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学研究的对象(边疆时空刘璐璐)

水文地质学研究的对象(边疆时空刘璐璐)(1)

作者简介

刘璐璐,女,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中山大学特聘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史。

摘要: “报水”作为海洋社会权力的重要实践方式,常见于明代海洋文献中。明代海洋社会中的“报水”行为,也为中外研究海洋史的学者们所关注,但仍缺乏专文来整理与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梳理明代海洋社会中的“报水”行为,论证了“报水”在公私不同权力系统中存在的社会根源及其在海域控制中的实质作用,认为“报水”显示的是海洋活动群体对海域的控制力与利益分割,当官方能够控制海洋秩序时,收取“报水”的权力收归公家,反之则向民间下移,成为私人的权力。而且“报水”也可能成为控制海域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明代 报水 海洋社会权力 海域控制

“海上无王法、舟中无国公”,海洋社会的组织与运作有不同于陆上农耕社会之处。海洋社会权力,是国家与社会各种海上力量在一定海域利用和控制海洋的权力。著名海洋史专家杨国桢先生多次强调海洋活动群体与海洋社会权力在海洋史研究中的重要性,指出海洋社会权力“在16-17世纪大航海时代,主要表现在海上商业的能力和军事的能力”。他曾从海洋社会权力的角度重新解读明末郑芝龙、郑成功以及清中叶海盗、水师的相关史事、史料,通过分析传统海洋社会,我们看到海洋社会既有官方的公权力,也有民间的私权力,并且,在明清时期两者有过分裂的恶性局面,也有过整合的良性局面。通常来说,海洋社会公权力指官方的合法行为,海洋社会私权力是以非法的暴力手段为支撑,来再次分配海洋利益,并被海洋社会中的一部分群体所默认、接受。而“报水”作为海洋社会权力实践的重要方式,常见诸明代海洋文献中,也为中外关注海洋史的学者们零星提及,只是仍缺乏专文来整理与深入研究。

一、学界有关海洋社会“报水”问题的研究现状

学界有关海洋社会“报水”(又称“买水”)的研究屈指可数,在海洋文献中“报水”这一词汇多与海盗、海商等内容相联系。最早关注到“报水”问题的是国外研究海洋史的学者。1979年美国学者卫思韩(John E.Wills)在《从王直到施琅的海上中国:边缘地区的历史》一文中讨论了“报水”(water payments)问题,他提到1625年左右郑芝龙在中国海域向过往船只征收通行费的行为,可以追溯到嘉靖时期著名海盗王直称霸东亚海域的时期,并且“报水”也是下一个20年里维系郑芝龙海上系统的支柱。1990年荷兰学者包乐史(Leonard Blussé)在《闽南人还是世界主义者?郑芝龙的崛起》一文,提到郑芝龙收取“报水”(a pre-emptive tax),收取的对象包括当地进出海洋的船只、台湾一带渔民以及安海一带前往台湾与荷兰人贸易的海商。2004年美国学者欧阳泰(Tonio Andrade)在《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中国海寇(1621-1662)》一文中提到中国海寇收取保护费或“报水”的行为,他认同卫思韩、包乐史的观点,并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档案材料中发现一个例子,“李旦的儿子李国助向中国渔民收取保护费。渔民们用收货的百分之十即可买到一张签字证明,遇到海盗时出示证明即可保证免遭抢劫”。荷兰东印度公司获悉此事后,在1626年以后也加入收取保护费的生意,“荷兰人分派三艘战舰于一批新近到达的120艘捕鱼舢板旁巡逻。荷兰人与海寇收费一样,收取所收获的百分之十的保护费。这是公司在其据点最早征收的税收之一”。此外,美国学者穆黛安(Dian H.Murray)在1987年出版的《华南海盗(1790-1810)》一书中,论及清代海盗组织对其他水上成员有派“单”收取保护费、劫船绑票、勒索赎金的行为,但她并未提到“报水”这一词汇。总体而言,国外学者对“报水”的解读不深,未曾挖掘史料来支撑他们的猜测,基本将“报水”等同于海盗向过往船只征收通行费或向渔民收取保护费的行为。

国内来说,1982年台湾学者张菼在《关于台湾郑氏的“牌饷”》一文中虽未曾讨论“报水”问题,但他指出“牌饷”与“报水”存在关联,并且“郑芝龙的报水虽是一种勒索,但船舶却得到保护,所以他的报水含有海上安全费用分担之性质,仍和其后演变而成的牌饷相同”。2009年郑丽生编纂福建《文史丛稿》时,列出“报水”一条,将《长泰县志》《海澄县志》中所记录的天启六年郑芝龙收取“报水”的两段内容罗列其中。2012年台湾学者周婉窈在《山在瑶波碧海中——总论明人的台湾认识》一文的注释第68条中提及“报水”,她猜测“‘报水’是对出海贸易者所做的一种强索费用的行为。或许此一用语原先来自海防官员强索规费,转而指海盗强索费用。”这些有关“报水”的说法基本是一带而过,并未找出史料加以展开讨论。事实上,国内外学者中对“报水”问题讨论最多的是杨国桢先生,2003年他在《郑成功与明末海洋社会权力的整合》一文中,对“报水”的来龙去脉简单梳理后,得出以下看法:

“报水”原是官府抽分非朝贡番舶进口税的俗称。它起于正德四年(1509)广东镇巡官对暹罗漂风船番货的抽分,但至正德十六年(1520)广东禁绝朝贡番舶贸易,即被禁止。由于民间与番船贸易为非法,官员收取“报水”,被视为对控制海洋的公权力的滥用。万历时,明廷把“报水”定为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罪名之一,立法严惩。

