机;第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假一赔万”的承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约履行。由于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下设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应首先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一被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第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关金达店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原告冯某购买手机价值399元,原告冯某同时退回所购手机一部;被告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关金达店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冯某10000元;被告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关金达店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时,由被告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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