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谁来担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案例:赵孝帅与智力二级残疾的姑姑赵某关系非常好,平日比赵某的亲女儿徐翠对赵某还要亲近。赵某所在的权台村涉及征地拆迁,赵某的房屋将要被拆迁。赵某的女儿找到街道办事处签署房屋拆迁协议,但遭到了赵孝帅的阻止,赵孝帅认为自己才应该是赵某的监护人。那么,谁才是这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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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孝帅不是赵某的合法监护人,徐翠才是赵某的合法监护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担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作为侄子的赵孝帅只能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其担任监护人的顺序远远地排在了作为女儿的徐翠后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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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监护人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事法律针对两类不同对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监护人制度。第一类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担任其监护人的顺序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担任其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简言之,不论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要具有“监护能力”,而且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确定。
上述案例中,赵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序列中,配偶优先于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优先于其他近亲属,排在最后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赵孝帅虽与赵某亲近,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其他近亲属”,只能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而赵某女儿徐翠的监护人顺序远排在赵孝帅之前,是第二顺序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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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担任监护人是有法律顺序的。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相关人员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予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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