在海防废弛,官府失去对海洋的控制力之时,船头或海寇收取“报水”,取而代之,使海洋社会权力从官府下移到民间。嘉靖后期以降,在海上走私贸易盛行的海域,海商向海寇“报水”很快地发展成海洋社会通行的民间通则。

按照杨国桢先生的论述,明代海洋社会的“报水”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官方能够掌控海洋秩序的情况下,“报水”是官方合法的海洋权力,还有一部分海防官员营私获利的非法操作;第二个阶段是在官府失去对海洋的控制力后,“报水”成为船头或海寇在海洋社会的私权力,由官方规则转变为民间通则。“报水”的主体与对象到底有哪些海洋活动群体呢?其起源、内涵与具体变化过程到底如何?又有着怎样的社会根源?本文将在前辈们的研究基础上,加以厘清、补充与论证。

二、“报水”的起源与官方的海洋社会权力

“报水”或称“买水”,其起源很可能与丧葬习俗中的“买水”仪式有关。据林纾《畏庐琐记》辑录的“买水”一条所记,闽人和杭州人在父母大殓时都有就最近的河边“投钱然后取水”的做法。他指出这种向河神买水的礼仪,在宋代周去非《岭外代答》中已有记载,“钦人始死,孝子披发,顶朱笠,携瓶瓮,持纸钱,往水滨号恸,掷钱于水而汲归浴尸,谓之买水。否则乡里以为不孝。今钦人食用,以钱易水,以充庖厨,谓之沽水者,避凶名也”。在这个仪式中,“买水”的实质即向掌控的水域神灵交付钱财以换取某种安宁。有关民俗学的“买水”仪式,本文并不想深究。只是引申到海洋社会中的“报水”“买水”,其涵义有相通之处,都有“向水域的控制者交付买路钱以换取安全通过的权利”的意思。

关于海洋社会的“报水”或“买水”行为的起源,学界现有两种猜测,第一种猜测是来自民间的海上规则,如嘉靖时期大海寇王直称霸东亚海域时有可能存在“报水”行为,但现今并没有直接的史料来证明;第二种猜测是杨国桢先生提出的“报水”最初作为官方的海洋权力,可以追溯到正德、嘉靖年间广州实行的“抽分制”,这基本是可以论证的。海洋社会的“报水”或“买水”行为,确切可追溯到正德、嘉靖年间广州实行的“抽分制”。当时广州是朝贡贸易的主要港口之一,常常有私舶往来贸易。正德年间有人提出对私舶冒充贡舶来华贸易者应当抽取十三之税,允许公开贸易,即按“至即年分,至即抽货”的政策实施。对其过程,学界从中外贸易史的角度有较详细地梳理。具体来说,第一次实施是正德四年(1509)以后,广东镇巡等官、两广都御史陈金等建议“要将暹罗、满剌加国并吉阐国夷船货物,俱以十分抽三。该户部议,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正德五年(1510),巡抚两广都御史林廷选提议将番船中货物按照十分之三的比例抽取税收,得到户部准许。但正德九年(1514),因广东布政司参议陈献伯的反对被禁绝。第二次是正德十二年(1517),因陈金与布政司吴廷举的建议,再次“命番国进贡并货舶船榷十之二解京,及存留饷军俱如旧例,勿执近例阻遏”。但正德十五年(1520),明朝又因葡萄牙海盗带来的冲击,令广东地方禁绝贡舶贸易,“严加禁约,夷人留驿者,不许往来私通贸易,番舶非当贡年,驱逐远去,勿与抽盘”。第三次是在嘉靖八年(1529),在提督两广军务都侍郎林富的上疏建议下,恢复了广东番舶通市,可是才执行一年,又再次禁绝。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德至嘉靖初年广东地方允许番船贸易,并对其抽取大约十分之三到十分之二货物税的年份里,“抽分”是官方的合法行为。基本上,海洋社会中“报水”的起源正是正德年间官方的“抽分”。嘉靖抗倭名将俞大猷在建议广东地方开市贸易时,明确用到了“报水”一词,他说:

市舶之开,惟可行于广东。盖广东去西南之安南、占城、暹罗、佛郎机诸番不远,诸番载来,乃胡椒、象牙、苏木、香料等货。船至报水,计货抽分,故市舶之利甚广。

俞大猷指出的“船到报水”,并非凭空想象,而是广东在正德、嘉靖年间在珠江口屯门等海岛开洋时的写照。这也是证明“报水”可追溯到正德、嘉靖年间广州实行的“抽分制”最直接的史料。在俞大猷的记载中“报水”征收者是官方,征收对象是安南、占城、暹罗、佛郎机诸番来广东贸易的船舶,征收的方式是“计货抽分”,即根据货物的精良粗细来抽税。也就是说,在官方明法开洋的政策下,“报水”有可能发展为官方合法的海洋收入,按照规定交付货物抽分税等的番舶被允许进入广东贸易。除却抽分外,据李庆新老师的研究,广东默许葡萄牙人贸易所征收关税中,还有按船只大小丈量、按停泊吨位来征收的船税。而对赴澳门贸易的中国海商,官府发放“澳票”的凭证,舶商回国须照例抽分。而且,这套中外商人共同遵循的权宜性贸易规则,被学界称为“南头体制”“屯门体制”,后来更演变发展为“广中事例”,并且隆庆以后福建月港开洋征税方式也可能学习了“屯门体制”。从俞大猷的描述来看虽然民间存在用“报水”这一俗称来指代正德、嘉靖年间广东的“计货抽分”体制,但同时,“报水”不能与官方的海洋收税相提并论,在官方正式文书中很少把“屯门体制”的抽分制与“报水”等同称呼。

