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受益人未指定(为何指定受益人无效)

#保险家上#

在生活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老公或者老婆作为投保人,给一家三口买保险。然后身故受益人指定为配偶、父母、子女等。

指定为父母和子女是没什么问题的,因为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会改变。但是指定为配偶呢?如果夫妻离婚,法定的夫妻关系结束了,那么指定身故受益人为"配偶某某某",还有效吗?

身故保险受益人未指定(为何指定受益人无效)(1)

李女士和施先生是夫妻,李女士作为投保人,为施先生投保了一份平安人寿的寿险"幸福A04",附加"健享人生A"两份,保额为:

1)身故保额为200000元,

2)医疗保额共计6000元,其中门诊费不得超过600元。

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李××"。

多年后,李女士和施先生于2017年办理离婚,但是保单身故受益人并没有变更,仍然指定为"妻子:李××"。

身故保险受益人未指定(为何指定受益人无效)(2)

2018年,施先生因病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女士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要求赔偿20万元身故保险金和2708.86元医疗费。

平安人寿拒绝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理由是:

1)身故金方面。李女士与施先生的夫妻关系已经结束,李女士丧失配偶身份,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李女士不具有申请保险金的资格。

2)医疗费方面。施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医疗险受益人为施先生,李女士不是遗产继承人,同样没有资格申请保险金。

平安人寿的处理是否合理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规。

身故保险受益人未指定(为何指定受益人无效)(3)

下图所示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身故保险受益人未指定(为何指定受益人无效)(4)

施先生的身故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就包括了姓名和身份关系,施先生身故时,李女士和施先生已经离婚,夫妻关系不存在,属于该司法解释中说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所以,当初指定"妻子李女士"为身故受益人已经无效,被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是合法的。(这里要特别强调,即便除了姓名和身份关系外,还注明了证件号码,也同样如此。)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施先生的这20万身故金和2708.86元医疗费,是不是就可以不赔偿了呢?

当然不是。

身故保险受益人未指定(为何指定受益人无效)(5)

施先生的20万身故金和2708.86元医疗费,将作为施先生的遗产来处理。但是,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李女士将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李女士此时跟施先生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女士和施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对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

如果不分割,也不变更受益人,那么在施先生身故后,即使指定身故受益人还是李女士,李女士也是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怎么样才能让指定李女士为身故受益人,在离婚后仍然继续有效呢?

身故保险受益人未指定(为何指定受益人无效)(6)

根据上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其中第(二)项受益人只约定身份关系的情况现在很少见,我们就不多说了。针对第(三)项,受益人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为了让原受益人继续有效,就必须在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对"身份关系"进行变更。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指定受益人,并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即使李女士和施先生离婚后,双方不再有保险利益,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指定对方为受益人。

有的夫妻在离婚后,可能因为情感、道德或者子女的原因,觉得还是可以继续让对方作为指定身故受益人。但是其实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毫无意义。因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如果不去变更,原指定受益人就无效了。你的前妻或者前夫一分钱也拿不到你的身故保险金。这就涉及到伦理和法律的问题,指定受益人也有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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