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意识是自我意识觉醒的代价(论死亡的公共价值)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 唐任伍、李楚翘、叶天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死亡意识是自我意识觉醒的代价?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死亡意识是自我意识觉醒的代价(论死亡的公共价值)

死亡意识是自我意识觉醒的代价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 唐任伍、李楚翘、叶天希

摘要:死亡是生命内在规律性指向的必然归宿,死亡意味着肉体的终结以及个体一切努力和存在的归零,因而带给人们最深切的恐惧和绝望。但死亡的存在不能成为人类否定一切和止步不前的理由,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死亡无论对个体生命还是社会的进化发展都有重要的价值,而死亡对促进和满足社会公众的价值共识和共同期望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就是死亡的重要公共价值。研究和探讨死亡的公共价值,可以使我们更深刻的认识人类的死亡现象所承载的社会性色彩和意义,认识死亡对公共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影响,并启示人们正视死亡,善用今生,以有限的生命最大限度地创造和维护社会的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实现对死亡的精神超越。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死亡是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变化中不可避免的最终归宿,也是人生哲学的重要内容。 “生”与“死”是构成完整的生命过程的基本要素,同时,二者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也在实质上促进生命体的内在矛盾运动,赋予生命不断向前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马克思曾提出“辩证法是死”[1]这一论断,将死亡或否定看作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指出:“生就意味着死”[2],死亡作为生命的否定其本身包含于生命之中。因此,死亡作为生命的对立面,是生命变化发展的决定性环节,没有死亡就没有旧事物的否定和新生命的产生的矛盾运动,就没有推进生命向前发展并永续绵延的动力源泉。

尽管世间万物凡是有生命的个体均遵循生死更替的自然规律,但只有拥有主体意识和思维的人类才会在意识领域形成死亡意识的自觉并展开对死亡问题的沉思。哲学对人类死亡问题的思考最为久远和深刻,因其将人类的死亡本质上视为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即“灵肉之间或身心之间问题的思考,本质上已经接近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即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了。”[3]医学关于人类死亡的界定和死亡事实的判断标准,也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而经历“否定之否定”的扬弃发展。然而关于人类死亡问题的探讨,不仅仅限于哲学和医学的层面上,往往还涉及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各个学科领域。人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客观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缔造并维护着人与人、人与自然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纽带,因此,人类的死亡也是具有浓郁的社会性色彩和意义的社会现象,从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对人类死亡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是客观认识死亡的社会意义和公共价值,从而引导人们用理性、冷静的态度看待死亡,挣脱死亡恐惧的桎梏,更积极乐观地投身于服务社会、创造和维护公共价值的行动中,从而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和死亡的终极关怀。

关于死亡的涵义。国外学者认为,死亡是一种客观存在,从一般逻辑上认为,死与生相对,死亡意味着有限生命的终结。伟大的法国散文家兼思想家蒙田这样说过,“死神在哪里等待我们,是很难确定的,我们要随时随地恭候它的光临。对死亡的熟思就是对自由的熟思,谁学会了死亡,谁就不再有被奴役的心灵,就能无视一切束缚和强制。谁真正懂得了失去生命不是件坏事,谁就能泰然对待生活中的任何事”;老托尔斯泰也曾强调,“一个真正的思想家,无论他想什么,都不可能回避死亡这个命题”;Heidegger和Derrida则从死亡本体论的角度认识到,死亡是生命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在我们的前方并不断向我们迫近”[4][5];Hanson在抛却了自我、身体以及意识等有限存在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出了超越死亡本体论的理解,即“死亡是一个无限的走向虚无的过程”[6]。国内学者也从不回避死亡这个现实,2000多年前的孔子就专门提到“未知生,焉知死”,传达出其对生死问题的基本态度;鲁迅先生在《过客》中借老人之口说道,“人生的最前方无外是坟──也就是死亡”。此外,很多学者也从物理学、生物学、医学、心理学、宗教学、文学和哲学等不同的学科视界,分别界定了死亡的定义。

