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额一亿(月营业额超百亿)

张庭这个名字大家现在肯定都不陌生,前几日,来自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封查证函显示,“TST庭秘密”涉嫌传销。裕华区市监局查证后,判定“TST庭秘密”母公司上海达尔威涉嫌传销。

光环下的“秘密”

明星,大多是光鲜亮丽、活在电子屏幕中的形象,与我们普通人距离遥远,可当我们发现自己有机会接触到遥不可及的明星,和他们“称兄道弟”,又可以和他们一起赚钱时,对明星的崇拜就会转化为盲目的信任,加之传销程序的复杂繁琐,受害者往往在无意识中被指引了行为,成为明星们牟利的提线木偶。

在张庭、林瑞阳的“庭秘密”中,和两人以及其他明星合影是对代理微商们最高的激励,二人极富感染力的话术和亲和力的形象也让代理们放下最后一道心理防线。明星林瑞阳和张庭会跟代理们说,你们都是我的家人。尤其是林瑞阳,自称是所有代理的林大哥,“让妹妹们站在我的肩膀上赚钱。”这些行为与话语使得他们一下子接了地气,拉近了距离。而张庭也会亲自鼓励代理们,成为大家心中“集美貌、财富、才华、善良于一身的女神”。

二人不断被神化,最终成为代理们的“信仰领袖”。代理们无意识地运转,进入到一个个设定好的环节和程序,周边一切都是虚假信息的堆砌,而他们却被“明星光环”遮蔽了双眼,丧失了分辨能力和自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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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套路”

其实明星本身与普通人无异,电视中出现的仅仅只是一个单薄的形象,这个形象融合了受众的幻想与明星方的构建,最终形成了一个个“明星神话”,让受众为他痴为她狂。

张庭夫妇的巧妙之处就在于,他们用明星的外壳遮掩传销的本质,宣称TST是“明星老板做好事”,加入TST“一分钱不用投”,有明星老板担保,还能赚钱,这无疑会令很多人动心,大家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

什么是传销?

顾客买了产品后,会再卖给其他顾客,形成一个销售网络,这叫多层次直销。

但是,一部分人在发展下线时,不但要收买产品钱,还要收入会费,这就变成了传销。

随着技术手段的更新迭代,传销方式也更加花样百出,传销上“网”的现象屡见不鲜。电商微商、拉人分红、投资理财......听起来噱头十足,但很多行为实质上就是变相的传销。

TST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即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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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传销陷阱

1.电商“拉人头”

此类传销通常表现为在购物商城APP上购物,成为会员拉人头,参与利润分红,未来公司上市后还能获取股权。

2.骗取“入门费”

此类传销以股权分红、高额提成、短期获得大额利润等为诱饵,骗取受害者“入门费”。

3.投资理财

此类传销以投资理财为幌子,吸引会员并发展下线。

4.网络游戏

此类传销通常以参与游戏可以赢取现金的形式,诱惑他人参与游戏。

5.购物返利

“免费购物”“买多少返多少”是此种传销方式常见的噱头,以“层层返利”为诱饵吸引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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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刑法所称传销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团队计酬”的规定,所谓“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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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TST官网)

其中,《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均强调对于传销的认定,还要结合具体的行为后果分析。即必须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方构成传销行为。综上,传销活动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两类违法后果。

在日趋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下,电商经营者应提高合规意识,找到合理解决机制,谨防涉及传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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