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乱开除员工被罚款(青岛某公司未调离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员工)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在收到上级转来的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门诊关于劳动者李某建职业病诊断协查信息后,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青岛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从该单位提供的2019-2021年共3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发现,均显示该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共21项,其中包括噪声危害;该单位提供的职工李某建2018-2020年共3年的《职业健康体检表》和《职业健康复查报告单》的检查结果均为:噪声作业禁忌证。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职工李某建从2018年9月到2021年1月8日期间一直在该单位PA切断岗位工作,该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从而证实了青岛某有限公司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的1名劳动者李某建(男,35岁),未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违法事实。检查完成后,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对该单位下达了日常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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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处理】

  青岛某有限公司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无本违法事项的裁量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乱开除员工被罚款(青岛某公司未调离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员工)(2)

  【案件分析】

  一、本案起因,是我局接到《职业病门诊要求诊断但相关诊断材料出具困难,需要发函等协助完善材料的患者信息汇总(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6日) 》,到青岛某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该汇总中提出的问题。然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一次日常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青岛某有限公司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违法事实并立案调查。

  二、本案取证全面,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全面印证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青岛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李某也主动承认错误,作为该单位的代理人表示马上改正并接受处罚。

  三、本案证据涉及到青岛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单位职工李某建的3份《职业健康体检表》,分别是1份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表》和2份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表》。经调查,1.李某建(男,35岁)调岗到PA精切断岗位前于2018年9月11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噪声作业职业禁忌,不宜从事噪声作业,该单位仍然安排李某建从事接触噪声危害因素的PA精切断岗位。至立案日期2021年05月20日,该检查结果已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此证据不予采纳。2.青岛某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建(男,35岁)于2019年10月30日和2020年10月05日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复查结果均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建议调离噪声作业岗位。至立案日期2021年05月20日,该职工仍在接触噪声危害因素的PA精切断岗位工作。本案采纳第二份证据,确定案由为:青岛某有限公司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工作岗位案。

公司乱开除员工被罚款(青岛某公司未调离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员工)(3)

  【案件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所以,职业禁忌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该职工从事接害岗位工作,2.该职工的体检结果显示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不适合在该接害岗位工作。职业禁忌证的界定应强调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或损害间存在必然联系,并考虑关联程度。该案中,青岛世亚精密管件有限公司职工李德建自2018年9月从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岗到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岗位,并检查出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符合职业禁忌证的要求。

  2.用人单位检查出职业禁忌证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因而,对于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是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职工进行调岗并妥善安置。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听到用人单位述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一般都是高薪酬岗位,职工不想调整到其他岗位,而用人单位出于和谐劳动关系或者其他目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查体后只是告知职工有职业禁忌证,没有强制要求职工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结果触犯了法律。如果职工不同意调岗,《职业防治法》上没有规定后续的处理办法,可参考《劳动合同法》。

  3.此次执法行动,我局执法人员贯彻服务型执法理念,坚持执法普法并举,让当事人从根本上转变思想,认识到职业禁忌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重要性,以过硬的执法素养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成效,让此案顺利结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供稿: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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