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小车撞绿化带4人死亡(广西南宁园博园内)

不管在哪里开车都要小心!

20多岁的女子孙某某到南宁园博园游玩时,租了辆电动代步车,不慎撞上了站在路中间的老人,致老人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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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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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孙某某到南宁园博园游玩时,租了辆电动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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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游客租用电动代步车,有游客选择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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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1时许,孙某某一边驾驶该代步车,一边低头玩手机。等她抬头时,忽然发现路中间有人,慌乱中处置不当,将在路中间站立的60多岁男游客黄某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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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黄某被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于3日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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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事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孙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车辆碰撞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孙某某赔偿了黄某家属5万余元。

今年11月7日,检察机关以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期间,孙某某又自愿预交赔偿款18万元。

11月26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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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仍在经营代步车

事故发生后,该园区是否仍在经营代步车服务?

11月28日,南国早报记者在园博园看到一个电动代步车租赁点,摆放有近百辆代步车,前来咨询的游客络绎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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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点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租赁人需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65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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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一段简单的培训后,记者驾驶代步车大概30分钟,整个过程没有看见相关工作人员在路上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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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正好有学校组织师生在园区内参观,记者几次见到有代步车在人流中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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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是否有管理责任

对此,该园区一名凌姓负责人表示,不接受采访,并称车辆管理属于园区内部事宜,不便向媒体透露。

记者注意到,租车时,租赁者要和园区签订一份《电动代步自驾车租赁合同书》。

在该《合同书》第三条写明:“乙方(承租人)清楚认识到在园区内驾驶和乘坐电动代步自驾车是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项目。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自愿连带承担安全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责任。甲方(出租人)不承担乙方因使用车辆所发生的安全风险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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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南国法援律师麦鹰雄认为,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园区作为车辆出租人以及管理者,有责任保障游客在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单凭几句话,就完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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