大体说,官方收取海洋税收是在基本能够掌控海洋秩序的前提下。尤其是朝廷平定嘉靖倭患后,隆庆元年(1567)漳州海澄月港开海,因为开洋政策的持续实施,海洋抽税也更加制度化。在操作上,明朝在月港设置督饷馆,往东西洋的海商们必须购得由海防官发放的专门的船引方可出海贸易。最初的规定是:

东西洋每引税银三两,鸡笼、淡水税银一两,其后加增东西洋税银六两,鸡笼、淡水二两。······其征税之规,有水饷,有陆饷,有加增饷。水饷者以船广狭为准,其饷出于船商;陆饷者以货多寡计,值征输其饷出于铺商······加增饷者,东洋吕宋地无他产,夷人悉用银钱易货,故归船自银钱外,无他携带,即有货亦无几,故商人回澳正水陆之饷外,属吕宋船更追银百五十两,谓之加征。

“船引”或称“洋引”成为纳税的方式,即为“引税”“引税”的规定与实施在制度上比“抽分”更加完善,商船出入海需要持有官方的许可证即船引,海防官兵在特定港澳盘查勘验后方可放行。而船引的申请除却单纯上交饷银外,更是官方对船主、海商的严格控制,“每一商引之上,明白登记船商的姓名、籍贯、职业以及所欲通航的目的地。同时,还要邻里取保”。另外,商船回澳还需征税,征税的规额有三种:“水饷”即船税,“陆饷”即货物税外,“加增饷”即货币税。除商船外,隆庆开海后对出海捕鱼的渔船也采取发放船引、征收引税的方式。如《天下郡国利病书》所记:“凡贩东西二洋,鸡笼、淡水诸番及广东高雷州、北港等处商渔船引,俱海防官为管给,每引纳税银多寡有差,名曰‘引税’”。在开洋的政策下,海洋税收的收取体现了官方对海洋贸易的控制与海洋利益的分享。而且,官方的文书中“船引”“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等名称替代了俗称的“报水”。作为合法的行为,“引税”等是在“报水”基础上演变而成的更为严密完善的纳税方式,体现了官方对海洋社会具备掌控能力。而且官方正规的海洋收税,具有规范的名称,“报水”在官方文书中通常是被用来指代非正规收税的“勒索”部分。

在官方控制海洋秩序的前提下,“报水”也可能成为海防官兵对海洋公权力的滥用。明代海防官兵私受“报水”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是在禁洋政策下,民间与番舶贸易被视为非法;二是在开洋政策下,未获得官方许可的走私船舶也是非法的;而一些徇私枉法的海防官员私受“报水”后,让本来非法的船舶获得进出海港的权利。嘉靖时屠仲律指出,“臣闻倭之入也。岂尽无军之患,盖有军而移入便地者矣,有失于巡哨者矣,甚有买渡报水,受其钩饵者矣。”例如,嘉靖二十七年(1548),浯屿水寨把总指挥佥事丁桐,“纵容土俗哪哒通番,屡受报水,分银不啻几百,交通佛朗夷贼入境,听贿买路砂金,遂已及千”。所以,在明朝官方的律令中,有专门针对海防官员私受“报水”的惩治。《大明会典》规定:

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嘉靖年间成书的《读律琐言》也有类似记录:

各该沿海省分,凡系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至一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入港,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满贯罪名,比照川广、云贵、陕西等处,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诓骗财物,引惹边釁,贻患地方事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承袭。

此外,万历年间成书的《海防纂要》《大明律集解附例》等都记录了相同内容。哪哒指船主、海商或海寇头目。在律文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嘉靖至万历时海防官员们私受的“报水”基本等于买港费,走私通番的头目们向负责把守盘查海洋进出关卡的海防官兵支付金银之后,获得了船货进出港贸易的非法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官方控制海洋的公权力被滥用,国家对海洋的控制力大打折扣。

