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最易忽视的监事会)

实务中,不管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大家都会担心这些机构会不会出现滥用权利的情况,此时监事会就诞生了。

一般情况下,多数的公司都不会成立监事会,因为公司法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成立监事会至少需要一名职工代表,因此很多公司就不愿意,就单独设立一个监事,因为设立监事就不需要满足至少一名职工代表的要求。

为什么要担心监事会?监事会究竟有哪些权利?今天,我们一起来聊透「监事会」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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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究竟有哪些权利?

大摩曾处理过一个案例:几个股东吵架吵得不可开交,最后股东决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干脆都交给监事,由监事来管理,在股东吵架期间由监事负责盖章,有什么事都由监事来签名,启动了监事的监督职能。

法律上究竟如何设定监事会的权利?

监事不外乎监督四大事项:财务、人员、纠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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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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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第二要对董事和高管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要提出罢免的建议;第三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可以要求董事或高管予以纠正;第四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可以自己去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第五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意见;还可以对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提起诉讼。

总结下来就是检查财务、对人员进行监督、纠正错误和追责这四大方面权利。

监事会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最易忽视的监事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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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事不履行职权

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前文提到监事会/监事有四大方面权利,可能有商业精英会觉得挺好的,因为董事或高管出现一些不当行为时,有监事会或监事在旁边监督。但在实务操作中常常会出现很多监事会/监事形同虚设的情况,好像一年到头都见不到监事一样。

这种情况就是监事会/监事不履行职责,在实务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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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事会/监事不履行职责怎么办?甚至利用自己的关联关系去损害公司利益,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得很清楚: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公司可以诉他。

监事会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最易忽视的监事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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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

行使财务检查权?

可否将公司“会计账簿”拿走做审计?

实务中有一位小股东,他既是股东又是监事,想看公司的财务,他不是用股东的知情权而是利用他担任监事的权利检查财务,但是公司不给他,他可不可以提起诉讼呢?

这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常常会有争议,如果这位商业精英既是股东又是监事,拥有双重身份的话,他仅仅以监事的身份提起诉讼,实务中一般会被法院驳回,因为在法律上公司法规定股东有知情权,他应该利用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请,他有救济途径但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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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股东只是监事,可不可以提起诉讼?这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在实务中裁判还不一定一致。

问题出现在哪里?《公司法》并未明文规定监事财务检查权受损时的司法救济程序。没有这个诉权的明确规定,只是说监事有财务检查权,但是并没有明确他有诉权,因此在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

这一点给很多公司带来启发,所以很多商业精英会在公司章程里面明确规定;如果章程里面有明确规定,当然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在实务操作中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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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拿走“会计账簿”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监事会/监事只有检查的权利,并不是说其可以占有“会计账簿”,除非经过公司同意。

监事会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最易忽视的监事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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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事会」,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实务中常见的三个问题:

1、监事会究竟有哪些权利?

2、监事会/监事不履行职权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3、监事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财务检查权?可否将公司“会计账簿”拿走做审计?

其实和股东会及董事会是一样的,监事会有两个权利,一个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一个是通过章程进行进一步规范监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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