关于死亡的意义和价值。在客观认知了死亡的存在后,国内外学者对死亡的意义和价值的讨论更为激烈。一方面,悲观主义者们认为死亡使个体的生命终结和灭亡,因此对生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包括佛洛伊德在内的许多心理学家也认为死亡是使人类产生焦虑的根源,是人们厌恶和不愿思考的话题。而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者则肯定了死亡对生命的积极意义。西方哲学将死亡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讨死亡本体论层面的价值,Frankl将死亡看作对生命的激励因素,认为不存在死亡而延续到永恒的生命,将变得毫无意义和目标可言,而死亡所意味的有限的生命时间,却能激励人们更充分地享受生命的美好[7];Trisel在死亡赋予生命以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面对死亡,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从事有意义的活动并奉献他人,才是超越了死亡的最终价值[8];Ira Byock则更全面地阐述了死亡与生命个体的关系、不同文化背景及宗教信仰对死亡意义的认识及定位,以及死亡对社会群体发展的影响等[9]。与西方哲学研究有所不同,国内学者更多强调生的意义,由生来引出死,认为死亡的价值在于由死亡反观生命的可贵。钱森华指出孔子以“仁德”为核心的思想中关于死亡的体认,实质是“通过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立法与创造,高扬人的生命强力,以抵抗和战胜死亡带来的虚无和无意义,打造人生自立自足的品性”[10];周德新则将死亡的价值概括为,死亡对于其所附属的生命体所具有的意义及死亡对人生所具有的意义的本质概括[11];代子阳和陈敏荣进一步分析了死亡与个人、社会、世界的关系问题,并强调了死亡价值的终极关怀[12]。另外,对死亡价值的积极认识和接纳也体现在各种宗教对死亡的看法中,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对死亡的态度十分开放,甚至欢迎死亡,认为死亡是这个世界上重要而积极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之所以会死,是因为神的旨意,而且死亡的那一刻是一个神圣、形而上的体验,充满意义。人之将死时,赶快找来牧师、拉比或萨满,把生命的账户结清,拥抱一个人在宇宙中的真正角色。他们认为,没有死亡,世界就会变得没有天堂、没有地狱,也没有轮回[13]。

关于死亡的公共价值。自1995年哈佛大学Mark H. Moore教授提出“公共价值”这一概念后,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关于公共价值的研究,如Moore教授认为,公共价值是一个将公众期望的所有有价值的东西联系整合起来的框架,并将公共价值框架的核心内容描绘为经典的“战略三角形”[14];Meynhardt通过借鉴哲学、心理学及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认为公共价值来源于公民个体的期望和感知并最终回归于公民个体,公共价值研究应从个体与社会相联系的视角展开,在协调、民主、合法化的社会中共同创造价值[15];Lowndes等人则通过调查研究英国公共部门的制度形式及社会资本与公民参与度的关系,发现公共部门存在的公共价值取向程度与公民的参与程度密切相关[16];Meynhardt和Metelmann研究德国公共部门环境中,公共价值的创造及公共管理者工作中的影响因素,并验证了“Moore教授的公共价值概念和框架同样适用于与美国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德国行政文化背景和历史”[17]。国内学者侧重研究公共价值的生成和有效实现的方式,如胡敏中指出,公共价值是指同一客体或同类客体同时能满足不同主体甚至是公共民众(公众、民众)需要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是存在于公共领域中的价值,以公共领域为依托,以公众的需要和消费为旨归[18];汪辉勇认为公共价值是由公众为自己的公共生活创造和设立的一种尺度,不是个别或少数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公众共同创造的[19];公共价值主要有客体的公共效用、主体本质或尺度的公共表达,以及规范的公益导向[20];公共价值的实现需要以民主和法治为保障的公共治理的开展,以及公众价值取向和心性修养的提升[21];王学军和张弘则从方法论的角度将公共价值研究分为结果主导的公共价值研究和共识主导的公共价值研究[22];包国宪和王学军则具体提出了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强调了政府绩效评估对公共价值内涵的符合和反映[23]。

