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保函业务操作办法 不可接受的保函条款

在开展保函业务中,担保机构要坚持底线原则,对于一些风险较大或者难以把控风险的保函条款,要坚决抵制,不予接受或者要求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条款:,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出具保函业务操作办法 不可接受的保函条款?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出具保函业务操作办法 不可接受的保函条款

出具保函业务操作办法 不可接受的保函条款

在开展保函业务中,担保机构要坚持底线原则,对于一些风险较大或者难以把控风险的保函条款,要坚决抵制,不予接受或者要求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条款:

1.保函金额存在敞口。如果缺少保证责任金额最高限制条款,往往就被推定为保函出具银行应对保函申请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债务的全部金额承担保证责任,尤其是从属性保函。这种情况下,保函出具银行的责任风险可能会失控。如有的保函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这种情况下,由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约定,使得担保金额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属于不可接受的条款

2.保函期限存在敞口或者早于保函开立之日。从属性保函没有保证期间的约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独立保函没有关于保函有效期的规定,则法律没有推定规则,使得保证人长期处于不利的风险境地,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此外,保函中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有效期起始日早于保函开立日期的,可能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开立日产生,存在恶意转移风险的可能,也是不能接受的。

3. 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和刑事风险。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担保人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贿等行为的”等作为保证范围。在保函业务中,担保机构承担的是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腐败和欺诈行为及虚假内容系道德风险,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担保机构对其风险也难以进行评估和预测,而且存在双方恶意串通,骗取担保机构担保金额的可能,因此担保机构不应接受上述条款。

4、保函中要求担保机构作为主债务人的。如保函条款中有:担保机构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基础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人等条款内容的。担保机构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当申请人违反基础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担保机构方始承担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从属性保函还是独立保函,担保机构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故担保机构不能接受上述条款。

5、保函单独转让条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项下的权利可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可以单独转让。对于从属性担保,这样的约定显然违背了担保的从属性原理,当属无效。对于独立保函,《独立保函规定》将独立保函是否可以转让的约定交给了当事人,即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允许独立保函的受益权可以单独转让,将导致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和履行义务的对象处于一种无法预料的状态,对相关风险也难以进行把控,无法确认应当向谁承担义务,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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