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一统天下各国灭亡的顺序(为什么二世而亡)

秦经过商鞅变法之后,虽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但一个制度从制定到落实是有一定过程的。秦统一六国后,实际上大部分的土地依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通过奖励军功,将土地赏赐给功臣;并通过“授田”的形式,将土地授给百姓耕种,以此收取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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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画像

由于秦朝统治者奉行皇权至上思想,国家财政权力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加上秦朝皇帝好大喜功, 不顾现实中百姓的生产状况和基本生活需要,过度赋敛,以致百姓揭竿而起,加速秦朝的覆灭。本文分析秦朝的赋税制度和赋税的征收管理,探究其背后的历史教训。

一、秦的赋税制度介绍

1. 田租

田租,也叫田税。公元前408年,秦简公在位时期,秦国实行“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按田收税的开端,但是并不能确定此时有“田租”之名。但可以肯定的是,秦国商鞅变法之后,就有“田租”之称了。

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征税,一是通过土地面积收税,即以“百亩”为计量单位进行征税;二是“舍地而税人”,这句话并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不收田税只收人头税,而是说哪怕国家没有给百姓授足百亩地,百姓也要按照百亩地的标准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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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税收的实物有两项,一是“禾稼”,也叫禾粟,菽粟等,属于谷类作物,古文中讲的“入禾稼”,就是交田税的意思。二是刍稾,指刍草与禾秆,主要是用以喂养牲畜的草料,因为秦朝马匹和牲畜数量众多,因此刍稾也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一般来说,刍稾是禾稼的附属品,属于附加税,计田收租。商鞅变法之后,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优劣状况实行定额税制。土地贫瘠的地方所交的税比土地肥沃的地方少,有些土地贫瘠的地方也可能只征收刍稾,而不收禾稼。

关于田租的租率,史书中并无明确记载,但可以推测是,秦的税率应是结合产量和租率,规定一个固定租额,即实行定额租制。因为产量受地区气候,百姓勤勉程度等因素影响,面对大量的佃农,单纯的实行分成计征方式计算租额显然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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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人为,秦代的租率为“什五税一”。但由于史料有限且相关记载中矛盾点众多,因此没有采纳“什五税一”的说法。根据现有的资料,大多数学者认为秦的租率应该是“什一之税”,就是百姓要向将十分之一的收成作为税额上交给国家。

根据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简记载:“度禾、刍、稾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一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

根据记载所说,谷物、刍稾没有交足十分之一的,就要按照规定补足;而交足十分之一的,则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其次,战国时期各国实行的大多都为“什一之税”,这是当时普遍的租率标准。一直到秦统一六国,也没有在史书上发现关于更改田租率的记载。

2. 赋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殷周之时,有赋有税。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宗庙郊社百神之事,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早在殷周时期,便有赋的记载,并且在大量的史料中,我们发现,“赋”在古代其实是军役和军用物品的专称。如《周礼·大司徒》中:“赋,给军用也。”或《汉书·刑法志》中:“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样的例子,在先秦典籍中尤为常见。

秦孝公十四年,颁布了“初为赋”法令,“初为赋”中的“赋”,所指是“户赋”还是“口赋”,学术界的对此有很大争议。但是,笔者认为,这里的“赋”应该是指“户赋”。因为在秦国的法律中是用“户赋”这个概念的。而口赋,大概是后面新设的制度,或者是由户赋转变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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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秦朝的常制为“口赋”,所以本文介绍的重点也是口赋。关于口赋的制定,原因大概有两点:一是随着国家战事增多,需要增加财源以维持国家运转;二是按人头数收税,不论年龄大小,不论贫富与否,都必须交税,此举扩大了赋税负担面,使统治者可以从更多地方榨取钱财,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

秦惠文王之后,口赋的征收形式以钱为主,布匹为辅。关于口赋定额,秦的相关文献中并无专门的记载,但在一些史料上有谈及口赋的税额,各地的标准不一样。秦惠王并巴中时,税额大概是每人一百八十钱,比较偏远的黔中郡地区税额为四十钱。至于广大内地的税额,并无详载。汉朝对口赋的记载更为详尽,汉初税额为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汉朝7到14岁的儿童也要交税,每人每年交20钱。汉武帝时期,由于军费不足,起征年龄降低至3岁,税额为23钱。

秦朝除了常制的“口赋”,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赋税类型。如:

(1)罚赋

秦律规定,如果已经成年的男子不分家,即出现“民有二男”的情况,则一个人要交两倍的赋税。

(2)更赋

在商鞅变法前,“更”是徭役的名称,替代徭役的赋税就叫“更赋”。因为秦律规定,男子到达服役年龄后,需要给郡县服役一个月,又叫“月为更卒”。但不是人人都亲自去服役,有些人就会出二千钱雇人替他去服役。此外还有一种“日更”,即“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这种就更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役了,不去服役的人,要每年“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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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军