上述研究大多从公共价值的一般来展开,具体到死亡的公共价值研究成果则非常之少。中国古代司马迁在《汉书·司马迁传》中的《报任少卿书》有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是对死亡公共价值最早的论述。后来毛主席在他的文章《为人民服务》中,沿用了司马迁的这段话说,“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24]这是对死亡公共价值最经典的论述。因此,关于死亡公共价值的研究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有待拓展和丰富。在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中深入探究死亡的社会意义和公共价值,将使死亡的价值突破个体生命本身层面,与社会历史乃至人类整体利益密切结合,死亡对公共价值创造与实现的意义以及超越了生之有限而达到的精神不朽,比以往任何关于死亡价值的界定都更接近于生死的终极关怀。

二、死亡的公共价值含义及其特征

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死亡的价值时,通常会首先对死亡的价值界定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指导人们对死亡的价值有一个整体上的认识,为进一步探究死亡与其他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关系奠定基础。那么,在研究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过程中,也有必要首先把握死亡的公共价值的定义,为深入分析死亡与公共价值的关系提供逻辑起点并指明基本方向。

所谓死亡的公共价值,通常是指死亡对促进和满足社会公众的价值共识和共同期望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这一定义揭示了死亡与社会公众普遍期望的共同价值追求之间的重要联系。死亡的公共价值既包括死亡所创造和影响的具有公共价值的资源和行为,也包括社会公众主观存在的关于死亡的公共价值观。

死亡的公共价值兼具死亡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公共价值所具有的内在特征,并呈现出公共性、社会历史性及多样性三个主要特征。

公共性。公共价值作为无数公众个体价值和价值差异的整合[25],其具有的公共性和公众性特征也决定了死亡的公共价值必然具有公共性这一首要特征。在探讨死亡的公共价值时,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已经认识到死亡现象早已超越了简单意义上的个体生命的终结,而是会对人类和整个社会的进化发展带来影响这一事实。尽管人类是无数个体生命的存在,但每一个个体也并不是孤立的生活,而是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生活中与他人构成各种各样的内在联系[26]。因此,死亡的公共价值是针对所有社会公众而言的,具有公共性特征。首先,公共性立足于个体性,即死亡的公共价值所具有的公共性以承认死亡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为基础,所谓“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充分揭示并说明了死亡是所有个体都无法逃遁的终极归宿,不存在生命永恒的神话,但不同个体的死亡又有其特殊性,有着具体的、不同的死亡价值和意义;其次,公共性超越了个体性,以所有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诉求为核心,更加关注死亡的客观存在对公众价值共识的形成与充分表达所产生的影响;另外,公共性蕴含个体共享性,死亡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并激发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公共价值诉求的行为取向,而追求和维护公共价值的行为所创造的公共利益最终由所有社会公众共同拥有并共同受益。

社会历史性。死亡的公共价值突破了死亡对个体或某一小范围特殊群体的意义和价值,表现出公共性的特征,也意味着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探讨与衡量必然处于整个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进程之中,呈现出社会历史性的特征。第一,死亡现象具有社会性特征。死亡对于人类而言不仅仅是个体生命从出生、成长到死亡这一过程中的一个简单自然现象,个体的死亡也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发生在整个社会与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社会性事件,死亡现象的存在维持并促进社会的合理规模和正常发展,并对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带来影响。因此,对于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认识离不开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社会关系。第二,公众对死亡意义的认知和公共价值的诉求受到社会、历史与文化的共同影响。人类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是文化的产物,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对生命和死亡意义的定位,是引导其社会成员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形成的重要前提[27];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影响社会成员个体的价值取向,并对公共价值生成和社会公共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第三,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认知与衡量具有社会历史性。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对价值的评判也具有不同的标准,因此,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道德文化传统影响下的人们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认知是不尽相同的;而人们对于公共价值的诉求也是随着时间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发展阶段,人们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衡量与评价也有所不同。

