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新规(印章管理基础问题No.6)

◎◎ 引言单位印章刻制过程中首先和主要的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私刻和伪造印章,就难免存在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了无论是新刻制印章,还是补刻印章,各种风险就在那里从组建和成立单位开始,关注印章刻制过程中的风险是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应尽义务,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印章管理新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印章管理新规(印章管理基础问题No.6)

印章管理新规

◎◎ 引言

单位印章刻制过程中首先和主要的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私刻和伪造印章,就难免存在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了。无论是新刻制印章,还是补刻印章,各种风险就在那里。从组建和成立单位开始,关注印章刻制过程中的风险是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应尽义务。

一、民事法律风险

1、单位尚未成立,某发起人独自私刻印章,增加单位成立后的法律风险。

单位尚未正式成立,其中个别或者部分发起人股东未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私刻印章后对外签订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会由成立后的单位承担。

为了防止发起人独自私刻印章、利用私刻的印章谋取不当利益,发起人之间可以在发起人协议中对拟成立单位印章刻制的流程、程序、私刻印章如何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发起人之间可以约定:“本单位所有印章的刻制均须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单位董事长审批,未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董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单位的任何印章,违者视情节按照单位问责制度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印章刻制必须备案。”发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定来规范和管理印章刻制等问题。

在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某辉、北京华商金安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19970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协议订立时,华商金安公司未正式成立,该协议上加盖的华商金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但其公司发起人股东已经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履行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公司在成立后实际承担。中海信达公司以协议上华商金安公司的印章存在问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2、不遵守规定,刻制多枚印章,或者刻制印章不备案,隐患多多。

从单位内部管理角度来看,单位只能刻制法定名称的一般实物印章、钢印和电子印章各一枚;业务专用章可制作多枚,但每枚业务专用章应当以阿拉伯数字相区别。

实践中,有一些单位刻制了多枚有法定名称的实物印章,或者刻制的业务专用章无法区分,由此导致责任认定不清,产生纠纷的风险极高。有些单位刻制印章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刻制,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埋下了风险隐患。例如,未经授权的人员私刻单位印章使用,在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印章是单位合法刻制并使用的情况下,单位很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比如,当单位未按法定的程序刻制印章且不进行备案,那么想要证明某人所持有的单位印章加盖的文件不能表达单位的意思,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须知,未备案公章一经单位使用,对外即具备法律效力。为了防止上述情形出现,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刻制印章并备案。

在汪某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单位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3、印章刻制缺乏有效监管,风险完全不可控。

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就可以随意刻制印章。于是,单位无法对所有印章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无法统计出所有印章的情况,有关印章的风险完全不可控。因此,单位对印章刻制的流程应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手续,刻制前后都应当对印章刻制和使用等相关事项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

邹某金与陈某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某英、崔某珍、陈某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8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两枚公章在单位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单位,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单位印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印章加盖在对外文件上,文件对单位发生效力的可能性并不低。

单位印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印章加盖在对外文件上,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单位意志,或者法院通过其他证据可以确认属于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签约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文件对单位具有约束力。

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因此新印章在各类文件上使用均具有原丢失印章所拥有的法律效力。

5、在刻制新印章时,未提前对旧印章进行有效作废、遗失声明和注销的风险也不小。

许多单位会因为旧印章出现丢失、毁损情况而刻制新印章或者原有印章不慎丢失而刻制新印章,在刻制新印章之前,应当向相关利害人告知旧印章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情况,并且应履行完成必要的遗失声明手续,使旧印章失去法律效力。但很多单位却没有做好告知、遗失声明等工作,直接刻制了新印章并启用,从而引发旧印章仍被使用所导致的对单位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行政法律风险

1、当单位刻制的印章未经法定程序备案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对单位和/或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2、当单位内外部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单位印章时,公安机关会对私刻人员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私刻印章,还有可能会涉嫌伪造印章罪,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伪造印章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伪造”印章是指没有制作印章权的人,未经授权、批准而擅自制作印章的行为。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单位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为了工作方便,未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而擅自制作本单位印章的,仅仅用于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甚至是得到单位认可的,则不应将此行为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伪造”,但不排除单位以工作上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二审刑事案(案号:(2015)并刑终字第100号)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主观上具有制售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的意图,客观上通过制售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牟利,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司的信誉和对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应予受到刑罚惩罚,其是否明知行为违法不影响其对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白某山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案(案号:(2018)内22刑终127号)中,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山在未经齐齐哈尔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到扎赉特旗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地点刻制“齐齐哈尔城建市政有限公司扎旗项目部财务章”一枚,刻印此印章后,白某山未向齐齐哈尔工程有限公司备案,在扎赉特旗交通局给“胡尔勒至哈日珠日和”村级公路建设项目拨付给齐齐哈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收据上,多次使用齐齐哈尔工程有限公司未授权私自刻印的财务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3、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海、梁某雪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二审刑事案(案号:(2016)皖刑终410号)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海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后勤保障部”印章的行为有印章、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杨某海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虽然不存在印章上的单位,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是真实存在的,杨某海伪造印章的行为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侵犯了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履职活动,杨某海的行为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

4、利用计算机技术的伪造印章类犯罪

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利用数码扫描方法将真的印鉴影像复制到计算机中,然后通过打印、影印方式加盖印鉴的犯罪手段;在行为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并没有出现实物印章,但是该行为同样侵犯了印章所有人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印章犯罪同样具有可罚性,应当以伪造印章罪处罚。

滕某恩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滕某恩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案(案号:(2015)合刑终字第00032号)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滕某恩未经合肥方吉商贸有限公司的允许,伪造了方吉公司进行对外活动和承担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即伪造印影,亦属伪造印章,其行为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印章刻制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1、单位尚未成立时,合伙人之间要对印章刻制和管理签署必要的协议或条款,避免主持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其委派的其他人员任意刻制印章甚至多枚印章,以至于将来难以收拾。

2、单位成立后,应该有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当然包括印章刻制管理制度。

3、单位应当遵照法律规定刻制印章,不能任性多刻印章,胡乱刻制印章。刻制印章应当履行印章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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