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美容纠纷法律法规(美容整形无资质)

整形美容纠纷法律法规(美容整形无资质)(1)

整形美容纠纷法律法规(美容整形无资质)(2)

整形美容纠纷法律法规(美容整形无资质)(3)

案 情

黄某成立美容美发馆,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发服务。马女士是该美容馆的会员,接受其提供的多项美容服务。后马女士到此美容院由黄某先后两次进行激光祛斑、祛眼袋术以及注射隆鼻手术。过后,马女士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认为自己不仅没有变美丽,反而变得更加丑陋了,而且,注射隆鼻的材料,美容院一直无法提供合法来源。马女士以无法继续参加影视拍摄和模特活动,严重影响了收入,要求该美容院赔偿损失200万元。黄某的美容院在其经营范围下是否有资质向马女士提供前述美容服务?隆鼻材料无法提供合法来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马女士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卢意光律师

原告马女士:魏俊璟律师

被告黄先生:刘晓义律师

整形美容纠纷法律法规(美容整形无资质)(4)

问 律 师

主持人成功:魏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打算如何提起诉讼?

魏俊璟律师:这类医疗美容案件其实有两个诉请可以提:一是按照《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二是按照《合同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案情,包括马女士的手术情况以及主张和需求,经分析,我们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判令美容院赔偿马女士损失200万元。

2.主持人成功:刘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您如何回应?

刘晓义律师:首先我们想向原告澄清:如果黄某的美容院有违法违规行为,首先要界定清楚美容院采取了什么样的美容服务,实际上是否为违法违规行为。第二,针对原告提出的违约事实,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了马女士的损失,根据合同到底在哪些地方违约,这些事实及法律适用我们希望马女士进行回应。

3.主持人成功:请魏律师说明一下,违约到底“违”了什么“约”呢?

魏俊璟律师:第一方面,马女士在黄某的美容院进行了激光祛斑、祛眼袋术以及注射隆鼻手术,术后,马女士发现自己的斑并没有去掉,反而更加严重了;第二呢,祛眼袋手术本来是想把眼袋去掉,但是术后发现一个去掉了,另一个没有去掉,而且她从外貌上看比以前更加丑了。而且注射的隆鼻手术明显失败,从现在情况看,马女士的鼻子明显歪了。马女士到美容院去,她的目的是让自己更美丽,但实际上,手术后的结果是让她变得更丑了,这首先是一个违约的行为。第二点,马女士去美容院的时候已经问过美容院有无资质做这项手术,美容院的回应是肯定的,但是案件发生之后,经相关部门查处这家美容院实际上是生活美容机构,并没有做医美的资质。所以马女士认为她既没有达到合同的目的,而且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所以根据损失等主张了200万元的赔偿。

刘晓义律师:马女士的代理人认为美容院提供服务后,没有达到相应的效果。但是她所指的效果,在我们的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一般来说生活美容馆与顾客之间会有简单的服务协议,比如服务的内容及报价,并不会将是否变美这种非常主观的效果写到合同中去,所以马女士的主张只是说明手术没有达到她自己的主观愿望,所以违约之说是有欠缺的。原告主张美容院有资质上的隐瞒,这也无从说起。马女士是美容馆的长期会员,她与美容机构相互之间是有信任基础的。而且美容馆的营业执照是一直挂在墙上的,对于美容馆的营业范围马女士是知晓的。

4.主持人成功:美容馆有医美的资质吗?有做手术的资质吗?

刘晓义律师:仅就隆鼻注射术一项没有资质。

5.主持人成功:刚才魏律师提起合同之诉,但是好像“一拳打空了”,因为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把效果等写到合同中去,我们通常会理解为一个医疗方面的纠纷,为什么本案却变成了一个合同之诉呢?

卢意光律师:本案,在法律上的确有两个选择,一是违约之诉,一是侵权之诉。我想追问一下魏律师,你刚才提到美容院把马女士的鼻子做歪了,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你还是提起违约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呢?