多样性。死亡的公共价值也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一方面,死亡的公共价值所涉及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主体对公共价值的诉求和公共表达是探讨和衡量死亡的公共价值的首要前提。作为个体的每一位社会公众,其个人期望和价值标准是多样化的,公共价值作为将全体公众多样化的个人期望协调并整合而形成的共同价值和公共利益诉求,实际上实现了由多样向统一的转变。但仍不可忽视,在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多样化主体的个人价值期望以及在此基础上寻求和表达的公共价值诉求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衡量和评价死亡的公共价值的标准具有多样性。正如死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一样,死亡的公共价值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传统背景下,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来衡量也会存在差异和不同,一定阶段或一定的社会或文化环境下公众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给予高度的认同,可能在另一时期或另一社会条件下获得完全相反的结论。概言之,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衡量与评价是相对于一定社会和文化影响下公众的普遍价值共识和共同价值诉求而言的,这既是死亡的公共价值呈现的多样性,也是价值评价的相对性特征的体现。

三、死亡对促进公共价值创造和实现的途径

首先,死亡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平等。公平与平等是公众最基本的公共价值诉求,公共管理者致力于构建民主、法治的治理模式以最大限度寻求和满足公共价值,也以社会的公平和平等为前提。死亡不断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平等[28],这一观点看似荒谬。诚然,当人们对死亡及其价值的认识局限于负面影响的层面时,死亡始终是笼罩在生命过程中的阴影,死亡在剥夺了生命 的同时,也终止了一切与该生命相关的创造和存在,为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群体带来伤痛和损失。但是,从生命与其附属物的关系来看,死亡的确具有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等的价值。

其次,死亡促使物质财富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人们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不断创造着价值,却也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或因为天资禀赋的不同,或因为努力程度的差别,又或因为社会其他不合理因素的影响,导致同样的生命呈现不同的格局,甚至出现巨大的差距。然而,在死亡的客观存在面前,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正所谓“死生,天地之常理,畏者不可以苟免,贪者不可以苟得”。辩证唯物主义强调,物质决定意识,但是物质和财富却无法决定死亡,当死亡的到来昭示着生命的终结时,一切附属于生命的东西都变得微不足道,无法与生命本身相比较。从这个意义上讲,生命本身高于一切[29]。因此,死亡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物质财富和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提供了条件;同时,死亡的客观存在也形成一种推动力,在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一致的社会中,迫使那些敬畏或惧怕死亡的富人们在财富和公共资源的分配中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将自己的财富投入到社会公益中,或作慈善救助弱势群体,或投资于社会公益项目建设,这样既确保法律对自身权利的公平保障,又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等公共价值的传递。

再次,死亡割裂社会关系并促使其不断更新。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0]。人们终其一生创造价值本质上也是在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群体的关系网络中寻求一定的能够显示自身独特性的位置,并将社会关系网络不断延伸和扩大。社会关系网络为人们进行社会活动提供基础和平台,一个具有强大社会关系的群体将有更强的实力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谋求和聚集更多的物质财富和丰富的社会资源,而死亡割裂和阻断了既有的社会关系存在,并为构建新的社会关系创造条件。死亡是个体生命的终止,也意味着个体从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彻底退出,从而割裂以个体为中心的各种社会联系[31]。因死亡而消亡的个体可能会继续发挥精神方面的影响,但现实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新生命的产生,将重新构建起新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的割裂与不断更新的过程中促使社会向公平与平等的方向发展,并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死亡引导积极的行为取向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死亡凸显了生命过程必然的、不可超越的有限性,而正是有限性的存在使生命迸发出更多的活力和精彩。可以说,人们真正意义上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是从客观思考死亡开始的,只关注生命而回避死亡的人,犹如雾里看花,永远无法参透生命的意义和人生的全貌;只有正视并接纳死亡,由死亡的存在来反观并感悟生命的价值,才能洞察和知晓生命的可贵与生活的意义。对死亡的体认,激励人们珍惜有限的生命时光,在短暂的生命中发挥最大的生命价值,为创造和实现公共价值做出最大努力和贡献,赋予生命更璀璨的光芒。