除却纵容走私的私受“报水”外,一些海防官兵还有借缉拿走私之名向合法捕鱼的渔船与走私或合法盐船强行索取“报水”的情况。对此,明代史料中除有“报水”的俗称,还有“索羡”“澳例”等说法。对渔船、渔民强索“报水”的行为,万历年间任吏部文选主事的福州闽县人董应举曾多次记载,一是在非禁渔期间福建沿海的福、兴、泉三郡渔船按常例往浙江、南直隶外洋捕鱼时,“浙兵索报水、索羡,课船皆顺从,而岸船多抗拒”,对浙兵无理索取报水的行为,一家人都在船上生活且势单力薄的课船只好顺从,而颇有实力且以雇募海民来捕钓的岸船则多抗拒。针对抗拒又落单的岸船,浙兵“辄以贼报,或有数十兵船围一岸船,竟以贼解者”。二是在福州的兵船在巡查走私盐船的时候,乘机驱逐盐船而对急需用盐的渔民强索报水,“今乃假协缉之名,酷索报水,乘海民用盐至紧之时,尽逐盐船,使无处买”。海防兵船这种向渔民强索报水的行为,无疑是对官方公权力的滥用,破坏了官方与民间既定的良好秩序,也是对较为弱势的渔民群体合法经济利益的侵剥,使得渔民困苦不堪。至于嘉靖年间巡哨的官兵对盐船、盐徒私自强索“报水”的行为,万历《福建运司志》多次记载,如嘉靖三十三年(1544)户部郞中钱嘉猷在奏疏上所言,“盐徒聚众越关,私自贩卖,经过关津,勒索报水,难保必无”。在关卡津要巡捕的官兵向盐徒勒要报水俨然是当时的常态。当时在福、兴、漳、泉一带与延建二府都存在这种现象,“各该府卫县港寨、巡捕、巡司等官惟图索取盐徒报水分例,故纵卖放,不行用心捕获解报,往往将官盐反行刁勒阻骗,以致私盐盛行、官盐阻滞”“如延平府尤溪、永安、沙县等处路通上里、浯州出盐地方,豪顽之徒聚众兴贩私盐,水陆大行,经过巡捕、巡司、关隘,索受报水分例,公然卖放,积惯棚主、私牙引领窝顿代卖习为常”。私卖私盐者通过向巡哨于港寨关津的官兵“报水”,而获得了安全通过的权利,使得预设的巡哨、缉捕形同虚设,最终导致私盐大肆流通,官盐通行反而受阻,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与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海洋社会的“报水”起源于官府对非朝贡番舶征收进口税的俗称。无论正德嘉靖年间广东官府对商船的“抽分”、隆庆月港开洋后所规定的洋引与水饷等税种,还是明代海防官兵们于海商、渔民、盐徒等海洋活动群体私受与强索的“报水”,都体现了官方的海洋社会公权力。官方主导下的海洋税收,是在基本控制海洋秩序的前提下,能够对进出港澳的人群、船只、货物加以盘查、管理与利益分配,也体现了官方对海洋的控制力与控制方式。而其中滥用公权力私受与强索“报水”的行为,不仅影响到明代开禁洋、巡捕缉拿私盐等具体政令的实施程度,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官方与民间既定的良好秩序,因此《大明律》等法律条文对此有明确惩治。

三、嘉万年间闽粤海寇的勒要“报水”

嘉靖后期以来,随着海洋秩序的失控,在官方海禁政策下,收取“报水”这一海洋社会权力出现了由公到私的转变。在海上走私贸易盛行的海域,海寇向其他海洋活动群体如海商、盐商、渔民等勒要“报水”发展成海洋社会通行的民间通则。在闽粤海域,尤其是自月港——浯屿——梅岭——南澳——东里一带及邻近海域是走私贸易的据点,而勒要“报水”也成为以这些海域为主要基地的巨寇们的重要经济收益。据记载,嘉靖、万历年间活跃的海寇们如许朝光、曾一本、林道乾、朱良宝等均有勒要“报水”的行为。

许朝光,广东饶平人,是嘉靖年间活跃在月港到南澳一带以及广东洋面的巨寇,为巨寇许栋的义子。据乾隆《潮州府志》记载,嘉靖三十二年(1553),许朝光杀掉许栋后,“尽有其众,号为澳长,势益炽,踞海阳之辟望村,潮阳之牛田洋,揭阳之鮀浦,计舟榷税,商船来往,皆给票抽分,名曰买水”。海阳、潮阳、揭阳三县都隶属潮州府,位于韩江、榕江中下游成犄角之势,而辟望村(今澄海县内)、牛田洋(今汕头市内港)、鮀浦(今汕头市内)都是过往船只进出海的重要内港。潮州府东南面外海中最大的岛是南澳岛,因明洪武初年弃而不守,已成为中外走私贸易与海盗聚集的窝点,也是许朝光海盗帮派的主要基地。许朝光占据这些海船往来必经之地,逼迫往来海商“买水”。而且,需要“买水”的对象是“过往商船”,它的内容包括“计舟榷税”与“给粟抽分”,即一是按照舟船尺寸大小收取船税,二是按照货物抽分。这种征收方式,与官方开洋时征收的海洋税收相似,显然不同于一般的绑架勒索赎金行为。许朝光凭借自己的海上力量,将公权力化为私有,将之推广到官方伸手莫及的地方。而且在嘉靖四十二年(1562),许朝光接受招抚后,依旧勒要商船“报水”如故。

抚盗许朝光分据潮阳牛田洋,算舟征税。······又分据潮、揭、牛田、鮀浦等处,凡商船往来,无论大小皆给票抽分,名曰买水。

朝光虽听招,仍四处剽掠无虚日。分遣头目驾巨舰屯牛田洋,盘问船只,不问大小,俱勒纳银,然后给与票照,方敢来往生理,名曰报水。

在“报水”的过程中,海商向海寇支付银两后,海寇立下票据作为凭证,从而海商得以安全通过海港或洋面。一般来说,“报水”时给票的顺序在货物尚未发出贩卖之前,其具体操作过程,比照崇祯二年官方禁洋期间浙江海贼收取报水的规格有如下方式:

贼先匿大陈山等处山中为巢穴,伪立头目,刊成印票,以船之大小为输银之多寡,或五十两、或三十两、二十两不等。货未发给票,谓之“报水”;货卖完纳银,谓之“交票”。

这看起来相对温和的手段,其本质是以暴力相威胁的。许朝光接受招抚获得“把总”头衔后,勒要“报水”披上半合法化的外衣。但其实质仍是以社会暴力的方式,分割其他海洋活动群体的经济利益。