魏俊璟律师:因为在马女士和美容院签订的合同中,他们约定的是做这些手术,而且他们双方在微信的交流过程中,也提到把鼻子做成什么样,把眼袋去成什么样,事实上他们对于履行合同的细节是有约定的。提违约之诉的原因在于在200万的赔偿请求中,有35万元是手术费用,还有因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比如交通费等,因手术产生的直接合同损失,因为马女士是模特,术后有几个合同无法参加,而且因此违约进行了赔偿,这些费用加起来大概是100万左右。提起合同之诉,我们可以主张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主张赔偿200万,所以我们提起合同之诉。

6.卢意光律师:魏律师,您认为美容院没有资质的理由是什么?

魏俊璟律师:祛眼袋术和注射隆鼻手术是法律规定的医疗美容手术,这家美容院只是一家生活美容馆,没有医疗机构的资质,没有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手术。

7.卢意光律师:美容馆这边清楚自己的经营范围吗,还是客人要求做什么就做什么?

刘晓义律师:不是这样的。黄某的美容院一直在合法经营的道路上,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是有区别的,医疗美容是通过药物、器械等专业设施进行创伤性、侵入性的对人体样貌的修复,在黄某为马女士提供的服务中,激光祛斑用的是低频激光仪,它不是医疗器械;祛眼袋术虽然听起来是手术,但实际上只使用了具有热敷和按摩功能的简单的理疗仪器,不具有侵入性或伤害性;注射隆鼻手术,我们认为这是由商讨的余地的,在马女士的一再请求下,我们在她知情和主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隆鼻手术,我们认为她对自己所谓的损失也负有责任。

8.卢意光律师:美容院在业务中怎样区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界限?

刘晓义律师:首先,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这个标准;另外,在服务中使用的设备是否是涉及到医药和器械等也是我们的考量标准。这次给马女士的服务中,在隆鼻手术上我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她明知无注射隆鼻资质而仍然要求下,我们为了满足客户的意愿进行了突破,为此美容院受到了卫生部门的责罚,所以我们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虽然我们违反了行政规定,但是已经受到了行政机关的罚款追究,在民事责任上我们认为不应当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金。

9.主持人成功:马女士是否知道美容院没有资质或者她明知美容院没有资质,还是同意手术,对于本案来说,这一点是关键吗?

卢意光律师:当然。对于一些事情我国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不可以从事诊疗活动的,这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卢意光律师:马女士在明知对方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美容院进行手术,魏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主张是不是应该减少一些?

魏俊璟律师:首先,在本案中,马女士是否坚持要求美容院做手术,证据是明显不足的。因为大家可以看到,一个消费者在美容院进行美容,往往是美容师在不停的推销,马女士作为正常的消费者,是不会在明知对方无资质的情况下还进行这种有很大风险的手术,整个手术花费了35万元,她完全可以去正规的医疗美容医院去做,那她为什么要在没有资质的美容院做这项手术呢。很显然,马女士在手术中,处于被欺骗的状态。

11.卢意光律师:刘律师,您是通过什么证据推知是马女士主动要求进行手术的?

刘晓义律师:马女士作为模特,可谓是专业的爱美人士,她不可能不知道生活美容不同于医疗美容。马女士在黄某美容院进行的手术,黄某只收取了耗材费,服务费用比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收的低,她是基于贪便宜的心态接受了不具有资质的服务。我方以后也要注意不能只一味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要谨慎的依法操作。

魏俊璟律师:现在的现有证据中能够看到马女士是问过当时跟她对接的服务员,问她,你们可以做吗?对方回答可以。

12.主持人成功:对于马女士是否知情这一点是否重要,谁应该拿出证据证明?

卢意光律师:

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明知道对方没有资质,法院在赔偿数额方面可能要做考量,自己可能也有过错,所以这点非常重要。证据的话,因为黄某的美容院是生活美容馆,他想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在生活美容馆这边。

13.网友问:如果以《合同法》来主张赔偿要求有点牵强,美容的效果是无法来量化的,如果说合同诈骗,似乎又牵涉到了刑事案件,是不是有先刑后民的法律程序问题吗?