死亡的客观存在启示人们反观生命的价值。生命没有永恒,死亡的到来在证实了生命的有限性的同时,也将为有限的生命划上最终的句号。通过对死亡必然性的认知、对他人死亡的观照或自身的濒死体验,能够深刻的启示人们透过死亡重新检视和规划自己的人生,正如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所言,“只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脆弱性和有死性,从而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积极筹划自己的有限人生,才能从容、有序地度过自己的一生。”[32]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充分发挥生命的价值,提高生活的质量,在社会意义上为社会和他人做出更多的奉献,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更坦然的面对死亡的到来。同时,在精神层面上,死亡使生命和肉体消亡,但人生中通过事业、道德、奉献等创造的价值却会成为不朽的精神力量继续流传,也鼓舞人们善用今生,将生命的价值更多放在对社会的贡献上,而不是个人的索取,以实现有限生命向精神存在的转换和无限延伸。

在公共价值的范式中,公共价值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和组织机构,包括政府、公众和社会共同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创造的,是社会公众关于权利、义务和规范等达成的共同期望和集体偏好[33],也是公共管理者通过公共管理与服务活动创造和实现的重要价值。公共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既是人类的活动,也是社会历史的活动。因此,死亡作为生命的内在规律性,规定了创造和实现公共价值的主体生命的有限性,在启示人们反观生命的价值的同时,也激发和引导人们更积极的行为取向,最大限度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追求生命价值在精神层面的延续。一方面,死亡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平、民主、法治等公共价值诉求的提升和表达。死亡使生命的循环更替得以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的更新和重新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等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新老更替必然带来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和提升,促使社会公众对民主、自由、法治以及更深层次的价值期望的表达。另一方面,死亡所带给人们关于生命价值的警醒,将促使公共管理者们反思并重新审视自身的职责与价值,将公共价值置于决策和管理的中心位置[34],通过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科学的政策规定和高效为民的服务意识,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断努力。《左传·公二十四年》有言:“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再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无论社会公众还是公共管理者,能够致力于追求和满足公共价值,为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而提供物质、精神支持,并付诸行动的人们,其本身突破了死亡对肉体生命的终结意义的认识局限,实现死亡价值的超越和精神的不朽。

四、死亡对捍卫社会主义公共价值的意义

社会主义价值观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价值观,是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反映出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普遍共识[35]。我国社会的公共价值观集中表达为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国家层面价值目标,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个人价值准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涵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传统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理想信念和道德风尚等价值要求,才得以成为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信仰,成为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社会公共价值观。

纵观古今,这一社会公共价值观深深蕴含着无数仁人志士对舍生取义和誓死捍卫国家、集体利益的死亡观的践行。“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是孟子在正义面前不畏死亡的豁达心境;“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是文天祥在国势危亡之际舍身取义的民族气节;“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是林则徐为国家利益甘愿付出生命的爱国情怀。到近现代的中国,正因为革命先烈“宁为战死鬼,不作亡国奴”“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的精神呐喊和前赴后继的英勇牺牲,才实现星火燎原般的伟大胜利,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正因为各行各业的劳动楷模“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的坚定信念和无私奉献,才有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夏明翰、方志敏、杨靖宇、董存瑞、黄继光等这些革命先烈,他们以自己的“死亡”和牺牲,执着坚守正义和自由,为民族和国家利益视死如归、呕心沥血,死亡在这些民族英雄和人民卫士面前,没有一点黑暗和恐怖的色彩,却是成为了成就他们实现爱国情怀和理想信念的途径。他们用自己的青春和生命捍卫并践行着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价值目标,他们以死亡真切地表达着他们最高层次的人生价值和态度,也感染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死观,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终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最重要的公共价值,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时代的前进,一代又一代的人们去延续、更新和发展,否则就会沉淀、固化和缺乏生命力。而人的生命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死亡是个体生命中的内在规律和最终环节,即便有“终有一死的人向往永生,向往永生的人终有一死”[36]这样的人生悖论始终敲打着人类的思绪,人类终究还是无可选择地要走向死亡。死亡的到来意味着肉体的终结和对生命过程中一切存在的归零和否定,但也不能将死亡看作恐惧和绝望的根源。因为死亡更是构成完整的生命过程的重要一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既包括生,又包括死;死是生之死,生是死之生[37]。试想没有死亡的存在,生命将趋向于永续繁衍和发展,有限的资源受到无止境的消耗,直至生存空间饱和,濒临毁灭;没有死亡的存在,人类的生理和心理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日益老化,思想僵化,使社会日益缺乏生机和创造力,公共价值缺少更新和活力,因而无法召唤起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欲望。正因为死亡的存在,使个体完整的生命过程具有了有限性的特征,个体生命的死亡,促进了生命的新老交替和公共价值的推陈出新,保证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在有限生存空间中平衡。死亡正是在这种赋予个体生命有限性的意义和价值的同时,实现世间万物整体意义上的生命长存和欣欣向荣。此外,死亡赋予生命过程的有限性,也激励人类更加热爱和珍惜有限的生命,更充分的享受生活,实现生命的价值[38]。