曾一本,福建诏安人,原系大海盗吴平的手下。吴平死后,他乘机聚集余部,在广东海面的高州、雷州、海丰、惠阳等地活跃,待势力扩张后,他又回到潮州沿海,四处侵扰剽掠,并勒民“报水”。据《明穆宗实录》记载,曾一本在隆庆二年接受招抚后,被安插到潮阳后,“仍令其党一千五百人窜籍军伍中,入则廪食于官,出则肆掠海上人,令盐艘商货报收纳税,居民苦之”。福建巡抚涂泽民也说,“曾一本,为海中巨寇,岂不知此。明系阴怀异志,假为说辞,不然既称投降,何又抢虏渔船,勒要居民报水。”曾一本勒要“报水”的对象,不仅包括商船,还有渔船也在内。“报水”范围的扩大,损害了其他海洋群体的生存空间,加上地方官府的纵容与无力管制,“今又阴行曾贼重贿,纵令报水激变,居民侵突会省”,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此外,林道乾、朱良宝等海盗也纷纷勒要“报水”,而且手段更为暴力残忍。据《潮州府志》记载:

嘉靖壬子以后,倭寇海贼纵横为患,朱良宝、林道乾其尤也。魏朝义、莫应敷复纠党出海,官兵因地方多事,兵力难分,准其告抚。既抚以来,朱据南洋寨,林据华美寨,魏住大家井,莫住东湖寨,朱、林仍杀人报水,民苦之,然又不敢声言其冤。

林道乾,广东惠来人,原与曾一本同属吴本部下,活跃在闽粤海面。朱良宝,即诸良宝,潮州人。嘉靖三十一年(1552)以后,林道乾与朱良宝、魏朝义、莫应敷等相互呼应,行劫海上,并与曾一本互为犄角。同样,在他们接受招抚安插到潮州地方后,依旧聚党立寨自据,杀人报水。而且,他们“报水”的对象已经涉及到商船、渔船以及周边居民。隆庆三年(1569),俞大猷曾亲自诘问林道乾,谕之曰:

汝既招抚,尚聚数千人为一寨。一寨之人,生杀由汝。四傍乡村报水,贩盐船只抽税,汝当初为贼,则宜如此。汝为抚民,即是良民,岂可如此?此方百姓受汝之害,苦不得官兵一日尽奸汝也。

“四傍乡村报水”,其遭受勒索与抽税的不仅有过往盐船,还有当地居民包括以海为生的渔民、疍民以及陆居的编户齐民。林道乾等人的“报水”变成一种单纯依靠武装暴力勒要钱财的勾当,而且对不服从者采取极端的手段。这不仅破坏了海上秩序,也是对传统陆地秩序的冲击。

许朝光、曾一本、林道乾等海盗在接受招抚后,都安插在潮州地方。但是,他们勒要“报水”的行为没有随之消失,反而愈演愈烈,这与潮州沿海社会也有莫大的关联。隆庆年间任工科给事中的陈吾德曾指责广东地方在招抚一事上妥协过多,“谓剿首恶、抚协从,当事者失策,令许朝光报水,致曾一本、林道乾继兴为地方患。”而当时乡居在家的潮阳士绅林大春在《论海寇必诛状》中更一针见血地道明了地方“民”“盗”难分的现状:

是沿海之乡,无一而非海寇之人也。党与既众,分布日广。自州郡以至监司,一有举动,必先知之。是州郡监司之左右胥吏,无一而非海寇之人也;舟楫往来,皆经给票,商旅货物,尽为抽分,是沿海之舟楫商旅,无一而非海寇之人也;夺人之粮,剽吏之金,辄赈给贫民,贫民莫不乐而争赴之,是沿海贫民,无一而非海寇之人也。

“舟楫往来,皆经给票,商旅货物,尽为抽分”实则就是“报水”,而“报水”能够大范围实行有其社会根源。陈春声曾深刻分析过嘉靖以来潮州地方社会“民”“盗”界限模糊,官府软弱,无力御盗护民的事实。在潮州一带,官吏中不乏与海盗勾结者,民众中也有不少与海寇接济通气者,至于普通海商、渔民为自保只好向巨寇“报水”或受其勒索不敢言。这说明“报水”在潮州地方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能够成为潜在的通则被民间默认。尤其在官府软弱无法守护民众的生存空间时,为了求得生存发展,海寇、海商、渔民、疍民、船工以及从事农耕的编户齐民这些群体的角色本身就可能时常转换,而且他们也只好遵守其中的强者所建立起来的报水规则。

“报水”已成为嘉靖以来大海寇们的普遍行为。据记载,嘉靖四十一年(1562)十一月,窜入闽东寿宁、政和县的海寇,往广东、广西报水。万历三十年(1602)跟随浯屿水寨钦依把总沈有容赴台湾剿倭的陈第,记载了东海倭寇勒民报水的现象:

贼据东海三月有余,渔民不得安生乐业,报水者(渔人纳赂于贼名,曰报水)苦于羁留,不报水者束手无策,则渔人病倭强而番弱,倭据外澳,东番诸夷不敢射雉捕鹿,则番夷亦病。

当时,一股盘踞台湾海峡的倭寇强令渔民纳银报水,不报水的渔民无法进入台湾海峡,他们的生业遭到威胁。后来,在沈有容渡海剿倭成功后,才解决此困局。实则,海寇能够勒令渔民报水,官方的海上力量鞭长未及也是原因之一。此外,地方势豪也有类似勒民“报水”的行为,《崇武所城志》记载福建沿海一带“无耻之子弟,窥伺停泊各商贩船只,横征澳泊之例”。万历末以后,“报水”愈演愈烈。不用说海寇势力强大的漳泉、潮汕等地,甚至连福州海域的海寇都在寨游水军基地与内洋沿海港口肆掠,收取报水:

又睥睨内港、壶江、馆头、琅琦诸澳张榜索银,又遣贼坐澳头,柴贩船以出,此直在省城重门之内,而猖獗如此矣。往时,贼索报水,劫人取赎,岁不过一两次。今四季索报,如征税粮。前贼既免,后贼又索。

在海政败坏、寨游失事的情势下,海寇勒索“报水”的行为猖獗频繁如同征税,而“今民以纳贼为固然。贼以索赎报水,因船于我,取人于我为固然”。在海贼控制福海的情况下,兵船无法过问,水寨游击的海防官员不敢上报,甚至纳银与火药等给予海贼,以换取自身的安宁。这种极端的情况,意味着这个时期官方海洋力量的退缩,无法维护原来既定的海上秩序。

总的说,被民间海洋社会默认的“报水”规则,与官方的“抽分”等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别。嘉靖至万历年间海寇们勒要“报水”的对象,不仅有过往海商、盐船,还包括渔民以及周边居民,其实施过程还可能伴随着极端暴力行为。但与绑架勒索、劫掠不同的是,收取“报水”者一般不是零星小股海盗,而是拥有较强实力的大海盗帮派。并且,他们在收取买路费和抽分船货时是有组织有规则的,一般不愿意用极端暴力来破坏他们的行规。事实上,海寇们的“报水”能够在一定地方与海域实行,一是官方海上力量的退缩,无力主导海洋航运与海洋商业贸易,使得非法的海寇有机可乘;二是有其社会根基,海洋社会的流动、竞争、对抗,“报水”往往盛行于官方难以控制的民盗模糊地域,其终极原因是海上实力至强者制定的规则才是海洋世界的通例。

四、郑芝龙的“报水”与海域控制方式

明末天启崇祯年间,郑芝龙海上私人武装的崛起,福建地方水师难以节制。随着郑芝龙对漳泉港区军事控制的实现,嘉靖以来海寇分割海洋经济利益的方式——“报水”也成为郑芝龙及其部下分割海洋经济利益的手段。并且,郑芝龙主导下“报水”,其具体实施方式也逐渐发生变化,逐渐成为海域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

福建地方志多记载天启七年(1627),郑芝龙及其手下伙党收取“报水”之事。据崇祯《海澄县志》记载,郑芝龙的伙党之一曾老五往海澄港“横索报水”,而当地居民为了免受杀戮往往主动献上钱财。对于当地不服从的大户,另一伙党之下的哨头杨大孙则焚烧谢家宗祠与族屋,毁其棺木,并尽劫掠钱财而去。据记载,

报水者户十而五,来往如肆。

……

是年十二月,寇复驾艇鼓百泊澄港,哨官蔡春于威武庙前手杀数贼,贼为稍退。次日,焚港口祠屋千余间,环邑雉民庐薄城下者,县命折之为清野。计村落报水者又比栉矣。且有缘之为利,代索报水者名曰傍缘。

天启七年,在水师毫无抵御之力的情形下,海澄游兵各自逃窜。郑芝龙得以攻入漳州海澄县后,并遣分支头目往各都各村落收取“报水”,而收取的金额常常达“百金”之上。显然,“报水”早为海澄地方民众所知。为了保全自身,很多村落都主动献钱银给芝龙伙党,正如《海澄县志》所说“报水者,约略村居若干,献金供贼为寿,冀无诛杀我”“所在村居献金供应,免其蹂躏,方言报水”“报水者户十而五”“村落报水者又比栉”,说明服从海寇行规的大有人在。而对不愿意“报水”者,例如三都的谢氏宗族,哨头杨大孙等采取残暴的手段惩罚之。这时的“报水”与嘉万时期海寇们的做法,并无差别。而且,他们收取“报水”的对象,随着他们的势力范围的变化从海上延伸到海滨居民,并发展出代理人所谓 “傍缘”者逐个村落帮助海寇们收取献金。

天启七年兵部题行稿记载:

本年二月二十二日,芝龙突犯铜山寨,把总茅宗宪新任不备,遂烧我兵船十五只。漳属一带,勒民报水,据船杀兵,焚毁官民房屋。

同年八月,福建巡抚朱一冯题本中记载:

臣于五月十五日备将铜山、中左,两次溃败,崖略具疏驰报,嗣是贼纵横流突,倏而高崎、倏而浯屿,倏而含英等处。把截渡口,劫虏商船,沿海居民被其勒票报水。······而内地奸民从之如骛,或开报富民勾引行劫,或执持伪票展转售奸,或为之打听衙门行事,泄露军机,或为之窥伺村落行人,瓜分囊裹家艳寄归之赃。

天启七年水师溃败,郑芝龙攻破铜山、中左所后,在漳州、厦门一带勒民报水,渡口过往商船与沿海居民皆在其列。而且,内地居民有不少拥护接济者,包括出售报水票据的代理人。正因为沿海社会官方无所作为,铜山、中左一带“贼”“民”几乎不分,“一人作贼,一家自喜无恙;一姓从贼,一方可保无虞”“白昼青天,通衢闹市,三五成群,声言报水,则闾里牵羊载酒,承筐束帛,惟恐后也”, “报水”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所以这一规则能够在这些地域得到认同。从“报水”的实施程序看,在完全掌握沿海村落居民生活情况下,有专门的代理人向沿海居民、商船出售票据,而凭借票据则可以在郑芝龙控制的海域通行,同时芝龙只需要控制渡口要港与检验自己所发放的票据就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同时,郑芝龙收取“报水”逐渐呈现与其他海寇们的不同之处,如康熙《长泰县志》所记:

天启六年丙寅,郑芝龙起海上,船泊金门、厦门二岛,树旗招兵,自号一宽。旬月之间,从者数千,派沿海居民助饷,有千金者,派一百;有万金者,派一千,谓之报水。不从者,全家俘掠,下令不焚屋,不掳妇女牛畜,故不扰。年余,聚众数万。

道光《厦门志》所记:

六年春海寇郑芝龙犯厦门。(劫掠闽广间,至袭漳浦旧镇,泊金、厦,树旗招兵,旬日之间,从者数千,勒富民助饷,谓之报水。)

同安县令曹履泰《靖海纪略》所记:

七月念三日,商民陈芳者,昔曾被劫于海洋,感贼不杀之恩,设席请柯爱等数人饮酒。饮毕,遂拥至澳民吴廷尚家,索取海洋票约旧银。

今龙之为贼,又与禄异。假仁假义,所到地方,但令报水,而未尝杀人。有彻贫者,且以钱米与之。其行事更为可虑耳。

是日午间,贼闻外洋有番船,遂率诸船出外劫掠,而内地仍有贼哨,乘潮往来各港,令人报水。

从以上史料看,当时郑芝龙亲自率领部下占据厦门,而他的做法与占据海澄的伙党以及杨禄等海寇们有所不同,第一是主要勒富民报水纳银,按照居民财富差别来适量收取钱财,“报水”的比例是大约抽取富民资产的百分之十,对赤贫者则救济钱米;第二是有较道义的规矩,对不服从者也不杀人、不焚屋、不掳妇女牛畜;第三是在陆上打着“助饷”的旗号,招兵买马。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有令明朝官方甚为敏感的“树旗”的叛逆行为,而“报水”程序中负责发放出售“海洋票约”的代理人似乎已有较固定人员住在澳民之间。郑芝龙的“报水”使得海寇、海商、各港澳居民们能够较和平地共存,维持着一定的秩序,所以也吸引了一大批附从者。在他主导的海洋秩序中,在陆上有他的代理人向海商、渔民等收取报水费,在重要海港与洋面也有他的巡哨向过往船只收取报水费,而已付过报水费者凭借海洋票据在郑芝龙所掌控的区域获得人身安全与自由通过的权利。

崇祯元年(1628)秋天,郑芝龙接受明朝招抚后,“报水”的性质向半合法化转变。与其他海寇不同,收取“报水”不仅成为郑芝龙的重要经济收入,也是控制海域的重要方式之一。

时海盗蜂起,洋泊非郑氏令,不行,上自吴松,下至闽广,富民报水如故,岁入例金千万。自筑城安平寨,拥兵专制滨海。

在这段记载中“郑氏令”也是“报水”的凭证物,据载“自就抚后,海船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一船例入三千金,岁入千万计”“往来各国,皆飞黄旗号。沧海大洋,如内地矣”“芝龙兵益盛,独有南海之利。商舶出入诸国者,得芝龙符令乃行”。故“郑氏令”应该是指郑芝龙的符令与令旗。对此,张菼先生认为这是郑成功时代“牌饷”制度的前身,“但其渊源,则是神宗时的‘水饷’之遗,郑芝龙不过将之化公为私,并将‘报水’混为一体”。林仁川先生认为张菼的看法不够全面,他认为“发给令旗,已经把水饷和引税合二为一了”。杨国桢先生认为,“郑芝龙发放符令、令旗,是一种以海防官员名义征税后发放的船籍和出口证明。持有郑氏令旗的海舶,得到出口地和国外贸易地官方的承认,在中国沿海航行时还受到水师的保护。这标志着明朝东西洋贸易制度的又一变化,即把地方官府征税的公权力和民间报水的私权力收归海防体制,这是以国家暴力取得海洋商业和航运权力的表现。”实则这个时期郑芝龙收取“报水”的方式应当是通过代理人出售海洋票据,同时发放相应的符令与令旗,而海商向其“报水”后凭借票据与符令,并在航海时将郑氏令旗挂于海船桅杆上就可安全通过郑氏控制的海域,并且在面临其他海上势力袭击时也会受到郑氏海上力量的保护。收取“报水”是官方与民间海上势力控制海洋航运与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在明末民间海上力量新一轮分裂、重组的形势下,海上武装帮派所受“报水”的区域意味着其势力范围。崇祯元年郑芝龙伙党李魁奇背叛他后,曾短暂占据厦门湾,也采用“报水”的方式,控制厦门港通往台湾等地的航线。崇祯二年荷兰人对李魁奇的记载中,“据说,没有他的许可而带来卖给我们,会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去申请许可,必须付他很多税,多到无利可图”。所谓申请许可,相当于自由海商向李魁奇“报水”后获得自厦门港出入贩洋的权利。崇祯三年,郑芝龙联合另一伙党钟斌和荷兰人除去李魁奇,重新控制大厦门湾,“报水”的权力也重新收回。与此同时,海上巨寇如钟斌、刘香等纷纷拦截要路索要“买路银”。崇祯四年,消灭钟斌。尽管朝廷尚未解除禁海之令,福建地方在熊文灿、郑芝龙等的主导下已经发放洋引,将海洋贸易合法化。崇祯六年,郑芝龙代表明朝水师击败荷兰人与刘香联合舰队后,明朝明令开洋,洋引由漳泉海道负责发放,而郑芝龙依旧在分配洋引给海商以及控制海道贸易上占据主导权,他通过这种半合法的方式来控制海洋航运与贸易利益。