魏俊璟律师:本案,我们在做诉讼规划的时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侵权之诉,另一个是合同之诉。没有提起侵权之诉,是因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建立比较难;没办法对损失做明确的界定。提起合同之诉,除了可以主张现有的损失外,还可以根据消法要求对方承担惩罚性赔偿。基于对方是美容院,而非医疗机构,我们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马女士的权益主张了合同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是有一定要求的,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销售者有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我认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可以主张。至于刑事部分,可以请公安机关介入,检察机关等认为构成刑事犯罪,应该按照相应的法规处理。

14.网友:美容院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依然为顾客进行手术,难道美容院没有自律吗?

刘晓义律师:对方当事人也提出了这样的主张,我们承认在隆鼻手术这一块我们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但这个事需要一分为二的看。美容院不具有医疗美容的资质而进行了玻尿酸的施打手术,这是美容院的错,卫生部门会对其进行处罚,它也会有整改。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根据约定的惩罚条款,一般以合同的实际消费金额为准,如果服务没有提供到位或者有瑕疵的话,违约责任就是退还原价款,如果原告认为隆鼻手术不符合约定,我方可以依约退还此项费用,但不可能退还所有生活美容费用。另外,因为对方明知美容院没有资质,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认为不构成欺诈,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15.主持人成功:如果是一家有资质的美容机构,出现了同样一件事情,是不是消费者提起诉讼的难度会变大?

卢意光律师:完全不一样。刚才提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医疗美容是有风险的,所以国家对其资质做非常严格的要求,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16.卢意光律师:被告主张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原告也这样认为吗?

魏俊璟律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之间不可以替代。被告主张它被行政处罚过了,民事责任可以减轻,显然不能这么理解。从本案来看,美容院被行政处罚了恰恰反应了对方在行为上是有明显不当的,首先它明知自己没有资质,符合《消费者权益法》销售者明知自己没有资质的要求,第二被行政处罚恰恰证明了它手术的违法性。

17.网友:如果美容院不具备资质,那它与马女士的合同还能成立吗?还能根据《合同法》来主张诉求吗?

魏俊璟律师:马女士和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效力,并不影响损害主张的提出。

18.卢意光律师:原告律师以对方产品没有合法来源主张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魏俊璟律师:我们注意到被告使用的隆鼻材料是没有合法来源的,我们不能找到其进货来源,所以我们认为其产品为地下产品,对马女士存在欺诈行为。这些行为都构成美容院的欺诈行为,包括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包括使用不知来源的产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刘晓义律师:刚才我已经说明,因为对方明知,所以我们这边是不构成欺诈的;第二关于产品,其实当时也与马女士简单沟通过,美容院使用的玻尿酸是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是国家合法审批上市的产品,只是当时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消费者没有要求产品的详细情况,事后突然提出需求,只是为了做实我们超范围提供没有资质的服务,我们显然是无法提供的。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倒是马女士在这么长的合作关系中,突然提出这样的要求反咬我们一口,我们认为她才构成欺诈、钓鱼。

19.主持人成功:如果马女士明知美容院没有资质,做了手术,效果非常好,现在可以要求美容院退还所有费用吗?

卢意光律师: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首先要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是有侵入性、创伤性的。从立法目的来看,这一块医美风险是比较高的,生活美容馆没有资质从事医美的服务。如果美容院用的的确是一个合格的产品,怎样来追究责任呢?这是案件的难点和焦点。假如原告明知美容院没有资质,可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假如按照原告的说法美容馆的推销隐瞒了相应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两点是不一样的,如果消费者是明知的,要考量减轻美容院的责任。但是《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这方面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对于美容馆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对于消费者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且美容馆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当惩罚性赔偿,医疗机构可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仍有较大争议。即使马女士明知美容院没有资质,也可以要求退费,因为美容馆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不可以做医疗美容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费。

20.主持人成功:原告要求200万的赔偿是不是太高了?

卢意光律师:200万的赔偿具体要看它的构成,正如被告所称实很多与生活美容是没有关系的,这些费用属于正常的美容服务的花费,不属于退费或赔偿的范围。如果存在欺诈的,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21.美容手术目前有保险吗?

卢意光律师:在常规的医疗里面,有两种保险。一种是手术责任险,如果手术不成功,则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手术意外险,就是说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操作都是符合规定的,但是由于手术本身的风险出现的意外,可以要求手术意外险。

整形美容纠纷法律法规(美容整形无资质)(5)

作者:陈秀明

责编:成功

监制:陈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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