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交纳办法(契税法学习笔记之契税申报缴纳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年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契税申报缴纳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契税交纳办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契税交纳办法(契税法学习笔记之契税申报缴纳相关规定)

契税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年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契税申报缴纳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

一、《契税法》有关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的规定。

(一)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契税法“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从这一条来看,契税法实施后,契税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而原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说得很明确,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三)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与原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相比,契税法将申报缴纳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纳,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降低了税收遵从成本。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有关契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继续有效。“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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