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和汇票哪个需要承兑(商票本票汇票)

本票和汇票哪个需要承兑(商票本票汇票)(1)

一、法律分析

1、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就票据质押的相关规定,《票据法》相对于《物权法》与《担保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应当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因此票据可以设立质押,且票据上必须具有“质押”字样。该要件为票据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若无“质押”字样,票据的质押权对外未成立。

2、 以背书方式设立的质押

(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方式设立质押的,票据上必须有“质押”字样,该质押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若没有“质押”字样,则不视为设立了质押背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担保法》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权法》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票据法》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本票和汇票哪个需要承兑(商票本票汇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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