郑芝龙收取“报水”的范围代表着他可控制的有效海域。据荷兰人的文献记载,郑芝龙作为明朝官员时依旧收取“报水”。

一官在为中国政府工作的期间,都由他自己一人包办所有荷兰人的事务,因此不准任何没有他的许可的商人航往大员,用独享所有的利益,就像以前许心素所作的那样;也因此,他只用Bendiock和Gampea来秘密进行他的计划,既不用其他的商人,也不准其他商人来通商贸易,除非他们事先同意,愿意支付生丝5%,布、糖、瓷器及其他粗货7%给他,他直到现在都一直享受这项收入。

荷兰人所说的“许可”以及按照货物抽分,实质就是李旦、许心素等大海商按照惯例收取“报水”,郑芝龙的做法不过是遵循了民间海洋社会的规矩。Bendiock和Gampea都是芝龙派往大员(台湾南部港口)贸易的代理商,从事海洋贸易与收取“报水”是他的两项重要经济收入。郑芝龙派出收税代表到台湾收取“报水”,反映了海峡两岸都在他的势力范围之内。而收取报水的对象,除了海商外,还有渔民。郑永常曾指出郑成功派官员跨海到台湾魍港向中国渔民征税的事实。在1651年5月郑成功回复侵据台湾的荷兰海盗的信件中,我们可以得知在他父亲芝龙之前,比荷兰人更早的时代中国官员就已经对往台湾捕鱼的渔民们收税。据荷兰人的记载:

他向魍港渔民收税,是延续自古以来的惯例,并非他新创之事。八年前他父亲Theysia向官员Lya购得这权利,现在这权利转交给他了。那时渔夫也通常都必须先在那边纳税,然后才取得许可来此捕鱼。但是,自从那时以后,那些渔夫当中有些人因战争散失了,因此他许可别人来取代这些人的位置。并且,因为他们贫穷,允许他们来捕鱼一年后回去才纳税。现在他们来此数年了,还不回去缴税,因此他阁下认为应该从那边派一艘戎克船来收取上述的税,等等。

“Theysia”即郑芝龙,“Lya”据考证可能是天启年间担任福建小埕寨把总的李应龙,或者大海商李旦。李旦拥有一股强大的海上势力,在天启年间他的儿子李国助曾向台湾的中国渔民收取“报水”。但八年前是崇祯十六年(1643),郑芝龙升为福建总兵,从时间上更可能是他接过海防官员李应龙这项包办引税的权力。所以,“报水”这项“延续自古以来的惯例”,随着芝龙的归顺也收归于明廷公有,而奉明朝为正朔的郑成功也理所当然地在魍港有合法收税的权力。总体而言,郑芝龙凭借强有力的海上力量,得到东亚海域其他海上势力的认可,因而他才能通过发放令旗,将“报水”合法化,而“报水”的海域基本等同于他的势力范围。到郑成功时代,在他父亲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更加完善的“牌饷”制度,实现了自“报水”到“牌饷”的转变,用“给以照牌,分别征税”的方式,使得对东亚海域航运与商业等的控制更加强化。

结 语

“报水”显示的是海洋活动群体对海域的控制力与利益分割,一般来说,“报水”的一方支付钱财后获得人身安全与出入海港与关津的权利,“报水”的另一方收取钱财后有保障其人身安全与海道通畅的义务。故“报水”的实质是通过海上军事力量控制关津要道与海域后因而获取与分割海洋经济利益的一套规则。“报水”原是官府抽分非朝贡番舶进口税的俗称,可以追溯到正德、嘉靖年间广州实行的“抽分制”,并逐渐演变为更为严密完善的“海洋引税”制度。但同时“报水”并不等同于官方的海洋税制,在官方文书中“报水”通常是被用来指代非正规收税的“勒索”部分。明中叶以来,收取“报水”的主体既有官方海上势力主要是海防官兵,也有民间海上武装势力主要是大海盗帮派、海寇商人,也有一些地方势豪;而被勒令“报水”的对象则包括海商、渔民、盐徒、沿海港澳居住的船民甚至周边村落的编户齐民。而且,“报水”这一海洋社会权力在公私之间的转化,在不同场合下其内容、方式与范围亦会有所差异。通常来说,当官方能够掌控海洋秩序时,收取“报水”的权力收归公家,而官方文献中往往用“税”“饷”等更为正式合法的称呼且在实施程序上更为严密,但“报水”也可能成为海防官兵对海洋公权力的滥用,他们中间有普遍向其他海洋活动群体私受或强索“报水”的行为,而明朝官方也通过明令法律条文来惩治;当官方无力掌控海洋秩序,无力保护海洋活动主体的权益时,海洋社会权力向民间下移,收取“报水”成为私人的权力。

民间的“报水”,是以海上武装力量为依托,强者为尊挤压弱者生存空间的规则。同时,海洋社会的流动性,渔民、盐商、海商、海寇虽是不同的海上社会群体,但也有互为依存、相互转换的一面,尤其在民盗界线模糊的地域,这就使得“报水”有深刻的社会根基。嘉靖、万历以来海上巨寇们勒民“报水”,反映了官方海上力量与民间海上力量的内耗,并不是理想的海洋秩序。然而,“报水”也是天启崇祯年间郑芝龙控制海域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官方与民间力量短暂地整合后,“报水”被逐渐合法化,“报水”是海上势力控制海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报水”的海域则是其势力范围。在郑成功凭借强大的海洋军事力量在东亚海域占据主导地位后,实现了“报水”向“牌饷”制度的转变与完善,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海洋航运与商业的控制与利益分割,在对抗西方海洋势力的东侵与竞逐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注】文章原载于《海交史研究》2020年第4期。

责编:李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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