死亡为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提供标准和尺度。死亡和新生命的诞生,调节和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人口数量维持在合理且能够持续发展的限度内。同时,死亡与新生命的产生也是一个循环往复的生命淘汰与更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新生命不断产生新的思想,带来新的创造力,新的思想和创造力则促进社会整体公共价值的不断更新。一方面,人们关于公共价值的诉求以及对公众价值诉求的满足程度是随时间流逝而不断变化更新的,另一方面,人的生命过程是不断创造价值的过程,而公共价值也是在不断被更新和创造的,死亡的存在才使对价值和公共价值的衡量与评价得以显现。没有死亡构成一个完整的生命阶段,个人的是非功过则没有鉴别的前提,对公共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也失去了衡量和评价的标准,我们无法证明当下的某一公共价值在未来的社会发展阶段是否意味着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也无法保证一个人能够永恒的为创造和实现公共价值去努力而不会背道而驰。所以,死亡将公共价值的界定置于特定的生命区间和时间范畴,既遵循了死亡的公共价值所具有的社会历史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也为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提供了更客观、准确的标准和尺度。而关于死亡的公共价值的具体评价尺度,则应考察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中死亡对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死亡的公共价值,必然是死亡现象直接或间接对社会公共价值的生成和实现产生正面和积极的效应。

五、结论

死亡是人类生命中绝对的必然的存在,也是人们探索而终不得其解的永恒之谜,生者无法感知死亡,而死者也终不能再复生来描述关于死亡的体认。人们向往生的希望与活力,因而更在死亡的困惑与恐惧中苦苦徘徊。但理性客观地来看待,死亡本身是有价值的,并且对个体生命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本质性的影响,特别是人类的生死更替,超越了个体的意义而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的印记,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认识死亡的公共价值,不仅丰富了死亡价值的内涵,也为人们正确认识死亡对促进和满足社会公众普遍期望的共同价值之间的重要联系提供了新的路径。首先,死亡将对于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置于特定的生命区间和社会历史背景下,为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提供客观的标准和尺度。其次,死亡的公共价值的最主要的体现即为死亡对促进公共价值创造和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死亡间接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等,为公共价值的产生与实现提供社会基础和前提;死亡所意味的生命的有限性使人们警醒并珍惜生命的价值,在有限的生命中以更积极的行动追求和满足社会的公共价值。最后,不容忽视,死亡的公共价值更充分的表现为正义、崇高的死亡观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信仰淋漓尽致的表达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共价值观的捍卫,以及对人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死观的深远影响。

“逃避死亡的话题,只会让我们更远离生命本质的真相”[39],希望人们都能正视死亡及其价值,挣脱死亡存在给生命带来的神秘而阴暗的桎梏,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一往无前,描绘更绚丽精彩的人生图景,以创造的公共价值和永恒的精神力量证明人生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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