并不是所有的徭役都可以请人替代,在秦的律法中,只有“一月一更”之役和“戍边三日”之役可以请人替代。严格来说,前者花钱请人代替服役,这种“雇更钱”并不能叫“更赋”,因为这并不是官府规定的,这只是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自由雇佣关系;而不亲自去服“戍边三日”之役,每人每年要向国家缴纳三百代役钱,交了代役钱,就算服过了“戍边三日”之役。

除此之外,秦还有很多杂税,如以商贾为课税对象的关市之税;面向盐、铁、酒、肉等民用必需品所征收的商品税;从名山大泽中获得的木材、特产、鱼类、飞禽走兽、矿脉资源等,都要交所谓的山海池泽之税,也叫渔采畜牧税,税额为物品利润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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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农名大起义

秦的赋税制度,其征收范围包括商贾贸易、农业生产、渔业畜牧等方面。赋税结构趋于完善的背后,是百姓苦不堪言的现状。

二、赋税的征收管理

秦统一全国后,为加强皇帝对地方的控制,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废除分封制,在全国推行郡县制,既实现了中央权力的高度集中,又保障了赋税的征收。

1.负责征收的机构

秦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中央统领地方,地方拱卫中央。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构,负责全郡各方面的工作,包括收税。郡以下的一级行政机构是县或道,内地设县,少数民族设道。秦制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管理赋税是县长、县令的职责。县以下分设的乡、亭、里,据《百官公卿表》记载,十户一里,有里长;十里一亭,有亭长;十亭一乡,有乡长。其中乡佐、乡啬夫、里正,负责收取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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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赋税征收的奖惩措施

为保证赋税的顺利征收,秦建立了严密详尽的法律制度。《秦律十八种·仓律》中记载,谷物入仓之后,要用一万石为一积,用篱笆隔开,设置仓门,由县啬夫或者丞和仓共同封缄。谷物出仓,如果不是原来入仓人员来出仓,要令加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就可以出仓。此后如果有数量不足,则要出仓者赔偿,如果有剩余,就要上交。如果粮堆上长虫了,要重新堆积,不能使谷物败坏。

秦法不只是严格,它划分的也特别细。比如说,仓库门没关紧,缝隙可容纳一指的,罚;仓库的窗户没关紧,缝隙可容一指的,罚;仓库里的草垫下有粮食掉落,罚;仓库里有老鼠洞,罚;粮仓管理不善导致粮食霉变的,罚等等。虽然秦法严格,但是对于绩效好的,也有奖赏。

《厩苑律》中规定:每年的四月、七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成就优异的,赏赐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饲牛者可以免除一年更役。

三、秦代赋税的历史教训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重农抑商的主张,重视农战,奖励耕战。但到了秦始皇掌权时期,秦始皇赋敛过度的举措,导致秦朝内部社会矛盾激增,百姓苦不堪言。秦二世登基之后,百姓的生活状况仍并未得到改变,最终引起社会动乱,加速了秦朝的灭亡。其背后的历史教训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

1.王朝过度集中权力的弊端

中央权力的集中,使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虽然秦朝依法治国,行政皆是以法律为依据,但法律无法制约皇权,这也是造成皇帝独断专行的原因之一。当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力、财政税收全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时,其危害性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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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像

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在实行上也存在隐患,君王竭尽天下的财富供养王朝,却这依然无法满足统治阶级无穷尽的私欲。秦始皇为彰显自身功绩,展示自身威严,未考虑百姓日益增加的生活负担,大兴土木建造宫殿、修筑陵墓,既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负担,又给百姓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2.赋敛无度,加速王朝覆灭

经过长期的战争,百姓已经苦不堪言,急需调养生息。虽然修筑长城,修建驰道等工程有助于国家发展,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对人民、对统一中国都是有益的。修筑宫室陵墓也能起到显示皇家威严,震慑宇内的作用。但不管多么宏大的工程,它的意义多么重大,百姓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

君主与民众之间的“度”是个很微妙的东西,君主既能从百姓身上索取更多,又能保证百姓的基本生活能过得下去,王朝的统治才能稳定。赋税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现实中百姓的实际生产力,若赋税值太高使百姓无法保持最低生活水平,那这个王朝的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超过实际情况,无限制的剥削,必然加速王朝的覆灭。

总结

国家与民众之间,不应该是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得民心才得天下,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需要民众的支持,任何不考虑民生妄自尊大的行为,对于政权来说,都是一个致命的隐患。


参考文献:

《秦代租赋徭役制度研究》

《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税徭役制度》

《秦汉赋税制度》

《百官公卿表》

《仓律》

《法律答问》

《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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