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购房欺诈如何维权(别让购房人维权)

极目新闻特约评论员 陈大为

据极目新闻8月26日消息,湖北省荆州市的苏女士2020年8月在武汉光谷崇文中心营销中心看中一套房子,销售员王某称当天下单可享受交6万元定金减12万元房款再打折的优惠。在王某的催促声中,苏女士被王某带到财务那里刷银行卡,第一笔刷了6万元,第二笔刷了75万元,总共81万元。(极目新闻此前报道)

遇购房欺诈如何维权(别让购房人维权)(1)

光谷崇文中心营销中心苏女士拿到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上标明房价仅75万元。她找出了当初刷卡6万元时的收据,惊愕地发现这6万元打入了武汉市鑫鑫同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而对于这家公司,苏女士表示既不认识,也从未打过交道。

苏女士找到售楼公司称“我是自己在营销中心买的房,从未委托第三方交易,何来渠道一说?”售楼中心方面辩称是“居间服务费”。且项目经理张某告知:无论有没有找过渠道,购房人都要交这笔6万元的居间费,苏女士不服可以去打官司,公司一定奉陪到底。苏女士咨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房管部门表态:收“居间费”违规。

苏女士到售楼中心去买房,既是对开发商和代表营销中心形象的销售员的信任,更是对房地产监管部门的信任。在苏女士想象中,房屋质量和价格,有政府部门规范和严格监管。涉及巨款交易的商品房买卖,房地产公司和售楼中心万万不敢乱来。

但令苏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房屋营销中心“乱来”后还表示出这样的意思:就这么干了咋的?不服到法院告我呀!很显然,人多势众财大气粗的营销中心算准了:钱到手后,就把购房者推入“打官司”的太极阵。自己有专业律师团队,购房者又要工作又要打官司,久而久之就会受不了折腾,最后息事宁人吃下这哑巴亏。

根据民法典有关法条规定,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苏女士与营销中心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无论是苏女士的诉求表达,还是销售经理的答复,均显示“居间人”是一个莫名其妙的“第三方公司”。它既未牵线费口舌,也未出面当中间人。这般隐瞒真相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显然不受法律保护,房管部门“收居间费违规”的表态以及苏女士要回损失的6万元的要求,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买房不是买菜,买了烂菜可以嘟囔几句把烂菜扔了自认倒霉下不为例,买房动则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这些钱款,可能是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一辈子的积蓄还加上对未来的透支。在房屋买卖的经营关系中做手脚设套路,往小处说是违反了合同的契约精神,往大处说,则是巧取豪夺,坑害民财,吃相难看,影响了家庭幸福和社会祥和。

比如说苏女士的购房遭遇,她本人会遭到家人埋怨,怄气之下投诉媒体遭媒体曝光后,也会对目前并不景气的房地产行业带来不良影响。崇文中心营销中心“一篮子鸡蛋也砸碎不了一块石头”的惯性思维和“有事儿找法院我跟你推磨”的聚财逻辑,显出其无视“先行政,后司法”行政司法规则的霸蛮心态。钱捅到自己荷包,把烂事儿“扫”给法院去理,这无疑是矛盾转嫁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房地产销售监管部门的轻视。

苏女士的遭遇不仅是苏女士个人的遇见,也可能发生在每一个购房人的身上。法律的神圣,执规的无私,察民情的细致,解民忧的暖心,这一切,体现企业“买卖公平,诚实守信”的为商承诺上,也体现在房地产销售监管部门对“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重要指示精神的理解上。切不可在违背了民意、弄丢了民财、伤害了民心后,还让群众在无物之阵中来回奔波,铁鞋踏破无觅处。

(作者为党的理论工作者,人民网、新华网特约评论员)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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